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国企内退(内部退养)关于教师退养,请...

企业强制职工内退是否合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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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强制职工内退是否合法?|企​业​强​制​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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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养范围特指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前,本市部分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本部门规定,对一些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实行企业内退养办法。释&&&&义未达法定退休而离岗休养的做法范&&&&畴养老,退休,生活,老年,政策
退养是指在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期间,根据特殊政策,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岗休养的做法。根据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劳社部发[2003]21号等文件的规定:
(1)国务院第111号令规定了办理条件、待遇和程序。条件是: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程序是: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待遇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下岗职工可以办理内退。
(3)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退养的待遇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生活费调整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所需费用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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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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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  自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以来,我省部分国有企业为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富余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对企业减员增效、促进发展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在部分企业也存在着违规办理内退、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18号),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内退行为,保障内退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办理内退。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五)项及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的,企业也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办理内退。国有企业在为职工办理内退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或同意。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划定内退年龄,不得采取一刀切方式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企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内退职工管理规章制度。从劳动关系性质上讲,内退职工仍然是企业职工,与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退职工管理制度,就内退职工的日常管理、待遇核发、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手续办理等制订规章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内退职工参加工会、参加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等民主权利。  三、按规定为内退职工发放生活费。依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企业每月发给内退职工的生活费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具体明确内退职工的生活费标准。鼓励企业根据经营效益、物价上涨等因素,建立内退职工生活费调整机制。对于目前内退职工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企业应当补差。  四、建立企业职工内退备案制度。为预防和减少国有企业违规办理内退现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国有企业职工内退备案制度。国有企业应当自为职工办理内退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内退备案。办理备案时,企业要携带职工年龄证明(身份证、户口本、职工档案等)、职工本人签名的内退申请书、企业领导批准签字、内退生活费协议等。人社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报备的材料,对于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改正。  五、加强法律救济,保障内退职工权益。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将企业办理内退情况作为监察执法的一项内容,发现企业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内退职工造成损害的,责令企业赔偿。对于企业强制办理内退的,职工个人可采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举报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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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10:29: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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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最佳答案: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中,未达到离退休年龄,提前离岗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内部退养)的职工,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提前离岗)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然后再将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已确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2人赞同
其它答案:共0条相关内容进项税额抵扣发票认证申报表 10:48:0027 17:40:42175 08:53:16229 12:31:507 14:12:381371 09:39:04911更多关于相关问题等待您来回答12964193627编辑推荐财税资讯会计中心税务中心财税问答政策法规共享中心产品服务会计人生互动交流论坛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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