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社保缴纳比例问题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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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06​〕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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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无法打印,即没有&下载&选项,也没有&打印&选项。在人社局咨询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的答复是&自己网
上打印&。究竟该到什么地方可以打印?&
&提问者:小王635&&
& 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感谢您的咨询,关于您所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我局社保信息网上查询程序由宜昌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开发并进行维护,目前在网上打印缴纳社保清单,可以
按如下方法操作:
1、首先进入微软办公软件MICROSOFT WORD,新建一个WORD空文档;
2、然后进入网上社保查询系统查询界面,选择职工缴费信息查询,进入缴费信息显示界面,同时按下CTRL和
Print Screen SysRq键;
3、进入WORD空文档编辑界面,同时按下CTRL和V键,系统将缴费信息显示界面复制到WORD空文档编辑界面中
,存盘打印即可。
上述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如还有疑问,请致电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联系人:陈伟,联系
电话:6735201。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身体安康,万事如意。
& 回复时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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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办单位: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最佳浏览模式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备案号:鄂ICP备关于&&&&&&&&有限公司缴纳社保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有限公司缴纳社保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川印律代字(2014)第324号&
致&&&&&&&有限公司:
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并指派李锐律师为贵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一事提供法律意见。我们在认真听取贵公司相关情况介绍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事宜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以供参考:
一、法律意见书的使用范围及律师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代表本律师对相关事实及法律的认知和评价,供贵公司参考使用,未经事务所及律师本人同意,不得向除委托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提供,更不能将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二、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1、本意见书出具的前提是贵公司的陈述和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可靠。
2、本意见书复印件无效,但事务所或律师本人认可除外。
三、本法律意见书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
5.《关于贯彻&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知》(成人社发[号)
6.《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4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社办[2014]14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四.法律意见
(一)社会保险的定义
&&&&&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二)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该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以及第十七条第(七)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
(三)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之规定,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类,以下将从企业的角度对此五大类进行分述:
1.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为企业必须为其正式职工(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保险种之一,对临时职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无必须缴纳的强制性要求。
2.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为企业必须为其正式职工(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保险种之一,对临时职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无必须缴纳的强制性要求。
3.工伤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之规定,工伤保险为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的的社保险种之一,注意工伤保险的缴纳义务人仅是企业,职工不承担缴纳义务。
4.失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之规定,失业保险为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的的社保险种之一,相关保险费用由企业与职工共同承担。
5.生育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之规定,生育保险为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的的社保险种之一,注意生育保险的缴纳义务人仅是企业,职工不承担缴纳义务。这里还要强调的是,无论职工性别享凡是在育龄的职工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四)社会保险缴纳的基数与比例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关于贯彻&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知》(成人社发[号)。
&从日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包括作为单位缴费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及其雇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40%计算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包括作为单位缴费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及其雇工),本人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计算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包括作为单位缴费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及其雇工),本人工资收入在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至300%之间的,按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2013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9018元,即每月4084.83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基数
&&&&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4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社办[2014]14号)。
&&&&用人单位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从2014年6月起按47644元执行,其中下限为2382元/月,上限为11911元/月。
3.2014年度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单位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月工资收入低于职工平均工资40%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在职工平均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20%(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非本市户籍农民工:12%
单位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月工资收入低于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在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6.5%;非本市户籍农民工:2.5%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无
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2%)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浮动费率
(五)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正式颁布,社会保险法和以往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社保行政法规构成了比较完整的社保法律体系。社会保险有别于商业保险的自愿性,属于强制保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无权对社保的是否缴纳以及如何缴纳予以协商或单方变更,任何违背社保法律规定的协商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1.企业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都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之规定,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可明显发现劳动者的保障性程序权利在进一步的扩大。
2.企业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都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
(1)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2)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3.社保征收机构对未缴或欠缴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
(1)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直接划扣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详见《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之规定。
(2)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
详见《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之规定。
五、法律建议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于日的正式施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劳动者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规定出台,公司违反劳动法律制度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已经不容忽视!
&&&&&公司通过不与劳动者(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或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显规避企业应尽的社会保险义务等方式逃避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行为,在目前劳动行政监察力度日益加大的前提下,是非常不明智的,实际上加大了公司违反劳动制度的风险。
&&&&&&为避免未缴纳社保为企业带来的风险,建议贵公司及时为员工购买社保,并按时足额缴付。&
&&&&&&&&&&&&&&&&&&&&&&&&&&&&&&&&&&&&&&&&&&&&
&&&&&&&&&&&&&&&&&&&&&&&&&&&&&&&&&&&&&&&&&&&&&&年&&&月&&日
&中国·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1700号环球中心N3-719
N3-719,Global&Centre,&No.1700&Tianfu&Avenue,Gaoxin&Distrct,Chengdu&610051,Sichuan,China
邮政编码:610000
电话/tel:(028)&&&&&&&&传真/fox:(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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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动法宝网
编&&&&号:93296
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号)];  (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  (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  (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五、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目前,一些地方为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要在规范的基础上,坚持标准,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和日常稽核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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