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社保优惠政策自谋期满如果再次申请保险优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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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惠民政策与业务办理解答100问
一、就业创业与职业培训
1.符合什么条件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3.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哪些人员?
4.哪些人可进行就业登记?哪些人可进行失业登记?
5.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6.劳动者居家灵活就业享有哪些鼓励政策?
7.哪些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优惠政策?
8.在哪些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可享受补贴?可享受几次培训补贴?
9.个人申报职业培训补贴需准备哪些材料?
10.哪些人可参加创业培训?
11.什么是小额担保贷款?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2.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3.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税收优惠的标准是多少?
14.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的额度和期限是多少?
15.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创业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16.高校毕业生开办&网店&享受创业补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如何申请?
17.高校毕业生因生活困难或残疾可享受哪些求职优惠政策?
18.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19.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20.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参加就业见习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和就业服务?
21.什么是基层就业?
22.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23.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如何办理户口、档案、党团关系转移等手续?
24.基层就业项目有哪些?
25.参加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后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二、养老保险
26.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哪些缴费档次?
2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2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后户籍发生变更后怎么办?
2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未领取养老金就死亡,如何处理?
3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有哪些?
3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领取条件时,每月能领取多少钱?和本人户口有关系吗?
32.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能不能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若已经重复领取,该怎么办?
3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无最高年限的限制?
34.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如何处理?
35.新退休人员如何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36.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费标准是多少?
37.如何以个人身份接续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
3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否能提前支取?
三、工伤保险
39.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40.工伤保险费应该由谁来缴纳?
41.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42.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43.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什么情况下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4.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45.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
46.用人单位应支付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
47.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哪些内容?
48.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包含哪些内容?
49.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怎么处理?
50.工伤职工如何配置辅助器具?
5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享受什么待遇?
52.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53.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4.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工资总额、本人工资指的什么?
55.职工治疗工伤,可在哪里就医?
56.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患职业病的,应如何解决其工伤待遇问题?
四、失业保险
57.用人单位如何进行失业保险登记?
58.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多少失业保险费?
5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多长?
6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同时享受哪些待遇?
61.哪些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62.哪些失业人员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63.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64.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65.生育津贴领取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66.哪些情形可享受生育津贴?
六、医疗保险
6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最低缴费年限为多久?
68.城镇参保职工到定点结算医院住院如何报销?
69.城镇参保职工到市外非结算医疗机构住院如何报销?
70.城镇参保职工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如何报销?
71.城镇参保职工住院转院如何报销?
72.城镇参保职工住院费报销需要什么资料?
73.城镇参保职工因意外伤害的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7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是多少?
75.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76.城镇参保职工住院报销费用如何计算?
7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疾病病种有哪些?
7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的补贴金额是多少?补贴比例是多少?
7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贴如何报帐?
8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哪些情况不能报销?
81.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需要缴多少钱?
82.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什么时候可以报销医疗费?
8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是多少?
8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最高封顶线是多少?
8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病种有哪些?
8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标准是多少?
87.2014年度广安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结算医院有哪些?定点非结算医院有哪些?
七、劳动维权
8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89.劳动者权益受损如何举报投诉?
90.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如何算?
9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又不依法支付加班费,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92.劳动者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9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需订立怎样的劳动合同?
9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怎样确定?
95.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怎么处理?
96.仲裁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97.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98.仲裁立案要符合什么条件?
99.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应当如何处理?&
100.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一方不履行,该怎么办?
一、就业创业与职业培训
1.符合什么条件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答:具有我市户口的已办理失业登记、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申请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广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此外,残疾人员还需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人员需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需市、区(市)县国土部门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需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收入状况证明。
3.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哪些人员?
答: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需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 应当优先安置。
4.哪些人可进行就业登记?哪些人可进行失业登记?
答:可进行就业登记的人群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也可纳入就业登记。
可进行失业登记的人群包括:从学校毕业、肄业的;从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后,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
5.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
6.劳动者居家灵活就业享有哪些鼓励政策?
答:从业人员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7.哪些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优惠政策?
答: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可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培训补贴。
8.在哪些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可享受补贴?可享受几次培训补贴?
答: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或具备独立开展职业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参加培训可享受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9.个人申报职业培训补贴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与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就业与失业登记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不提供此证)、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10.哪些人可参加创业培训?
答:凡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在校大学生等,均可申请参加创业培训。
11.什么是小额担保贷款?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答: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待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可享受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免费创业服务、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等优惠政策。
13.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税收优惠的标准是多少?
