延安市居民医保卡办理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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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居民医疗保险怎么报销
医疗保险是五险中比较特别的一种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缴纳要求具有持续性。也就是说在缴纳期间,如果医疗保险中途间断则需要从新缴纳。之前缴纳的医疗保险自动清零。如果是由于换单位导致保险未及时缴纳,则三个月内补上可以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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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险报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解决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支付。门诊大病主要有恶性肿瘤、器官移植(限肾移植)、重症尿毒症和白血病 一、住院报账程序:医院直接报账:因疾病住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向医院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直接参与报账。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账:报账材料由个人拿到新型农村合作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项目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二)急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病种范围。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红斑狼疮;精神病等九种病
医疗保险制度作为五大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在保障居民生活水平方面占有重要作用,下面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比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基本医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最快捷的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最快捷的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制度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制度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制度最快捷的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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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12:02   来源:陕西日报
在没有国家层面指导意见的前提下,针对由于管理和制度不统一造成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差异,地方政府是该放任不管还是积极作为?很显然,延安市选择了后者。该市把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合并的做法,在降低成本、提升保障水平的同时,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特别是城乡居民制度利用率是否公平的问题。是对是错,也许只能等待时间的检验。
延安最早并轨城乡居民医保怎么看?
去年12月1日,作为率先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延安市将原有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轨,正式推出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然而,该政策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卫生系统的质疑。那么,究竟它是如延安市医保办负责人所言,是一件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好事?还是如省卫生厅专家质疑的那样,会因为城镇居民和农民对这一制度利用率的不同而造成新的不公平,甚至出现“穷帮富”的现象?
也许,只有时间才能最终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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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导读]:延安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医保费、财政资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以及社会资助资金等;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60元;参保居民住院所发生的在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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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安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宝塔区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不含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筹集。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度参保制度。参保年度为每年12月1日至下年的11月30日。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单独建帐核算,建立财政专户,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承办市属各类学校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证卡发放、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宝塔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宝塔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辖区内城镇居民和区属各类学校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证卡发放、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参保居民缴纳的医保费;
  (二)市、区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四)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社会资助资金;
  (六)其它收入。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12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70元;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个人缴纳6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100元。&三无户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人)、享受低保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个人不缴费,市、区财政各补助130元。
  (二)在校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市属学校的在校学生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宝塔区属学校的在校学生市、区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30元。
  (三)学龄前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市、区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30元。
  第三章参保与缴费
  第九条城镇居民和区属学校的学生办理参续保手续和缴纳保险费,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缴费。居民应持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及同一户口簿上其他家庭成员的有效证件,经驻地社区、乡镇(办事处)审查后出具非城镇职工的证明,到宝塔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享受财政补助的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应分别提交《延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学生应提交学校的学籍证明。
  市属学校的在校学生办理参续保手续和缴纳医保费,由学校负责携带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学生花名册和学校的证明,统一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续保和缴费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人员在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6至12个月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设1个月等待期;超过一年办理参保缴费的设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期满后才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城镇居民参保后断保6个月内可以补缴所欠医保费,不另设等待期;从断保之日起按日加收原缴费数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断保6个月以上设3个月等待期,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按年度直接划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帐户。
  第十二条宝塔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册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缴的医保费转入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审批程序、结算方式的规定执行。少年儿童药品目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门诊帐户,基金按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和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物及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费。
  第十五条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实行个人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参保居民住院所发生的在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居民每人医疗费用支付最高限额为4万元。连续缴费每满3年,从下一个参保年度起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10万元。
  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医院等级确定,具体为:
  医院等级个人起付标准(元)报销比例
  三级70060%
  二级50070%
  一级40080%
  第十六条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物,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费按70%给予报销,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参保居民因病应到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医保证卡、身份证、住院票据、费用明细单、病历复印件等资料到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参保居民因急诊、紧急抢救的,可以在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家属应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内到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未补办审批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入上一级医院或外地医院治疗的,应经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院治疗。未经批准转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参保居民外出期间发生急诊,可以在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需在5日内告知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院后凭医保证卡、身份证、住院票据、费用明细单、病历复印件等资料到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未告知所属经办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监督及奖惩按照延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医疗待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身故/残疾保障
所交保险费*110%
身故/残疾保障
实际医疗费用
身故/残疾保障
身故/残疾保障
10万元(按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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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
延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做好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工作。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并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和制定财务监管办法,落实补助资金。
市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大学生医疗救助工作。
市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大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保险费征缴、基金管理和就诊就医管理等具体业务经办工作。
第六条 各高校应成立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确定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协助做好大学生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工作,并继续加强大学生日常医疗的就医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
(一)大学生缴纳的医保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四)社会资助资金;
(五)其它收入。
第八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学年为参保年度,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
省属高校大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4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和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再按5元给予补助。
市属高校大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市级财政补助4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再按5元给予补助。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资助。
第三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十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高校为单位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整体参保,办理参保手续时由所属高校负责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登记表(附电子版),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大学生个人应缴的医保费。
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参保,须提供户籍所在区县民政、残联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以后年度的续保工作,由所属高校负责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续保登记表,缴纳个人应缴的医保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续保手续。
第四章 基本医疗待遇
第十二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从参、续保之日起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大学生不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门诊医疗账户。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继续由所属高校按原渠道解决。
第十四条 建立参保大学生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制度。参保大学生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70%比例支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第十五条 参保大学生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费用,实行个人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报销(详见下表),并受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参保大学生住院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大学生由统筹基金报销的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医院等级确定,具体为:
个人起付标准(元)
基金报销比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参保大学生就医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管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住院和转院审批程序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大学生办理休学或退学的,参保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可继续享受。次年保留学籍的,可以续保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大学生在校期间应连续参保缴费。毕业后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参保大学生在假期、实习期间、休学期间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和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可选择居住地或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五章 相关医疗保障
第二十条参保大学生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了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待遇或住院医疗待遇之后,个人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由所属高校在日常医疗费中进行再补助,具体办法由高校制定。
第二十一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困难大学生按基本医疗待遇标准报销后和享受了所在高校医疗费用补助之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部分,可按程序申请医疗救助解决,也可通过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校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六章 就医与报销结算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治疗门诊特殊病种,须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经批准后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医。未经批准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在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未办学生证或学生证丢失的,由所在高校出具相关证明,下同)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参保大学生因急诊、紧急抢救在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入院后72小时内(节假日顺延)报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病情稳定后要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报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 参保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据实结算,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账,出院时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个人应以现金方式支付;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次月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兑付。
第二十七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须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出院后凭身份证、学生证、住院发票、费用明细单、病历复印件、转院审批单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未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 参保大学生在假期、实习期间、休学期间,可在居住地或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须在入院后72小时内(节假日顺延)报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院后凭身份证、学生证、住院发票、费用明细单、病历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未报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筹基金纳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三十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审计、监察,确保基金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从日起施行
地址:中国·陕西·延安市圣地路580号 邮编:716000  E-Mail:ydxb@ 电话:86-911-2332015  传真:86-911-2333677  陕ICP备号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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