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冶金行业安全标准化化管理具体可以体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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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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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送审稿)
为规范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遵循企业负责、行业指导、部门监管、政府推动的原则。
工贸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监督、指导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加大安全投入,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和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并按计划分步实施。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培训,具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要求,围绕下列内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一)安全生产目标;
(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职责;
(三)安全生产投入;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
(六)生产设备设施;
(七)作业安全;
(八)隐患排查和治理;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管理;
(十)职业安全健康与管理;
(十一)应急救援与管理;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十三)绩效评定与持续改进。
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形成自我检查、纠正和完善的长效机制。
工贸企业应当组织专门的技术力量或者聘请熟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单位或专家开展技术咨询,并按照相关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当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自评。
工贸企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或者限期进行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评定标准制定与管理
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组织制定。规模以下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可由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制定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评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评定标准审查、批准和发布。
制定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应当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体现先进安全生产技术,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先进性。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采用评分方式,满分为100分,60分达标。评定标准满分不是100分的,按照百分制折算。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应当定期进行适宜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完善。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制修订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评审组织单位统一负责相应区域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评审单位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应当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考核确定,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评审单位除承担本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之外,还可承担本等级以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三)安全绩效符合有关评定标准要求;
(四)企业已开展自评和整改,达到相应的等级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工贸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负责相应等级评审工作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不需提供);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四)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五)工厂平面布置图;
(六)重大危险源资料;
(七)自评报告;
(八)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
(九)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相关评审单位开展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评审单位应当按要求组成评审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当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若发现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当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形成评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报送审核公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上报建议公告的企业名单后三个月内进行审核公告。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由评审组织单位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一条
工贸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后,每年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至少一次自评,并将自评工作总结书面报送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期满前3个月以及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日期起一年以后,应当向原评审组织单位提出复评,经评审单位按照评审程序复评合格后,按照本规定,重新换发证书、牌匾。
第三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法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相应等级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其评审人员、达标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实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对负责组织评审的达标企业进行抽查,对在抽查中发现达不到相应等级企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告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实现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和牌匾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审核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和牌匾: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在年度抽查中被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四)企业安全生产绩效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
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则取消其评审资格:
(一)评审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或者评审工作中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评审过程控制不严的;
(三)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技术服务合同的。
第四十二条
评审单位及其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一)定期考核不合格,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二)评审工作中出现重大疏漏或者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评审人员不到现场进行评审,编制虚假报告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
评审组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则取消其评审组织资格:
(一)评审组织审核、把关不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评审过程控制不严的;
(三)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中工贸企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中13-24、28-43、51、52、59、61、62共33个大类企业。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本规定所称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
第四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样式》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总局领导的要求,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监管四司组织起草了《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报批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规定》的必要性
我国工贸企业数量众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重要地位,但大多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薄弱,整体生产技术水平不高,安全生产监管难度较大。目前,在工矿商贸各类事故中,工贸行业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所占比重很高,仅次于煤矿和建筑施工。做好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重大意义。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是企业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年,国务院又相继下发了文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2013年底前,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实现安全达标;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达标,时间紧,任务重。
工贸行业中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普遍没有设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工作没有强有力的抓手。同时,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迫切需要进行规范化管理。组织起草《规定》,是促进全国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任务的重要措施。
二、起草过程
2011年5月,监管四司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起草《规定(讨论稿)》,期间经过讨论后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日,监管四司下发了《关于征求对〈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管四函〔2011〕20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及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将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开征求意见。截至7月20日,共收到11家单位反馈的44条意见或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新的修改稿。
2011年8月,监管四司组织了部分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级评审单位、中央企业以及典型企业代表召开了研讨会,与会人员分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编写组对修改稿进一步进行了完善。
2011年9月政法司印发《关于征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送审稿修改意见的函》,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监管四司对该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形成现在的报批稿。
三、主要问题的说明
《规定》主要包括总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标准制定与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大部分,其中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规定的定位
本规定所称工贸企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中13-24、28-43、51、52、59、61、62共33个大类企业。起草本规定的目的是为规范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主要适用于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和管理工作。
(二)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主要对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要求。主要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总体要求、成立标准化组织机构、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培训要求、标准化建设内容、动态循环要求、遵循评定标准、企业自评和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如何处理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评定标准制定与管理
本部分主要从评定标准制定和管理,评定标准制定程序,评定标准内容,评定标准评估、修订,制修订标准的经费等方面进行规定。其中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组织制定。规模以下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可由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制定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应当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体现先进安全生产技术,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先进性。
(四)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主要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文件要求,围绕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要求、企业评审申请、评审单位现场评审、安全监部门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建设程序来进行规定。
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考核确定,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工贸企业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绩效符合有关评定标准要求,企业已开展自评和整改,达到相应的等级要求,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负责相应等级评审工作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评审单位应当按要求组成评审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不含企业整改时间)。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报送审核公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上报建议公告的企业名单后三个月内进行审核公告。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由评审组织单位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五)关于监督管理
主要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职责。同时,也对标准化考评结果上报和抽检、考评投诉举报以及考评结果公开等进行了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实现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动态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相应等级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其评审人员、达标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实行定期考核,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实现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动态管理。
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对负责组织评审的达标企业进行抽查,对在抽查中发现达不到相应等级企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告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关于法律责任
对于工贸行业标准化建设企业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做出了经济处罚和撤销企业标准等级等方面的规定。对于评审单位和评审组织单位的处罚做出了经济处罚和撤销评审资格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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