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金需要与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投资总额相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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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投资总额
作者:上海企业综合服务网&
日期: 20:06:31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投资总额的关系,需要放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背景之下,才能够清楚其中的一些规定的含义。中国的采用大陆法系,即对于公司的注册资金有一定数量的要求,该部分注册资金保障公司具备从事一定业务的能力,同时承担该部分注册资金的有限责任。注册资金是公司的股东自有的,投入到公司的资本金;该资本金在公司存续时间内是不能抽逃和撤出的(除非经过变更)。公司以注册资金的总额承担公司的民事责任。中国政府喜欢这样的法律和规定,并且在历史上对几乎所有的行业提出了最低的要求。此举一方面导致了很多行业的进入障碍,另一方面,也出现大量借款注册后抽逃资金的现象,为执法部门提供了广阔的惩罚空间。最新的进步自3-4年前,政府允许人们以较低的注册资金开设公司,并且同意注册资金可以分期到位,以便利人民群众的创业。即使如此,和英美法系可以允许一个美元或者一个港币的要求,仍然截然不同。法律制定者可能认为,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是公司实力的表现,有利于保障和该公司进行交易的对象。而事实上,公司的信用和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关系。中国公司的信用状况和发达国家相比是差的,中国本土的公司也情愿和外商做生意而不愿意和本土公司做生意,尽管国内公司有很高的金。这也从一个方面解释了大量民营企业喜欢做出口生意。因为货款有保障。关于注册资金的理解和法律也应用到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公司不同的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还要增加两个限制:外汇管制和行业限制。与此相应的,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额的规定。中国实行资本项下的外汇管制,旨在对投资领域内,进出中国的外汇进行监控。政府希望在投资领域,进出的外汇资金的量是有限度的和可以调控的。金融危机只对于部分拥有对外投资权利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公司造成了直接损失,其他方面的直接损失有限,这是外汇管制的另类成就。在另一方面,政府对外商投资的行业有所控制。针对外商投资,政府将几乎所有的行业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更进一步的,政府还规定每个外商投资项目所允许的最高投资额。这就是总投资额概念的由来。查阅中国外商投资目录的历史,可以发现越来越多的行业已经对外资开放,这主要归功于中国加入WTO。中国在加入WTO的合同中给出了开放更多行业的时间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限制的原因据说是为了保护中国的民族工业,也有一种说法是为了保护中国的国家安全。事实表明,那些早期对外商投资开放的行业,成为中国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行业;那些至今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是人民群众深为不满的政府垄断行业,也是发展最缓慢的行业。所以,对某些行业设置进入障碍,是为了保护一小部分在这个行业中的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从来没有听说过民营企业家呼吁对某些行业的外资进入进行限制的。而对某个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投资额的限制和规定,则更是荒谬的事情。只能理解为保护具有该方面审批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利益。从这样的背景下看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总投资额, 荒诞之中包含着深刻的悲伤。但我们还得遵守这些规则:1,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是外商从境外进入中国设立公司的资本金,该资本金可以是外汇现金,也可以是机器设备的市场公允价值。2,除非经过工商变更,或者经过有关部门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金不能抽逃出公司,更不能抽逃出中国。3,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投资额是外商投入到该公司的资本的最高限额。总投资额和金的差额,可以通过公司向银行借款,或者通过公司利润留存的方法来实现。4,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总投资额 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不低于 70% ,总投资额3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不低于50% , 总投资额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 不低于40% ,总投资额 3000万美元以上, 不低于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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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人共同出资,设立北京 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目录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住 所: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其中董事长 人,董事 人。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干会议召开 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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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语连环画一、外商租赁公司申办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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