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30平米能办餐饮店营业执照照和卫生许可证吗...

餐饮行业营业执照办理流程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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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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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手续是不是餐饮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
【标题】环保手续是不是餐饮营业执照的前置【邮件字号】市长信箱[【发布单位】市工商局【呈批件内容】以前,开办餐饮业、大理石加工、不锈钢加工、塑钢加工业必须先办理环保手续,才能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环保手续应该是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但如今,工商部门没有执行这个国家的规定,请问为什么?还有,环保手续是不是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请明确回答。【办理单位】市工商局【办理结果】李先生: 你好,接到你关于“环保手续是不是餐饮企业工商登记前置条件”和“工商部门对餐饮业不执行环保法规”的电子邮件后,我局十分重视,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 关于工商登记前置许可设置的问题 你在邮件中提到“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环保手续应该是工商登记前置手续”。按照《法》规定,工商登记前置许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不能设置工商登记前置许可。 二、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的理解问题 “环保手续应该是工商登记前置手续”的观点源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九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该条的理解,有四点值得推敲:首先,该条存在逻辑方面的问题,从工商登记的属性上看,工商登记是主体登记,即确认企业的主体资格,而不是对项目的审批,就建设项目本身而言,并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其次,从权利义务设定上看,该条是对建设单位义务的规定,即建设单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主动向环保部门报批,而不是对工商部门登记审查义务的规定。当事人未向环保部门报批而擅自实施建设项目的,环保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查处;当事人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两个部门各施其职。第三,从法律法规设置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文字表述上看,一般应为“申请人从事××项目,应当持××部门的审批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申请人从事××项目,工商部门应当凭××部门的审批文件核发营业执照”等,对工商登记与行政许可的关系应当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比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环保审批为设立娱乐场所企业的前置许可,工商部门必须凭环保部门的许可办理企业登记。第四,从实际操作上看,建设项目涉及面广,外延界定不清,工商登记人员并非环保专业人员,不可能全面了解哪些经营项目可能涉及到环境污染,并事前告知申请人需办理批准文件,然后再予以注册登记。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工商部门与环保部门应建立信息沟通和配合机制,而非前置许可机制。国家工商总局在《对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29号建议的答复》中也进一步明确,从事餐饮等经营项目,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 另据了解,关于环保审批是否作为工商登记审查的前置许可手续以及如何在工作中实际操作配合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也向国务院递交了专题报告,但国务院“审改办”尚未作出明确的答复。 三、 关于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的问题 加强环境保护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我们也十分清楚,要做好环保工作不能仅靠环保部门一家之力,需要包括工商部门在内的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通力配合,但是配合做好环保工作又必须在的大原则下进行。目前,市委、市政府已草拟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拟于近期下发,文件中将对有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其中也涉及到工商部门登记把关的问题。在文件论证过程中,我们结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和操作性等方面的考虑,提出“对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涉及依法应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未取得许可审批文件不予工商登记”的论证修改建议,并主动上门与市环保局进行沟通,基本形成了共识。待市委、市政府的正式文件下发后,我们将与市环保局一起,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针对当前我市环境保护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以联合发文等方式确定若干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由工商部门在登记时进行审查把关。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六年六月一日(转载自: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系统公开信箱)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对环评审批是否作为营业执照登记的前置许可的答复 网络问政平台的各位网友:
近日,网络问政平台多位网友,在多个主题帖及回帖均就餐饮业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是否需要取得环评审批前置一事提出疑问,经研究,我局答复如下:
一、目前,环评审批不作为餐饮业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外,地方性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保留的500项行政许可中,只对设立娱乐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Ⅰ类放射源和Ⅰ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其他放射性产品、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等明确需经环保审批。除上述登记事项外,环评审批前置于工商营业执照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当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有关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目录中并不包括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尤其是对于饮食业是否需要环保前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于2003年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的答复》更是明确提到:“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3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见附件一)
另,在日,区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六楼会议室召开工商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工作协调会。针对“餐饮行业的环评审批是否纳入工商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问题,区行政服务中心召集了区工商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分管领导以及业务科室负责人进行讨论研究,形成了《工商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附件二),明确了“餐饮行业环评审批不作为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发放的前置审批条件”。
二、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能否作为营业执照前置审批依据的说明。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上述规定均明确了报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能据此将环评许可文件作为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予以查处,即工商部门并非环评监管的责任主体。
三、关于发放营业执照与日常监管责任的关系说明。营业执照只是工商部门代表政府核准经营者进入市场从事商事行为的身份凭证,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过程中,实行的是依法核准制度及书面审查原则,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行为是否合法,仍需相关行业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日常监管。正如公安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并不能担保持证人开车不闯红灯一样。如经营者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各位网友可直接向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投诉、反映。
感谢各位网友对我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监督、支持!如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
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
2.工商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适用法律规定环保评价前置许可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3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
  公民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排放物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物的排放标准;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高明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商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工作协调会
4月8日上午10点,区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六楼会议室召开工商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工作协调会。针对“餐饮行业的环评审批是否纳入工商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问题,区行政服务中心召集了区工商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分管领导以及业务科室负责人进行讨论研究。会议纪要如下:
一、餐饮行业环评审批不作为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发放的前置审批条件,区工商局、卫生局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行政审批。
二、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有效维护高明区的环境卫生,在申办餐饮行业过程中,环保部门需要提前介入,并与工商注册登记、卫生许可审批同步进行环评审批。
三、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工商、卫生、环保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工作,建议审批信息定期通报机制。投资者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餐饮业有关证照时,相关的工作人员建议其同时到环保局窗口咨询。
四、在资料(包括公众参与意见调查表)齐备的情况下,环保部门及下属研究所要大幅度压缩环评编制及审批办理时间(登记表5个工作日,报告表7个工作日内填报或编制完成),基本上实现与工商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同步进行,不得超过业主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正常时限。
五、环保局将有关环评审批的办事指南摆放在工商局窗口,方便投资者取阅。
参加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工商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
佛山市高明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适用法律规定环保评价前置许可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3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公民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排放物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物的排放标准;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 && && && && && && && && && && &&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环保评价许可是否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前置条件问题的复函 国法秘函[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你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应当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的征求意见》([2006]行他字第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供参考:全国人大 法 工委认为:“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公民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我们没有不同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本帖最后由 注册官 于
13:40 编辑
保部门认为,工商部门应把环评审批作为给餐饮娱乐企业核发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工商部门则以《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并无此规定为由拒绝执行
  餐厅油烟、歌厅噪声扰民,与居民产生环境矛盾后,按照规定,环保部门负责介入解决问题。一位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却道出了其中的无奈,“只有从源头把关,才能彻底根治油烟污染,末端治理效果实在不佳。”这里指的源头是,我国环境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提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条件。
  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以环评审批为前置条件,能有效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环境。为何这一本该由环保部门把关的前置审批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呢?