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的额度和期限是多少?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贴息扶持。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可展期一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创业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或在高校创业园、孵化园、科技园、创新创业俱乐部等创新创业平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
高校毕业生开办&网店&享受创业补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如何申请?
答: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符合条件的平台内通过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的创业主体(含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主体),给予创业补贴。开办网店申报创业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①依托国家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②应进行商品实物交易或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③正常持续经营半年以上(在校大学生应持续经营至毕业年度);④申请补贴前半年内商品实物成功交易在1000笔以上,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的,销售额度在2万元以上;⑤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月31日前申请,如果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由高校受理;如果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有确定经营地址(含高校内),由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概述,创业补贴申报表,&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
高校毕业生因生活困难或残疾可享受哪些求职优惠政策?
答: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含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毕业生、残疾学生,一次性可享受每人800元的求职补贴。低保家庭的残疾学生不重复享受。
18.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19.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在校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毕业后按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20.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参加就业见习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和就业服务?
)获得基本生活补助(800元/月);(2)免费办理人事代理;(3)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见习期满未被录用可继续享受就业指导与服务。
答: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单位就业,也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2.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2)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3)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4)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5)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
23.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如何办理户口、档案、党团关系转移等手续?
答: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就业单位,在工作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24.基层就业项目有哪些?
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即:&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参加基层就业项目,
)公务员招录优惠: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也可报考其他职位;(2)事业单位招聘优惠:鼓励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同时,各省(区、市)县及县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3)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4)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5)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6)其他: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
二、养老保险
26.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哪些缴费档次?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等特殊参保群体应携带县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首次参保时可不提供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服务中心申请参加城乡居保,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委托亲属或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也可委托村(社区)协办员代办城乡居保参保手续,但须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并由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后户籍发生变更后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地址发生变更的,需办理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关系跨省级、市级、县级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保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2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未领取养老金就死亡,如何处理?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一个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由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金额退还给参保人员的法定继承人。
3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有哪些?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自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3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领取条件时,每月能领取多少钱?和本人户口有关系吗?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我市目前基础养老金为60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139。因此养老金待遇与户口性质无关。
32.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能不能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若已经重复领取,该如何办?
答:根据国家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3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无最高年限的限制?
答:没有限制,领取终身。
34.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如何处理?
答: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县级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向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发放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35.新退休人员如何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答:经批准退休后,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一寸本人照片,银行卡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证,由社保局纳入退休管理发放。
36.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费标准是多少?
答: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火化)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抚恤费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37.如何以个人身份接续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
答:凡符合川办发[2002]10号文件规定的因辞职、辞退、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经本人自愿,按以下程序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1)提供辞职、辞退、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相关文件依据;(2)按要求填写《个人续保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3)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完清应缴养老保险费,并完善相关手续;(4)续保人员须于每年六月底以前缴清养老保险费。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续保后的统筹和个人部分养老保险费由本人自行承担。其退休审批及退休待遇的发放,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其退休待遇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退休待遇执行和调整。
3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否能提前支取?
答:参保人员缴纳的个人部份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并在养老保险卡上进行登记。因人事调动或参加人员死亡等情况,个人账户可以按规定转移和退付。当退休人员退休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的1/120的比例逐月发放或退付。除特殊情况外,个人账户金额不得提前支取。
三、工伤保险
39.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0.工伤保险费应该由谁来缴纳?
答: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1.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答: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3.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什么情况下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4.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答: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按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广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5.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
答: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46.用人单位应支付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
答: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7.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括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
48.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包含哪些内容?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含:(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9.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怎么处理?
答: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50.工伤职工如何配置辅助器具?
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享受什么待遇?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2.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以上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不享受一次工亡补助金待遇,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53.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54.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工资总额、本人工资指的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55.职工治疗工伤,可在哪里就医?
答:应在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急救时,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
56.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患职业病的,应如何解决其工伤待遇问题?
答:因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职工退休前曾经从事过有毒有害生产工作,退休后未继续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工作,1996年10月1日以后初次被诊断鉴定患有职业病的退休人员(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不进行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可申请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
57.用人单位如何进行失业保险登记?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
58.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多少失业保险费?
答:城镇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其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l%缴纳。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缴费单位必须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数额,以货币形式按月按季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依法代扣代缴。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5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多长?
答: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4)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5)累计缴费时间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6)累计缴费时间l0年以上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6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同时享受哪些待遇?
