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帐贷款呆帐准备金核销的条件

银监会:因地震无法偿还的债务应予核销_新闻中心_新浪网
银监会:因地震无法偿还的债务应予核销
  中新网5月23日电 据中国银监会网站消息,为减轻四川汶川等地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的债务负担,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创造有利条件,根据国家有关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政策,日前,银监会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呆账贷款核销工作发出紧急通知。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因地震无法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帐,并及时予以核销。
  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通知明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核销贷款过程中,若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债务人无财产清偿证明的,可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作为核销呆账的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要及时上报应核销贷款的材料,上级机构要随时审核审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认真做好对本次地震灾害造成损失的统计工作,及时足额提取有关损失准备。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核销呆账工作中,要坚持账销案存和对外保密等原则,结合救灾和重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努力做好已核销呆账的管理工作,把贷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各相关银监局要认真指导和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呆账核销政策及本通知的要求,及时核销本次地震灾害造成的呆账,防范可能出现的虚假核销等风险,并及时报告核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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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销的呆账贷款用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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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日文号:新国税所字[1997]97号【】
&&  为促进城市信用社加强对各项贷款的管理,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减少贷款风险,准确核算盈亏,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国税发[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城市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附件:城市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处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呆帐的核销。
  二、核销货款呆帐的原则
(一)实行有借有还的原则。信用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集体所有制金融企业,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贷款呆帐核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贷款呆帐的认定条件,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
  三、贷款呆帐的认定条件。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旦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四、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不得列作呆帐;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部分,不得列为呆帐。
  五、贷款呆帐核销的审批权限按照贷款呆帐核销的审批权限应尽量集中的原则,确定如下审批权限:
(一)每笔贷款呆帐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信用社提出申请,报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地州市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每笔贷款呆帐损失在5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信用社提出中请,经县(市)经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地、州、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每笔贷款呆帐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由地、州、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每笔贷款呆帐损失”是指截止到信用社申请核销贷款呆帐损失日,每个贷款户所需核销贷款呆帐损失的累计数。信用社必须如实反映每户应核销的贷款呆帐损失,不得采取化为小,化整为零的手段,此类现象一经发现,要认真查处。
  六、贷款呆帐核销程序
(一)组建城市合作银行以合行为单位进行呆帐核销的办法。城市合作银行凡以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贷款呆帐,可以由合行统一进行核销,即:年初由合行按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分解到分支机构(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上年末应提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余额×1%-上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分支机构按合行下达的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连同贷款呆帐一并上划合行,合行汇总审查认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核批,在批复后准许核销的同时下拔等额的呆帐准备金,用于信用社的呆帐核销。&&
  (二)没有组建合行的地区,由信用社认定核销的程序。信用社主任应组织信贷员、会计、稽核人员等对应核销的贷款呆帐要逐笔查实,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并写出书面报告,附有关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处理。
  七、贷款呆帐核销应报送的材料
(一)贷款呆帐核销申报(审批)表
(二)贷款呆帐核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贷款发放及借款人使用情况,造成呆帐的主要原因,申报核销贷款呆帐金额,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吸取的教训等。
  (三)其他材料。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保险、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已核销贷款呆帐收回后计提劳务费的确定信用社对核销后贷款呆帐应实行帐销案存的处理办法。对收回已核销的贷款呆帐可计提劳务费,具体办法是:收回金额占已核销呆帐30%以内的,按收回金额10%计提劳务费;收回金额占已核销贷款呆帐的30%-60%的,按收回金额8%计提劳务费;收回金额占已核销贷款呆帐60%以上的,按收回金额5%计提劳务费。
