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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转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兴宁市人民政府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4〕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
兴市府〔2015〕19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转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 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4〕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1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市有关部门对《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作了修订,并更名为《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日&&&& & &
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实行县级统筹;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和标准制订、审核汇总基金预决算草案、综合协调等工作。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待遇的核定与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管理、对基金收支、管理的财政监督和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审核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基本信息和死亡、户口迁移、注销情况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复退军人军龄和低保人员身份的审核确定、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等参保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 (一)城乡居民个人缴费;
&&& (二)集体补助;
&&& (三)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补贴;
&&&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 (五)社会捐助;
&&& (六)其他收入。
&&&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
&&&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标准:
&&&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月10元、20元、30元、40元、50元、8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我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 (三)政府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月10元&3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月4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1/3。
&&& 政府补贴标准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 第八条 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缴纳全部养老保险费,最多不超过15年。
&&& 第九条 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具体办法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 第十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终身支付。
&&&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给予补助27.5元,省财政给予补助26.25元,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13.125元。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出,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执行。
&&& 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三)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 第十一条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在年满60周岁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 (一)在日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 (二)已按《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1〕43号)规定参保的城乡居民,按原规定年限缴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 (三)参保人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 第十二条 参保人死亡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300元。
&&& 第十三条 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
&&& 第十四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申领养老金的年龄以户籍年龄为依据,养老金自申报批准次月起发放。
&&& 第十五条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参保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的缴费补贴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的保留、迁移和继承。
&&& (一)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 (二)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 (三)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 (四)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融服务机构开设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列账,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不得挤占挪用。
&&&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融服务机构开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
第五章制度衔接
&&& 第二十一条 已按《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1〕43号)规定参保的城乡居民,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按照本办法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等相关制度的衔接。
&&& 第二十三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 (一)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若其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应做好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 (二)退伍军人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待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由统筹地区按退伍军人服兵役年限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最多不超过15年。退伍军人服兵役年限由当地民政部门认定。
第六章 惩 处
&&& 第二十四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二十五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六条 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按《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函〔号)执行。
&&&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八条 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二十九条 蕉华管理区户籍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蕉岭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涉及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县级补贴资金由蕉华管理区负担。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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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事务邮箱:wic@社会养老保险今年覆盖全国60%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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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7月启动。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16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范围,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试点的开展,对我国人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将有什么样的影响?这项试点有什么政策要求?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
  居民自愿选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实现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标志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初步形成。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将形成职工和居民两个适应不同群体、但相互衔接的制度平台,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依法强制实施,由用人单位缴费,缴费多,待遇相应高;而居民(包括城镇、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自愿原则,个人(家庭)缴费,缴费较少,有政府补贴,待遇水平相对较低,是保基本、托底的制度。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是政府鼓励他们优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具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在基本模式上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基本一致,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将来还可以整合成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有利于调动居民参保积极性。
  个人缴费标准从100元至1000元分10档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为每年每人100元,让收入较低的居民也能参保。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考虑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普遍高于农村居民,有多缴多得的需求,因此规定缴费标准从100元至1000元10档,比新农保多5档。统一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可以不分城乡,由参保人在多档中选择,“弹性”更强,有利于适应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需求。地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地方政府对城镇居民参保缴费补贴的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补入口);与新农保制度相比,城镇居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因此不存在“集体补助”的筹资渠道,但是《指导意见》中保留了“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的规定,作为国家提倡的辅助渠道。
  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管理。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无论男女都是60周岁。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地可根据实际,按照城乡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本地适当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激励机制,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印发了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区,可参照执行。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为单位管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要尽快提高管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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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15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开展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强调:全国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副市长何剑清,以及市人社局、财政"/>
我市组织收看收听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 & 1月15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开展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强调:全国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副市长何剑清,以及市人社局、财政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在兴宁分会场收看收听了会议。
& & 会议指出,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即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改革的方法是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通过将改革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 & 会议强调,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全民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意义十分重大。会议要求,全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基本要求,把握好改革思路,扎实做好配套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市电视台:罗伟荣、游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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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事务邮箱:wic@我是非深户,在深圳工作了一年多,现在离职去惠州工作,请问住房公积金、社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怎么弄?_百度知道
我是非深户,在深圳工作了一年多,现在离职去惠州工作,请问住房公积金、社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怎么弄?
,不想一直待在惠州?就类似于住房公积金这种的政府相关的东东~另外?3.住房公积金 能不能直接转移到惠州,可能过几年我还是想回到深圳这边来?2?如果在深圳直接取出来的话.请问还有没有其它的要办理转移的一些东西.养老保险?也要转移到惠州去吗、社会保险这些怎么弄,以后还能不能在惠州继续交呢,让新单位继续帮我交
提问者采纳
会损失不少钱的,自己坚持交了。可以的话,因为转的话如果还回来最好不要转
自己怎么交呢?跑到深圳社保局去交现金?
每个地方的政策不一样,我们这边可以自己去社保局交的。你去社保局问一下,可不可以的。如果不可以,找一个单位挂靠一下,让他们帮助你交,你出钱就OK了。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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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档案管理机构把你的档案作为弃档处理./view/8638276.baidu1.htm2.com/view/6016841,如果不需要你要记得按时缴纳托管费.公积金可以办理转移:http
百科 里面的社保是讲 跨省流动的,我这只是跨市啊!
如果是同省就要简单一些,带上离职证明书,身份证去深圳社保局打印社保缴纳凭证,然后交给惠州的社保局他们就能帮你办理转移了。
你打算以后还会回深圳,建议什么都不要转,对你有好处 ,你的社保如果转的话,里面的医保全归零!
1 住房公积金你取出来就可以了啦2 去社保局开一个转保单就可以了3貌似没有了 就是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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