答:(1)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妇女生育补助金: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61.哪些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以下情形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和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2)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3)被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
62.哪些失业人员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以下情形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五、生育保险
63.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个月后,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支付;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生育津贴领取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天;晚婚、晚育(男女法定婚龄推迟3年的初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的,在正产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哪些情形可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医疗保险
6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最低缴费年限为多久?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单建统筹)人员按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缴纳(不建个人帐户)。
2000年11月1日起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其实际缴费年限必须累计男满20年、女满15年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方可终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如退休时实际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用人单位可按职工办理退休年度缴费基数的6%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继续由单位缴费至规定年限,方可终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城镇灵活就业(单建统筹)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必须累计男满20年、女满15年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方可终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如达到规定缴费年限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继续不间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如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必须继续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方可终生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68.城镇参保职工到定点结算医院住院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本人或亲属持医保证(社保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住院医院医保办申报&预付部分押金&出院时在医院医保办进行结算,患者只付自付部分,并签字确认,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与医保局结算。医疗费用中的乙类药品、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费用参保人员或者亲属须确认;每天的费用清单须确认;最后在费用总清单和报销单上签字。
69.城镇参保职工到市外非结算医疗机构住院如何报销?
答:居住在异地或工作在异地的参保人员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持医保证(社保卡)或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请主管医生、主管护士在医保证(社保卡)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本人住院属实并由该医院医保办盖章确认&3日内向参保地医保局电话申报&医疗费用全额垫支&出院后持报销资料到参保地医保局报销&医保局审核后将报销金额拨付到患者的银行账户上。
70.城镇参保职工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到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转院证明和住院申请&医保局审批&到审批医院住院&持医保证(社保卡)或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请主管医生、主管护士在医保证(社保卡)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本人住院属实并由医保办盖章确认&3日内向参保地医保局电话申报&医疗费用全额垫支&出院后持报销资料到参保地医保局报销&医保局审核后将报销金额拨付到患者的银行账户上。
71.城镇参保职工住院转院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须转院治疗的&所住医院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医院审批&医保局审批&到审批医院住院治疗&持医保证(社保卡)或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请主管医生、主管护士在医保证(社保卡)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本人住院属实并由医保办盖章确认&3日内向参保地医保局电话申报&医疗费用全额垫支&出院后持报销资料到参保地医保局报销&医保局审核后将报销金额拨付到患者的银行账户上。不履行转院审批手续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72.城镇参保职工住院费报销需要什么资料?
答:需有效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病情证明(包括治疗经过)、验证证明﹝主管医生、主管护士在医保证(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证明&是、否&本人住院,并在医院医保办盖章确认﹞、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申报单和报告单(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300元及其以上的)、医保证(社保卡)、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73.城镇参保职工因意外伤害的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答:受伤者或家属应在受伤入院24小时内持医保证(社保卡)或者身份证、详细的受伤经过(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位及证明人)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到医院医保办申报,并在医院医保办填写《广安市医疗保险外伤病人住院申请表》后,48小时内持相关资料到医保局医疗管理科申报,医保局收到外伤资料后到医院或出事地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参保人员或亲属并签字确认。意外伤害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属于报销范围的交医保局报销。患者在报销外伤医疗费时,须签订意外伤害医保诚信承诺书,如今后发现意外伤害情况与事实不符的、不属于报销范围的,将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如果意外伤害参保人员的住院没按时申报就不予报销。
7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是多少?
答: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现为600元,二级医院现为400元,一级医院现为300元;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依次降低100元;转市外就医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律提高1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在同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50元,但最低均不得低于200元;住院次数以出入院一次计算,同一医院内转科不计算次数,起付标准按高等级医院计算;跨年度住院的,以出院时间为准计算年度住院次数;精神病患者的住院治疗一年只收一次起付线;癌症患者的放疗、化疗,肾功衰患者的血透、腹透,换肾患者的抗排异药物治疗,可在门诊治疗,按住院规定报销,一年只计算一次起付线。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最高限额现为170000元(含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75.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职工患病住院后,在起付线以上,最高封顶线以下的医疗费用可以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属于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先自付10%,属于部分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先自付10%,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报销86%,个人自付14%;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报销90%,个人自付10%。转市外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律降低5%。
76.城镇参保职工住院报销费用如何计算?
答:报销费用=(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乙类药品先期自付费一部分报销诊疗项目先期自付费-全自费药品费-全自费诊疗项目费-全自费医疗服务设施费)&报销比例。
7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疾病病种有哪些?
答:一类病种(共十六种):甲亢病伴心脏损害;糖尿病并发心、脑、肾合并症;冠心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高血压二期以上伴心 、脑、肾损害;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帕金森氏综合症;各类精神病及癫痫;结核病抗结核治疗;银屑病(牛皮癣);干燥综合征(斯耶格伦氏综合征);系统性硬化症。二类病种(共五种):各种恶性肿瘤(癌症)放化疗和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术后排异治疗;运动神经元病。
7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的补贴金额是多少?补贴比例是多少?
