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有住宅房屋非居住房屋取得的政策性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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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又名征收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拆迁
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拆迁(征收)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更加注重民意和社会效果。新条例规定,制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新条例重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争取使被征收人满意的基础上实施征收,这样就减轻被征收人以往对低补偿拆迁的抵触情绪,减轻征收工作的阻力。
集体土地拆迁
据有关人员透露,最新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台。专家称,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要求
拆迁补偿大多按照土地性质和房屋的使用用途两种情况来分类。
土地性质分类
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以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别是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城乡间两种不同的地权,适用两种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2011年新颁布的《征收条例》适用于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仍然依据《土地管理法》,这导致了同样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城镇与农村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造成了立法和执法上的不公平。为了解决城乡实行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正在修改之中的《土地管理法》,将参照《征收条例》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国有集体土地有望实现同价同权。
使用用途分类
拆迁补偿根据房屋用途可以分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房屋用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商业服务用房&是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用途的房屋。正是房屋的用途区别,其在设计规划上和建筑结构上还有价值产生都有所不同,因此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遂分开处理。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
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下面给出的是全国通用的拆迁补偿基本计算方法[1],因为各地的生活水平和拆迁政策均有不同,所以房产评估会有点出入,如需要详细了解或咨询,可以点击扩展阅读中的拆迁补偿人工咨询解答和拆迁补偿律师咨询解答。
土地征用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征地安置费
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
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由于拆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老百姓普遍非常关注。但由于拆迁所涉及的关系复杂、政策性强,加之国务院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各市、地、县政府颁布的拆迁补偿政策在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对象、方式、标准等方面作了较大调整与变动,老百姓对特别关注、迫切希望了解的诸如拆迁如何补偿安置、补偿安置如何计算等问题并不了解。所以在这里做一次详细解析。(以下资料均来自《北京房地产》)
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区位补偿价由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重置成新价是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成新折扣的结合。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中,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中的住宅房屋拆迁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现阶段按《住宅房屋拆迁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的规定确定。土地级别为七至十级的地区的基准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市国上房管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现以北京举例)
例如:王先生在东直门北大街有一处占地面积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的私有房产,遇到拆迁,开发商准备在这一地区建一规划容积率为3.2的高档物业。那么,根据《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暂行)》的规定,该房产的基准地价在4400元&5400元/平方米之间,现评估价确定为5000元/平方米;现状容积率为30/20=1.5,规划容积率为3.2,修正容积率为:1.005;基准房价为:1000元/平方米;重置成新价为21000元;那么,王先生可得拆迁补偿款:(5+1000)& 30+元。
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物补偿价。计算公式为;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区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其中,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K2为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K3为规划用途调整系数,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时取0.7,其他情况取1.0;地上物补偿价的计取按各市、地、县有关规定采取成本估价法,用房屋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计算。(现以北京举例)
例如:某公司在东直门北大街上有一座占地面积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的二层酒楼,遇到拆迁,开发商准备在这一地区建高档写字楼。那么,根据《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的规定,该酒楼的区位价格在9000元&10500元/平方米之间,现评估价确定为9500元/平方米;容积率为:300/200= 1.5, K1为0.95;K2为0.95;K3为1.0;地上物补偿价为350000元。那么,该公司可得拆迁补偿款:&0.95&1.0&300+2125元。
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补偿安置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二是住房困难户获得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对于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住房困难户,拆迁人应当给予其拆迁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拆迁安置补助费=规定补偿低限-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其中,规定补偿低限=经济适用住房均价&规定面积标准。(现以北京举例)
例如:老胡一家住在一间建筑面积为18平方米的自有私房内,该房屋位于宣武区规划市区内,2002年,老胡所住地区进行拆迁。现已知:老胡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拆迁人给予老胡的补偿款为72000元人民币。那么,按规定,老胡可得拆迁安置补助费为(3500&30)-元。
自建房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违章建筑,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拆迁时,拆迁人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由于自建房有其存在的特殊客观历史原因,如果对自建房居民不支付任何费用,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导致拆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对自建房居民按户给予带有福利性质的拆迁安置补助费十分必要。所以对拆迁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建房居民,拆迁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拆迁安置补助费=经济适用住房均价&规定面积标准。(现以北京举例)
