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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期货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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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的《期货交易法管理条例》自日正式出台了,期货业面临着一场大契机。股指期货的上半年的推出预测,更是开拓了期货业的盈利模式。期货业协会内部对新的期货经纪合同征求稿也在一线期货行业中广泛征集意见。随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金所)在上海落户,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与开发不论在金融业更是在法律界,引起了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关注。希望在这块蛋糕上,引领起跑。本文是提出了一些目前立法中关于保证金明文写为“所有权”的置疑,欢迎大家探讨。
【关键词】期货
期货保证金
【写作年份】2007年
论期货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当前,期货业正在经历一场重大变革与转型,金融期货出台的法律制度障碍的扫除已经成为事实。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在日正式执行,同样,例如《期货经纪合同》的修改也是如火如荼的展开讨论进行中。另外,众多法律学者及期货交易业内人士对《期货交易法》的准生更是热情不减。期货保证金是期货交易中的安全保障,是一项在制度体系设计非常特殊的制度,目前,对于期货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在司法与法律学界都有不同的理解,然而,《期货经纪合同》中的第九条却明确指出“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这里把保证金明确理解为所有权,笔者认为不妥。保证金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也不是债权,不是担保物权中的质押、保证,更不是合同违约的定金。针对暂时法律体系中无法找到答案的争论性问题,贸然的立法为所有权是不合适的。笔者希望在未来的《期货交易法》中,这样的问题可以得到客观公正的修正,也希望引起大家的共同探讨。
&&一、保证金的概念
&&保证金(Deposit Margin)是由交易者存入交易所指定帐户的定量资金,以作为期货交易履约的资金保证,一般保证金是商品总价值的2%~10%。目前,期货保证金依交纳主体、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分为几类:
&&(一)、客户交纳给期货经纪公司的保证金与期货经纪公司交纳给期货交易所的保证金,此种比较容易理解。
&&(二)、结算准备金是会员单位(大多为期货公司,下同)必须将一定金额的款项存入其在期货交易所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以备交易结算,而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资金。
&&交易保证金是会员单位在期货交易所准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和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有或将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另外,笔者需要声明的是:现代期货交易所大都实行会员制,只有具备会员资格的人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从事期货买卖,而一般的投资者很难具备会员资格,大多数期货投资者都是通过期货商从事期货交易,因此,期货投资者与期货经纪商之间的委托关系是期货市场中最基础的法律关系。这种委托关系的建立是以保证金的支付为前提的。所以交易保证金不光指经纪商交给交易所的资金,也包括期货投资者交给期货经纪商的保证金。
&&(三)、交易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期货交易者在新开仓时根据交易额和保证金比率而需交纳的资金,即初始保证金=开仓金额*保证金比率,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0%,当保证金账面余额低于持仓占用的初始保证金比率时,期货交易所即向会员单位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
&&即将出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对于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督规定的比较宏观。然而在中国期货协会制定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三节有明确的规定:客户应把资金存入期货经纪公司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开披露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认为有必要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经纪公司认为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风险较大时,有权对客户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客户开仓。经纪公司为客户设置保证金明账,并以每日交易结算的形式向客户报告期货保证金账户的余额和资金划转情况,并规定了经纪公司在特殊情况下从客户期货保证金账户中划转相应金额。
&&二、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期货交易法为经济法,合同法是期货交易法是基础法,合同法又以民法为基础,期货交易法的立法,施行离不开合同法和民法,离不开合同法和民法的概念。
&&(1) 交易保证金不是财产所有权