  相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在湖北省武汉市环保局,一份标有武环[号的文件早已无处适用。这是武汉市环保局和武汉市工商局于日联合下发的文件。文件规定:“兴办餐饮娱乐企业,应先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到相关部门审批,此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可办理营业执照;即日起,环保、工商部门不得再批准居民楼底层经营餐饮娱乐业;对过去已经批准且群众有投诉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通知工商部门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当地按照文件的规定执行,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餐饮娱乐场所新增油烟、噪声扰民的现象。但是武汉市环保局一位工作人员说:“2002年以后,工商局就不太要求有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了,这个文件名存实亡。”
  武汉市工商局的答复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的500个项目之第252~258项,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中并无环保部门前置审批内容,因此认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日,《行政许可法》施行以后,武汉市编办对全市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环评审批被认定不属于工商部门认证的法定前置审批条件。
  一位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说:“既然国家工商总局未规定核发餐馆和娱乐企业营业执照需要环评前置审批,我们基层工商局只能照章办事了。”
  无环评前置审批凸显弊端
  基层环境执法部门在执法中经常遇到,开办餐厅不需要通过环保部门就能拿到营业执照而引发的油烟噪声扰民的事件,这类事件一旦发生,不管是对政府、社会,还是对市民来说都是输家。
  工商注册登记没有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对经营者来说,实际上也是增加了经营风险;对周边居民来说,易受环境侵害;对环保部门来说,增加了监管难度。
  餐饮娱乐业的经营场所多位于城市中心的居民区和办公区,相当一部分又位于居民楼和办公楼下,废气、污水、油烟、噪声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工作和生活。环保部门在受理的环境扰民投诉中,有一部分就是没有经过环评审批,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在工商部门领到工商执照后,经营者一般不会主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这给环保部门审批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环保部门依法要求经营者补办或停业整改,但其已有固定经营地点及经营设备。如果经营者注册后的地址不符合环保要求而不宜开设,经营者就需要重新选址,无疑会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风险。
  湖南省宜章县有一家食品加工点设在他人窗台下,加工时噪声扰民,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发现这家加工点未经环评审批,但有工商营业执照。查处过程中,这家食品加工点的业主极不配合环保部门。后来经过反复多次的查处,和工商部门联系,工商部门认为,审批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的事,但经营者产生环境噪声是环保局的事,与工商部门无关。
  环保部门认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都规定了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时需要提供环评审批文件。目前,不少餐饮娱乐业环保问题都正是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引发而来的,环保部门一下子很难全部、彻底地解决油烟噪声扰民的问题。
  目录应以法律法规为前提
  对于环保部门认为的环评审批是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工商部门的观点正好相反。
  重庆市工商管理局2006年6月在其网站上登出了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设置的看法,认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值得商榷。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于这一条款,重庆市工商管理局认为,“建设单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主动向环保部门报批,而不是对工商部门登记审查义务的规定。”并认为,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工商部门与环保部门应建立信息沟通和配合机制,而非前置许可机制。此外,国家工商总局在《对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29号建议的答复》中也进一步明确,从事餐饮等经营项目,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
  2004年,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审批程序,废除一批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国家工商总局制订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中,废除了如之前要求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提供生育证明的要求,为经营者打开方便之门。因此,有一个观点认为,如果是相对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由环保部门处理即可,现在减少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形式下,为何还要增加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减少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是一件好事,不必要的前置条件要抛弃,但是必要的前置条件一定要保留。工商部门只管发营业执照,违法了,环保部门来处理,这实际上是缺乏通盘考虑,没有防患于未然。在当今人们的环境意识强、环保矛盾突出的时候,设置环评前置审批还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的立法是在动态中不断完善的,要做到各项法律法规相互紧密衔接也是很困难的,部门之间的法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互打架的情况在我国政府部门普遍存在。部分行政机关可能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与自己有关的把它放进来,与自己无关的就把它剔除去。因此,他认为,部门设定自己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该从健全完善国家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科学地设定,且内容应该与现行法律法规一致,不能遗漏,更不能抵触。如果有遗漏,就应该以上位法的规定为依据。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出现这种部委之间规章和规范文件打架的情况,应该以由国务院出面协调。据了解,关于环评审批是否作为工商登记审查的前置审批手续以及如何在工作中实际操作配合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也向国务院递交了专题报告,但国务院“审改办”尚未做出明确的答复。(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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