  九、核销贷款呆帐的核算信用社根据处理贷款呆帐损失的批复,填制转帐传票及“已核销贷款呆帐”表外科目的借方传票,经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转帐。
  在核销呆帐的同时,要从原贷款科目中抽出借据,专夹保管,定期核对,永久保存。收回已核销贷款呆帐,按照收正常贷款填制收款凭证,从专夹保管的借据中,抽出相应原始借据作收款凭证附件。同时应冲回贷款呆帐准备金。
  十、本《办法》自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信用社贷款呆帐损失核销申报(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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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
发布文号: 鲁国税发[1997]61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为加强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的管理,促进企业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增加效益,结合全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市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和省农金改办反映。  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正确反映信贷资金营运状况,及时处理贷款的呆帐损失,促进业务经营良性循环,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信用社贷款资产风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关联:&&&&&&&&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营业部)、信用社及其所属机构网点(以下均简称为信用社)贷款呆帐的核销。&&&&第三条&& 核销贷欲呆帐的原则  一、信用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组织,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二、核销贷款呆帐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损失。  三、核销贷款呆帐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第四条&& 贷款呆帐的认定条件。  一、贷款呆帐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欲;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物贷款的部分。  二、凡属下列情况不得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有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二)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应由个人按行政、和责任承担的部分。&&&&关联:&&&&&&&&第五条&& 贷款呆帐核销的审批权限  贷款呆帐的核销,按照权限尽量集中的原则,以每笔(一个借款人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为一笔)贷款的数额确定权限。一、每笔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县联社和县国税局以及市地办和市地国税局逐级审核签署意见,上报省农金改办和省国税局审批。  二、每笔3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地农金改办和同级国税局确定。&&&&第六条&& 贷款呆帐核销程序  一、年初,县(市、区)联社按辖内信用社放款余额和规定比例确定全县(市、区)提取呆帐准备金总额,按照亏损社少提或不提的原则,把提取金额具体分解到信用社,同时将分解方案,报县(市、区)国税局备案。信用社按联社下达的提取额度取本年度呆帐准备金,并全部上划联社。  二、年中,信用社(含所属网点)对应核销的贷款呆帐进行逐笔查实,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由主任、信贷员、会计稽核人员等集体审查认定后,将符合核销条件的呆帐贷款开列清单,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并附有关的说明材料上报联社。  三、县(市、区)联社收到信用社申报的《信用社贷呆帐核销审批表》和附报的有关材料后,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部门,按照第四条规定进逐笔审核认定,据此写出专题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审核、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上级国税局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  四、县(市、区)联社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销的呆帐金额,同时下拨等额的呆帐准备金,用于信用社的呆帐核销,并进行帐务处理。&&&&第七条&& 核销贷款呆帐的核算手续  信用社根据处理贷款呆帐损失的批复,填制转帐传票及“已核销货款呆帐”表外科目借方传票,经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转帐。  在核梢呆帐的同时,要从原贷欲科目中抽出借据,专夹保管,定期核对,并永久保存。&&&&第八条&& 核梢后的贷欲呆帐管理和帐务处理。  一、信用社对核销后的贷欲呆帐应实行帐销案存的管理办法。  收已核梢货款呆帐的帐务处理:按照清收正常贷欲填制收款凭证,从专夹保管的借据中抽出相应原始借据作收贷凭证附件。同时,应冲回贷款呆帐准备金。为了尽可能地减少信用社资金损失,对已核梢的贷款呆帐,仍应继续组织催收。  二、为促进已核销呆帐贷款的催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规定,对收回已核销的贷款呆帐,可按收回金额的适当比例计提劳务费。计提劳务费的具体比例为:  (一)收回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信用社外部人员按10%计提,内部人员按8%计提;  (二)收回金额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递增部分,信用社外部人员按8%计提,内部人员按6%计提,  (三)收回金额10万元以上的,信用社外部人员按6%计提,内部人员按4%计提。  按规定计提的劳务费,在“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其它营业外支出”帐户列支。劳务费的分配要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重点分配收回核销呆帐有功人员,不得平均分配。&&&&第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贷欲呆帐核销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呆帐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弄盛作假、营私舞弊和贪污受贿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责任。&&&&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机关、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信用社内部掌握执行,对外不宣传,贷款呆帐核销不公布,不退原始借据。&&&&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  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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