&&金钱在未特定化之前,只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关系;但当金钱特定化之后,如将一定量的金钱包封或者专门存放于一定地点,即将之特定化之后,才可以算是拥有完整权益的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划转财产所有权特征之一就是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当然,财产所有人享有上述四个方面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要实际地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把上述四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
&&当期货投资者与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与期货交易所之间保证金存放至特定账户之后,标志着期货交易的成立。期货保证金存放至法律规定的专用指定账户使之性质存在探讨所有权的前提,然而笔者认为,期货交易中的特殊制度阻碍了其满足所有权最大特征之权益内容上的完整性。强行平仓就是期货交易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强行平仓是指仓位持有者以外的第三人(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强行了结仓位持有者的仓位,又称被砍仓。因依据强行平仓的原因不同,我国期货市场上的强行平仓分成三类:一是因未履行追加保证金义务而强平;二是因违规行为而强平;三是因政策或交易规则而临时变化强平。业内对强行平仓的说法有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所、权利准义务说多种纷争。这个制度的设计就是减轻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当强平条件满足后,期货经纪公司或期货交易所可以任意处置保证金,将排除期货投资者保证金拥有完整权益的可能。
&&此外,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意见征求稿中的第15条指出在下列情形下,期货经纪公司可以从期货投资者期货保证金账户中划转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一) 依照乙方或者乙方资金调拨人的指示支付的可用保证金
&&(二) 为乙方交存的保证金或者结算的差额;
&&(三) 为乙方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四) 乙方因违法、违规被尽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处以的罚款;
&&(五) 为乙方支付的仓储费或相关费用;
&&(六) 乙方应当向甲方、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八) 有关法律、法规或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这样的行业惯例的制定规则上看,期货经纪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有随时处分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权利,保证金成为期货交易者的所有权不能使人信服。
&&(2) 交易保证金不是债权债务
&&笔者认为,保证金并不是债权债务的主合同,而只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期货交易合同才是期货交易的主合同,保证金的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前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为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
&&债的重要法律特征,就是债的平等性和相容性。笔者认为,若把保证金理解为债权,债的平等性条件并不能满足。期货经纪公司或期货交易所相对于期货投资者的其他债权人并不处于相同待遇,就如前所述,前者可以随时划拨又不等同于优先受偿。
&&(3) 交易保证金不是质押
&&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期货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为质押。我国《担保法》第36条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两者是存在一些类似之处,但从法律性质方面来看:
&&首先,一般担保人都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而期货交易由于具有买空卖空和投机冒险等特点,债务人可以随时转换成债权人,债权人可以随时转换成债务人,为了降低市场风险,期货交易立法规定,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在从事期货交易之前,均应交纳保证金。期货交易的这一特点与质押存在明显的区别。笔者简单言之:质押原则上是主债确立之后才可成立,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而期货保证金合约必须先于主合同成立,否则,主合同不能成立。
&&其次,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财产必须是特定的财产;而期货保证金则一般以现金。
&&最后,期货保证金的数额远远低于主合同标的物的价值,而质押标的物的价值应大于或等于担保之债务额。
&&(4)交易保证金不是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属于民事违约责任范畴,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这个意义出发,期货保证金在订立合同时就发生了效力,它是期货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的前提条件,并且每一位期货投资者都必须在交易前向经纪公司交纳保证金。
&&至于关于期货保证金与定金、保证的区别笔者认为是显而易见,固不再赘述。前者定金也存在货币与非货币支付之区别、合同应付总数之内与不存在直接期货买卖关系之区别,双倍返还与保险金抵作赔偿损失或货款的区别;后者是属人的担保与以财产为基础的区别、主债从属性与债权债务前提的区别、保证人为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区别。