答:一类病种:患一类病种中一种的患者,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患一类病种中两种及以上的,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1500元。二类病种:患二类病种中一种的患者,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患二类病种中两种及以上的,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10000元。
同时患一类病种中一种疾病和二类病种中一种疾病的患者,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6000元;同时患一类病种中两种疾病和二类病种中一种疾病的患者,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6500元;同时患一类病种中两种及以上的和二类病种中两种及以上的患者,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11500元。
凡经批准列入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贴的参保人员,其门诊医疗费在已将个人帐户余额报完后,乙类药品费用先自付10%,部分诊疗项目费用先自付10%,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费用全部自付后,余下与病种相符的医疗费用(与病种不相符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付),在职人员补贴86%,退休人员补贴90%。
7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贴如何报帐?
答:(1)经批准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贴的参保人员只有在定点医院治疗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才能报销,不是定点医院的、不是治疗所审批特殊疾病病种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定点零售药店和普通门诊的发票只能在个人帐户中报销。(2)报帐资料:特殊疾病门诊补贴证;有效费用收据(发票);费用清单;检查报告单;患者银行帐号复印件。(3)报帐时间:每年报销截止时间是12月20日,跨年度费用不予报销。一类病种每年报销不超过两次,二类病种每季度可报销一次。
8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哪些情况不能报销?
答:以下情况不能报销:(1)在境外就医的;(2)应当从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3)因交通及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有第三责任人的;(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的;(5)因酗酒、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治疗的;(6)因美容、矫形等进行治疗的;(7)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81.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需要缴多少钱?
答: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未在校且未就业的城镇居民2015年度个人缴费1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个人不缴费;年满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2015年度个人缴费17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个人缴费90元;&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
82.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什么时候可以报销医疗费?
答:凡从2009年及以后起开始参保缴费,按规定又连续缴费的,缴费即日起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初次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当月起6个月后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家庭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60日内办理了参保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8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是多少?
答:从2013年5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5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0元维持不变。经批准向市外转诊转院的,同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一律上浮300元,住院报销比例一律下调10%。
8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最高封顶线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患病住院后,在起付线以上,最高封顶线以下的医疗费用可以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属于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先自付10%,属于部分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先自付10%,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在一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85%;在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75%;在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65%;儿童住院报销比例在相同等级医院基础上浮10%。
最高封顶线: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最高限额现为110000元(含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8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病种有哪些?
答:一类 (八种):糖尿病并发眼部病变、肾脏合并症;高血压二期以上伴心 、脑、肾损害;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精神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
二类(五种):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衰竭;器官移植患者。
8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从2013年5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标准为:(1)特殊疾病一类:一年中扣一次起付线金额为150元,报销比例为75%,最高封顶线为1000元(包含在年最高支付限额内)。(2)特殊疾病二类:一年中扣一次起付线金额为150元,报销比例为85%,最高封顶线为5000元(包含在年最高支付限额内)。
87.2014年度广安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结算医院有哪些?定点非结算医院有哪些?
答:定点结算医院有:广安市人民医院(含广安市中医院)、广安市妇幼保健院、广安市精神病医院、广安区中医院、广安区万盛社区服务中心、阿蓝医院、福源医院、格瑞尔医院、宏州医院、广安华西医院、华蓥市人民医院、华蓥山广能集团总医院、邻水县人民医院、岳池县人民医院、岳池县中医院、岳池县眼科医院、南充市中心医院、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邻水中医院、东方女子医院。
定点非结算医院有: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二院、重庆肿瘤医院、四川省肿瘤医院、南充爱尔麦格眼科医院。
七、劳动维权
8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9.劳动者权益受损如何举报投诉?
答: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携带身份证及能证明与被投诉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如:工资表、考勤表、工作证、参加社会保险费记录等),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举报投诉的内容进行调查处理。
90.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如何算?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9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又不依法支付加班费,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92.劳动者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采用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合同的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第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劳动合同。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9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需订立怎样的劳动合同?
答:需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9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怎样确定?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95.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怎么处理?
答: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6.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97.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仲裁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证据材料一式三份,并填写证据清单,简要注明证据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名称不明确的,应提交用人单位依法设立的依据。用人单位申请仲裁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98.仲裁立案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书面的仲裁申请,并符合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格式要求;(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且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3)有双方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及其请求事项相关事实的初步证据;(4)仲裁请求在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时效内;(5)该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
99.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应当如何处理?&
答:非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终局裁决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0.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一方不履行,该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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