例如:小胡的父母文革后调回北京,单位没有房子,一家人便住在住房条件本来就不太宽裕的外婆家,外婆家位于市内某区。80年代初,小胡的父母在外婆家屋外的空地上私自建了间小房。建好后,一家人便搬了进去。当地派出所进行户口登记时,确认这间小房是小胡一家人的家庭住址所在地。2002年2月,小胡所住地区进行拆迁。现已知:小胡家只有这处住房,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均价为3500元/平方米。那么,按规定,拆迁人对小胡家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应当给予小胡家拆迁安置补助费=00元。
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市、地、县的搬家补助标准均有不同。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单价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每户可得500到50000元不等,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各地拆迁补偿政策均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如果有需要了解的可以到当地政府网站或者房屋管理规划部门网站了解详情。
(附:全国主要城市规划和拆迁信息查询)
上海拆迁补偿政策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一般补偿形式
(1)私房补偿:
①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或者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补偿形式为:房屋上的补偿(房产证)+人头上的补偿(按户口)
房屋上补偿公式:(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②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未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2)公房补偿:补偿对象为同住人(人头上的补偿)。同住人的认定以户口为依据,参照上海的应安置人口标准。如果是公房的户主,对房屋也有所有权,虽然没有产证,也可以分到房屋上的补偿。
(3)享受过住房政策性补助和拆迁安置的,基于人头上的补偿不能拿到。
补偿继承问题
(1)公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承租人去世后,由其同住人继续使用,同住人的认定一般以户口为依据。有了户口,并且符合应安置人口的标准,就有补偿。
(2)私房:依《继承法》发生法定继承。如果另一半也不在,则子女可以等额继承。房屋上的补偿以对房屋的共有权份额为依据;人头上的补偿则以户口为依据。
数砖+套型保底
&数砖头+套型保底&即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适用范围为本市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新启动的旧区改造项目,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确定。所以即使是位于市区内的房屋拆迁,也不一定适用新政策。
A、试点项目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入、房屋承租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试点区应积极筹措安置房源(包括就近安置房源),供被拆迁居民选择。
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一)拆迁私有居住房屋,公式为:
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公式为:
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基地评估均价的,按基地评估均价计算。基地评估均价,即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被拆除房屋的平均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由评估公司按照被拆迁基地已评估被拆除房屋的评估总价和总建筑面积计算后得出,并在被拆迁基地内公示生效。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适用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也就是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补贴标准由试点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类型确定)。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标准由试点区人民政府制定。
B、拆迁补偿安置后,仍不能解决实际居住的,按以下办法增加货币补贴,保障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居住条件。
居住困难家庭货币补贴=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被拆迁家庭应安置人口&人均22平方米建筑面积-被拆迁家庭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折算面积)
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是指,以市属配套商品房平均单价为基准,具体由动迁新政各试点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被拆迁家庭的应安置人口是指,按照本市住房保障的条件和标准认定,将&他处有房&人口排除,进一步剥离&人头&因素。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人均22平方米建筑面积,是指按照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简称&111令&)的相关规定计算所得 (旧里建筑面积为居住面积的1.54系数,从一、二、三类地段安置到六类配套商品房地段应增加100%建筑面积,因此,按廉租标准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计算,安置到六类地段配套商品房建筑面积约为22平方米)。
被拆迁家庭拆迁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折算建筑面积=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
增加的货币补贴可与被拆除居住房屋取得的价值补偿款合并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源。
实行多种安置方式。在居住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跨区域异地安置的基础上,增加本区域就近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就近安置和跨区域异地安置的补偿安置标准基本等同。
5、动迁应安置人口认定标准(享受过安置补偿或政策优惠的,就不能作为应安置人口认定,不能享受托底保障,但作为房屋权利人,可以得到房屋上的补偿。)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海的相关拆迁规定,除了法定的应安置人口外,拆迁期间报入户口的下列人口可以安置:
1、按政策回沪(插队落户、之内、冤家错案平反,刑满释放等)但户籍尚在办理过程中,于拆迁期间报入户口的;
2、拆迁期间,因出生报入户口的。
6、上海城市房屋拆迁面积认定
答:根据沪房地资拆(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2条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被拆房用途和面积
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拆迁居住房屋补偿
(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简单说,建造同样的房屋需要多少钱再算上折旧率。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3)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拆除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5)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拆非居住房补偿
