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销权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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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inx/1.4.1合并报表母公司投资收益和子公司利润分配抵销问题_百度知道
合并报表母公司投资收益和子公司利润分配抵销问题
为什么贷方会出现子公司净利润的假设A为母公司,B子公司:借。此分录贷方展开后为,因为双方都确认过:子公司净利润 20w借方把母公司投资收益抵销了我貌似能理解萘擂避甘篆仿吊脑,子公司净利润为什么要多计20w。抵销时有个分录百思不得其解---借,重复了,某年子公司B的净利润为20W:母公司投资收益 20w
贷,分配现金10W:投资收益 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
提问者采纳
=子公司本期净利润×母公司占有的股权份额 )
少数股东本期收益
(其它股东本期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按新准则:实收资本(股本)、盈余公积:长期股权投资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额)
少数股东权益
(子公司其它股东享有的净资产份额,只有正商誉、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与子公司本期利润分配项目和期末未分配利润
相抵消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
、资本公积,没有负商誉)
借、未分配利润
(子公司报表数)
(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大于享有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 子公司净资产×其它股东的股权份额)  
母公司和其它少数股东本期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 
借,=子公司本期净利润×其它股东占有的股权份额)
    期初末分配利润  (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的年初末分配利润金额)
贷:投资收益
(母公司本期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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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来源于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将就产生了“借。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同一集团个人理解啊。该抵销分录相当于是将投资收益还原为子公司净利润的处理。这样,们彷碘簧鄢毫果怯因此母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投资收益的说法,因此需还原子公司净利润:投资收益”将投资收益抵销
合并报表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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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应收票据与应付票据的抵消问题1
这是工作中遇到的一点小问题,想了想还是写出来。合并会计报表本来应该是个挺深的问题,但是我这里想说的只是其中的一个不起眼的简单的小问题: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债权债务抵消中的应收票据与应付票据的抵消。本来很简单,借应付票据贷应收票据一个抵消分录就ok了,但是我做着做着一看合并结果:应收票据出负数了。以前不是特别注意这个,因为没出现过,但是出了这样的结果肯定是自己的做法出了问题,没想到就是这么简单的问题竟然费了好一番周折,才在心中豁然开朗。
例如,合并范围内公司A向B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实践中用得少)三张,每张金额各1000万元整,一般情况下,应该有如下三种情况出现:1、B持有在手中;2、B背书转让出去;3、B到银行贴现。那么假设B将1000万持有在手中,1000万背书转让给不在合并范围内的其他公司C,另外1000万到某银行贴现,付贴现息30万元。期末合并时相关的合并分录如何编制呢?是否涉及报表附注的披露呢?
一、针对第一种情况,即持有部分,抵消分录:
&&&&&&&&&&&
借:应付票据&&&&&&&&&&&&&&&&&&&&&&&&&
&&&&&&&&&&&&&&&
贷:应收票据&&&&&&&&&&&&&&&&&&&&&&&&&&&&&&&
   & 不再赘述。
二、对第二种情况,即转让部分,我们还应不应该抵消呢。私以为,此时是不应该再做抵消处理的。原因如下:从理论上讲,合并报表的主体应该是合并范围内的各个公司的一个集合体,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在B公司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合并范围外的公司的情况下,应该视为合并这一会计主体开出汇票,而不是合并范围内某家公司(A)开出,这样,对于合并主体来说,应付票据的债务实质并未消失(到期即须通过银行支付票据款项给持票人),应收票据则随着票据背书转让,从B公司转平,因而此种情况下不应再作合并抵消,各家报表的简单合计即表现了真实的合并主体的情况。
三、第三种,票据贴现了怎么办呢,是不是和第二种情况,不做抵消处理就一切ok了呢?先分析一下:不同于第二种情况,尽管应收票据随着B公司将票据贴现,从B公司转平,但是获得的却是现金(代价是贴现息30万元),对于B公司来说,应收票据没有了,A公司的应付票据没有可以抵消的对象了,对于A公司来说,还是有到期承兑付款义务,付款给谁呢——同过开票行支付给贴现行。这些是对合并范围内部各公司,对于合并主体来说,贴现的实质是利用银行信用取得一笔承兑期限内的短期借款,表面上合并主体还是有到期承兑付款的义务,即应付票据并未消失,所以形式上看确实也不应该再作抵消,但是因为合并主体得到的是现金的这一实质,决定了应付票据即为质押借款,是不是可以这样写抵消分录:
&&&&&&&&&&&
借:应付票据&&&&&&&&&&&&&&&&&&&&&&&&&
&&&&&&&&&&&&&&&
贷:短期借款&&&&&&&&&&&&&&&&&&&&&&&&&&&&&&&
1000万元(30万元为提前支付的利息)
不过,这样的分录将不再是抵消分录了,因为贷方的短期借款不是被抵消的,而是因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应付票据而衍生出来的,因此这就是一个特例了。我觉得这样处理未尝不可,并且可以在报表附注短期借款这一项里做补充批露,如果不这样处理的话,那就至少应该在报表附注应付票据这一项里做详细批露,但是报表的反映和附注的反映相比重要性是不可比拟的,所以这个看似小小的东西可真是有些让人犯难了。从网上搜了搜,没能找到我要找的答案,但是某个回帖者这样说:“今天证监会的人给我们讲课,正好讲道这个问题,应该是跟借款相抵,是属于一个特殊的例子。”看来,似乎更倾向于前者的处理方法。
下面引用一个实践中的案例,有兴趣可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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