&&三、结语:1848年从美国芝加哥交易所出现了期货交易的萌芽,随着期货交易在世界各国的逐步推广,形成了日益完善的期货市场。合同(合约)标准化,保证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成为期货市场区分于现货市场的重要特征。然而保证金制度的法律性质的界定不清,使得期货交易案件的处理更加扑朔迷离,莫衷一是;不利于期货市场的健康运行、也不利于切实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期货业欣欣向荣的金融大背景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明确有着重要的意义。在现有的法律体制框架中,不能贸然下定论,希望在未来的立法中能得到清晰与关注。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刘敏.强行平仓的法律属性及其条件探讨[J].北京.法律适用.2002.11
2、 彭真明.论期货保证金的法律性质[J].黄冈师专学报.1999.04
3、 杨永清.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 雷艳智.论期货市场透支交易与强行平仓的若干法律问题[J].中国政法学院研究生毕业论文.2001.03
5、 徐新意.期货法律关系的客体研究[J].江苏.江苏石油化工学院学报.2001.03
6、 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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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类型的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十分必要。在融资购买证券时,投资者所需的自备款。
现货黄金保证金交易是指交易黄金合约时,无需进行全额资金划拨,只需按照该黄金合约总额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持有订单的证明。现货黄金保证金交易通常有以下几种保证金类型:   1. 开户保证金
开户保证金是指交易商规定客户在开设外汇保证金交易账户时,必须交纳的最低存款金额。
最低开户保证金:100美元
2. 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商规定客户入市买入或卖出黄金时,即开盘买卖时客户账户所必须具有的保证金。
伦敦金:1000美元/手,伦敦银:650美元/手
3. 维持保证金
维持保证金是指在持仓过程中,客户的保证金能够维持交易账户继续持有敞口头寸的最小金额。当客户账户的保证金比例为30%时,系统便会对其强行平仓。
伦敦金:300美元/手,伦敦银:195美元/手
4. 锁仓保证金
锁仓指客户做了产品相同、数量相同,但方向相反的交易。锁仓保证金是指对锁仓的头寸部分所收取的保证金,系统中的锁仓保证金是按单边收取的。
5. 可用保证金
可用保证金是指客户账户的保证金净值减去已用保证金的。
6. 追加保证金
当客户账户的保证金比例小于等于100%时,便会收到追加保证金的通知。
投资外汇保证金的优点:投资目标是国家经济,而不是业绩;炒外汇是双边买卖,可买升可卖跌,可避免其中之规限;可以进行保证金方式交易,投资成本轻;大,不容易为大户所操控;T+O交易……
投资的八大优点:
投资目标是国家经济,而不是上市公司业绩。
是双边买卖,可买升可卖跌,可避免其中之规限。
可以进行保证金方式交易,投资成本轻。
成交量大,不容易为大户所操控。
能够掌握亏损的幅度(设定),不会因为没有买家或卖家承接而招致更大的。
二十四小时交易,买卖可随时进行。
利息高(股票每年最多只四次,而外汇则是若投资者持有合约者,每天都可享有利息)。
了解风险之后,我们要注意保证金也不是包赚的。
不是外汇公司都可以选择,不是所有的投资都可以盈利。所以准备或者说是入门非常重要。
新手可以了解了解几点建议:
要选一个主流的平台(受FSA监管或者NFA监管,说明他们操作和资金流转上都是否的规范和认真,保障了我们的安全.英国FSA监管最严格,一般FXCM,FXSOL知名度比较高
基础知识是必要的。
3. 交易的时候要设好止损 控制好仓位,这点很重要。
4. 保持好的心态 盈利很正常。(备注:你本人也需懂得一些基本的外汇知识.)
例如什么是交易时间,什么是货币英文名字,什么是开盘时间.
在学习入门准备工作之后。我们需要了解交易的,先学习下买卖的优缺点
A、 世界性
国际性外汇市场不可能被部分人士、银行、外汇商、基金、外汇供需者或国家操纵。根据“”之统计每日全球成交量接近二兆亿美元。
B、 全球性的买卖
每日国际间之以一日24小时,由东方至西方不间断的进行。就投资则言,几乎可在任何时刻,随时根据新的走势变化,进行外汇的买卖操作,可绝对的掌握之涨跌,极具投让嵞方便性。
全球市场的连续性
C、 大众化的市场
外汇买卖的参与者,有各国之大小银行,、金融机构、进出口贸易商、企业的投资部门、甚至于个人,因此不论贫富均有参与买卖的机会。
D、 资金灵活度高,变现性高
在长达近24小时的时段,投资者根据汇聦嵞波动进行买卖,无论是进场或出场均无时间的限制,而且可因个人的资金调动随进将资金汇入或汇出市场,极具变现性和灵活性。
E、 双向买卖,操作灵活
保证金方式可先买后卖,亦可先卖后买,买卖可设{-控制风险}及{获利单-保障利润},除了波动之获利外,投资者亦可买进利率较高之货币或卖出利率较低的货币,以赚取利息。
F、 成本量低,获利率最大
之额度可扩充至数十倍大,因此可充分利用之原理,便利资金的灵活运用。
G、 交易方便,无套牢之苦
外汇保证金的买卖是以电话买卖或网上买卖,因此在近24小时的时间内,投资者可任意的选择出场,不会发生无法出场而的风险,从而有效控制投资者的。
外汇保证金交易有许多股市比不上的优点:
1.只能在白天的特定时段内交易,一般为早9:30到下午4:00。尤其是如果您还有自己的工作,那么您将面临两难的境地--要么放弃工作,要么退出交易。而则每周5天,全天24小时均可以进行交易,您可以在业余时间的晚上投入到保证金交易中。
2.股市中有成百上千种股票,那么选股将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而汇市中,货币组合非常有限,这可以使您集中精力于这几个货币组合,并很快抓住彵们的脉动。
3.股市的交易量比汇市小很多,而且数以千万计的非职业的投资者影响市场的正常运做,使预测市场的运动变得更难。而汇市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也包括很多大的参与者--银行、投资基金、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所以,无论多少参与到汇市,对价格的影响微乎其微。
4.股市的另一个缺点就是在熊市时,投资者无法作为,只能被套。在经济蓬勃发展的时候绝大多数投资者都能获利,但是经济发展是交替的,当发展被衰退所代替时,投资者只能不动。而在汇市,无论经济是发展还是衰退,投资者都可以获利,这就是的作空机制。
《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