(1)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2)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3)除了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之外,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4)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拆迁条例是在以往旧的拆迁条例基础上定制的,主要是针对传统的暴力拆迁,极端对抗,因拆迁索要高出实际不动产价值而暴富等一系列拆迁问题经过两三年的调查研究,征求广大民众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日起公告宣布实施,与此同时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式宣布废除。新拆迁条例的正式实施宣告旧拆迁时代的结束,那些因行政干预的强拆现象在新拆迁条例中将不复存在,这也正与网络上特别火的自助拆迁模式不谋而合,追求的理念也基本相似,都是维护公众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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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信息 北翟路(外环线-中环线)新建工程基地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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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信息 北翟路(外环线-中环线)新建工程基地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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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信息 北翟路(外环线-中环线)新建工程基地征收补偿方案
北翟路(外环线-中环线)新建工程基地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
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6、《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
7、《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
8、《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4]13号)
9、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目的
为了促进社会发展,完善城市交通基础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拟征收该地块。
三、新建工程征收范围
具体门牌号码:平塘路100弄34-46号(双号),北翟路483号(临)、581号[产证信息为北翟路559&567号(单)],剑河路49号(临)、51号,清池路108号(部分)。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五、关于非居住房屋的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5、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经有关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按批准的营业面积认定;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按登记的营业面积认定。无法确定营业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认定。
六、征收与补偿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七、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1、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用货币补偿金额购买基地提供的产权房。
2、本基地补贴系数标准为:30%&
3、本基地套型补贴面积
&& 独立成套独用新工房居住房屋:每证补贴12平方米建筑面积。
& &4、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
(1)私有居住房屋:
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2)公有居住房屋:
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80% +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3)非居住房屋:
私有非居住房屋:被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评估价格&100%;
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80%;
停产停业补偿=评估价格&10%。
(4)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计算公式:
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本基地评估均价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按本基地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
价格补贴:
价格补贴=本基地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套型面积补贴:
套型面积补贴=本基地评估均价&套型补贴面积
(5)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及以下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向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困难户由住房保障机构核查并公示。
本基地折算单价:11000元/平方米
八、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
1、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
(1)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私有非居住房屋: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评估价格&100%;
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80%;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20%;
&&& (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搬迁费=15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 (3)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应通过评估确定,如被征收人拒绝按规定提供资料的,征收部门按拟定的协商方案确定。
&&&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停产停业期限根据企事业单位实际停产停业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如被征收人不按规定提供资料的,仍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3、评估价计算公式: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所涉评估机构均为本基地选定的评估机构。
九、产权调换房和选房办法
1、本基地产权调换房源(安置房的房价及安置房评估价在基地公示栏内公示):
(1)配套商品房 :嘉定城北、青浦新城青浦华新、闵行上广电、闵行开兴路、松江泗泾、松江洞泾。
(2)商品房:天山路88弄、嘉定金鼎香樟苑。
2、房屋产权调换用房选购方法:
&& (1)凡选择本基地产权调换房源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必须按规定签订补偿协议。
(2)居民根据本基地选房办法购买相应房型的配套商品房,但购买基地提供的配套商品房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原则上先签约先选择购买。
(3)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可用于购买配套商品房,但购买基地提供的配套商品房总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保障补贴之和(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保障补贴)。
(4)购买基地提供的配套商品房外,其余补偿款可购买基地提供的其他产权调换房屋,但购买总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被征收房屋的货币总额(不含签约鼓励奖、提前搬迁奖、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家用设施移装费)。
&& (5)规定的奖励期结束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收回多余的房源。
(6)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公布。