保证金security deposit。投资者进行、时向经营相关业务的公司交付的保证金,以保证履行合约义务。这笔资金仅为押金不作为合约金的一部分。
保证金英语为:option price;premium。亦为:;;。期权交易过程中,开设认购期权仓位的持有者(holder)向开设期权仓位的立权者(writer)支付的保证金。可以理解为的交易价格。在报纸上公布的期权交易行情表中,以品种市场价格1%的1/8或1/16的倍数报出。以100股为一个交易单位。如为100元一股的股票买进期权报价为5/8元,表示买入一股股票的权益为62.5分,或100股62.5元。参见:,option price。
保证金也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在现实经
外汇保证金交易相关书籍
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
如建筑施工合同中,建设方在工程结算时依工程保修条款的约定将应付的部分工程款留作,用来保证施工方保修义务的履行;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施工方不予修理,建设方可使用保修金自行修理或请第三人修理。
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而任何一方在其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前均不得取走保证金。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从保证金中获得或赔偿金。
可见,保证金也具有类似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就定金的功能而言,并不只限于中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的,只将定金作为债履行的一种。实践中,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定金依其给付目的,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的代价。因此,定金除了具有担保债履行的功能外,还具有立约功能、成约功能、证约功能和维护合同关系、预防随意毁约的功能。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
还应看到,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它不是法定的方式,其性质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据。
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人的行为而蒙受的,买方在因的行为受到时可根据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保证金交由银行等独立第三方存管。实施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证券公司将不再接触客户保证金,而由存管银行负责投资者交易与资金交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作为债权的担保。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等,但没有约定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保证金金额核算标准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A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被实行特别处理和被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权证折算率为0%。
期货保证金
在我国,期货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按性质与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两大类。结算准备金一般由会员单位按固定标准向交易所缴纳,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资金。交易保证金是会员单位或客户在期货交易中因持有期货合约而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它又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两类。
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新开仓时所需交纳的资金。它是根据交易额和保证金比率确定的,即初始保证金=交易金额调保证金比率。我国现行的最低保证金比率为交易金额的5%,国际上一般在3%~8%之间。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保证金比率为5%,如果某客户以2700元/吨的价格买入5张大豆期货合约(每张10吨),那么,他必须向交易所支付6 750元(即%)的初始保证金。
交易者在持仓过程中,会因市场行情的不断变化而产生浮动盈亏(结算价与成交价之差),因而保证金账户中实际可用来弥补亏损和提供担保的资金就随时发生增减。浮动盈利将增加保证金账户余额,浮动亏损将减少保证金账户余额。保证金账户中必须维持的最低余额叫维持保证金,维持保证金:结算价调持仓量调保证金比率xk(k为常数,称维持保证金比率,在我国通常为0.75)。
当保证金账面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时,交易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保证金,使保证金账户的余额)结算价x持仓量x保证金比率,否则在下一交易日,交易所或代理机构有权实施强行平仓。这部分需要新补充的保证金就称追加保证金。仍按上例,假设客户以2700元/吨的价格买入50吨大豆后的第三天,大豆结算价下跌至2600元/吨。由于价格卜跌,客户的浮动亏损为5000元(即&)x50),客户保证金账户余额为1750元(即),由于这一余额小于维持保证金(=2 700x50X5%x0.75=5 062.5元),客户需将保证金补足至6750元(2 700x50x5%),需补充的保证金5 000元(6 750 - 1 750〕就是追加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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