十、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根据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在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发布,接受估价机构报名,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5个工作日内,在张贴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估价机构。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张贴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单中进行投票,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以得票数多少的顺位确定估价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将确定的估价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十一、期房临时安置费及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1、选购期房调换的,选购一室一厅的,临时安置费1500元/月;选购二室一厅的,临时安置费2000元/月;选购三室一厅及以上房型的,临时安置费2500元/月。每3个月发放一次,至所选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房入户当月止,再增加2个月。
2、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3、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入户。
十二、搬迁费:
搬迁费=15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证低于600元,按600元/证发放。选择期房安置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
签约生效后按期搬迁的,另免费提供搬家车一辆次(限本市范围),搬迁贵重物品增加的费用自理。
十三、家用设施移装费:
1、电话移装费每台150元
2、管道煤气、液化气用户自行办理迁移手续补助费500元
3、热水器拆装每台300元
4、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330元
5、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
6、有线通宽带移装费,每户220元
7、由供电部门批准并安装的10安培以上电表、分时电表移装费每只100元。
十四、非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公房:评估价格=评估单价&80%&非居住建筑面积
私房:评估价格=评估单价&100%&非居住建筑面积
停工停业补偿=评估价格&10%
十五、奖励、补贴
奖励期为30天,具体时间另行公布。
(一)居住房屋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每证给予50000元签约奖,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享受。
2、按时搬迁奖
在奖励期后十五天内搬出原址并交出空房的,每证奖励150000元,强制执行的不予享受。
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面积奖5000元/平方米。
4、装潢补贴
对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900元/平方米补贴,若双方协商不成,可书面申请委托经投票选举确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装潢评估,以评估结果补贴。
5、无搭建面积奖
对被征收房屋未见证面积按照500元/平方米建筑材料补贴;无未见证面积或有未见证面积放弃建筑材料补贴,每证奖励100000元。
6、借房补贴
每证给予一次性借房补贴10000元。
7、自行购房补贴
①选择货币补偿的补贴
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的30%给予补贴。
②选择购买产权调换房屋后余款的补贴
选择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按购房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余款的30%给予补贴。即:(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含保障补贴&-购买的产权调换房屋总价&按基地启动签约公布的房价计算&)&30%。
8、签约鼓励奖
凡在奖励期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在约定期限内搬离原址并腾空原房屋交出钥匙,按以下办法给予签约鼓励奖。
A、楼层签约鼓励奖:
每个门洞的每个楼层签约率达100%,该楼层每证签约鼓励奖10000元;
B、门洞签约鼓励奖:
每个门洞签约率达80%,该门洞每证给予签约鼓励奖40000元,签约率每增加10%,该门洞每证再增加签约鼓励奖10000元;
C、基地签约鼓励奖:
在规定的奖励期内签约且在约定期限内搬离原址并腾空原房屋交出钥匙的证数占基地总证数比例超过85%,每提升1%,该基地每证再增加签约鼓励奖15000元。
规定的奖励期外签订协议的不享受签约鼓励奖。
9、提前搬迁奖
凡奖励期内签约的,奖励期后十五天内搬迁的,每提前一天搬迁交房,每天给予提前搬迁奖3000元,最高不超过45000元。
(二)非居住房屋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生效后给予每证50000元的协议签约奖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享受。
&2、按时搬迁奖
&&& 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30天内搬出原址并交出空房的,可按证奖励每证150000元,强制执行的不予享受。
&&&& 3、装潢补贴
&&&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决定;若双方协商不成,可书面申请委托本基地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装潢评估,以评估结果补贴。如被征收人拒绝按规定提供资料的,征收部门按拟定的协商方案确定。
十六、特殊对象补助实施办法
&&& 按《长宁区房屋征收特殊对象补助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十七、协议履行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十八、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十九、司法强制执行
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决准予强制执行,裁决后,人民法院移送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二十、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长宁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十一、办公室接待地点、电话和时间(若有变化以基地通知为准)
地点:北翟路581号三楼
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5∶00。
接待电话:&
二十二、其它事项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私有房屋由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产权所有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公有住房由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若上述法定签约人已死亡,私有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签约(多个法定继承人的由书面委托代表签约)。房屋征收范围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事人之间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按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规定执行。
&&& 2、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负责将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迁出。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未迁出的,视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属于空关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通知。
&&& 3、签约当事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购买本基地配套商品房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购房意向书》,另需填写《配套商品房供应单》。
&&& 4、根据《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征收(拆迁)基地水、电、燃气等公用设施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号)规定,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后,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结算征收补偿费用前结清被征收房屋的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相关支付凭证后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结算征收补偿款。
5、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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