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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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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须知
  各驻厦代表机构: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现将2011年度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对象
  日以前(含日)登记成立的代表机构。
  二、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
  日至日
  三、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方式
  本年度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采用书式填报和网上申报两种方式,网上申报的时间和要求将另行通知。
  四、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2.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3.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4.加盖印章的登记证复印件
  五、其他注意事项
  1.代表机构在提交年度报告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变更登记和备案申请,新的申请表格和登记须知已在我局的网站上公示。
  2.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不收取费用,已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的,年度报告时不再换发。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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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变更、注销、备案
[发布时间] 10:21:47 [浏览量]973  []
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 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www.”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印刷时间:2011年05月特别提请注意:(一)在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时,应由首席代表、代表或本机构雇员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件。(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三)办理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提交的部分文件需要由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请认真参阅本告知单。(四)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五)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的,应当在《中国工商报》向社会公告。具体公告手续参见后页代表机构设立、变更详细告知。(六)选择驻在地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1、《房屋所有权证》应载明“房屋用途”,未记载“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2、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驻在地址的,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通知书》、《备案表》中记载的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不能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驻在地址位于城镇地区的,应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驻在地址不属于违法建设。驻在地址位于农村地区的,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驻在地址不属于违法建设。3、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门管理的房产作为驻在地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提交证明文件:(1)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驻在地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驻在地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2)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驻在地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驻在地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3)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驻在地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驻在地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4)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驻在地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房屋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同时应明确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5)使用未来科技城内的房屋,以及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内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的,由各园区管委会出具驻在地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驻在地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4、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驻在地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驻在地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驻在地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武警部队房产承租人转租房产的,新承租人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给承租人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武警房屋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驻在地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驻在地址使用证明。(4)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驻在地址使用证明。5、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驻在地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1)将住宅楼内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驻在地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2)将平房中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于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应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6、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驻在地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驻在地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提交《驻在地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各类登记注册,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登记注册咨询方式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登记管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各类登记注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收费标准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600元;设立公告的收费标准由报社依据代表机构购买的报纸版面位置确定。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300元;延期公告的收费标准由报社依据代表机构购买的报纸版面位置确定。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代表备案登记、雇员登记、雇员延期登记以及雇员变更登记均收取登记注册费100元。变更公告的收费标准由报社依据代表机构购买的报纸版面位置确定。注册成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程序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按照业务性质,报北京市商务局或国务院相关主管委、部、局批准,取得《批准证书》;注: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业、铁路运输企业等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应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第二步:领取登记表格;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第四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缴纳登记费、公告费并领取登记证和代表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场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备案表》等表格);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3、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上述文件需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4、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场所、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5、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港澳地区企业的章程或组织协议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6、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港澳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7、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及身份证明(上述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注:外事服务单位包括: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等);8、《指定(委托)书》;9、《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10、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特别提请注意:1、申请人应在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2、设立登记应由首席代表、代表或委托合法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3、申请人应在《受理通知书》载明的领取登记证、代表证当日到登记大厅发照窗口缴纳公告费用、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公告联系单》、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公告费记录单》,并在领取登记证时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公告费记录单》交回发照窗口(注:中国工商报社委托在登记大厅的联络点只支持现金缴费方式,采用其他缴费方式的请自行到报社办理公告手续)。(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变更名称:(1)变更批准文件;(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名称变更证明)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并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3)原《登记证》、《代表证》。注:审批机关取消了变更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名称登记。变更驻在场所:(1)《驻在场所证明》;(2)原《登记证》和《代表证》。变更业务范围:(1)变更批准文件;(2)原《登记证》。变更首席代表:(1)变更批准文件;(2)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的任免文件及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凡属接替原首席代表的,应说明原首席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上述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3)新任首席代表的简历、叁张照片及身份证明复印件;(4)《代表证》原件及《登记证》原件;(5)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变更驻在期限:(1)外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上述证明外国企业存续的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代表机构应在上述证明文件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延期登记);(2)原《登记证》和《代表证》。驻在期限延期登记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涉及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批准机关核发的《延期批准证书》原件。代表机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驻在期延期登记。注: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变更外国(地区)企业驻在地址:(1)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驻在地址变更的证明文件。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2)原《登记证》、《代表证》。特别提请注意:申请人应在《受理通知书》载明的领取登记证、代表证当日到登记大厅发照窗口缴纳公告费用、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公告联系单》、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公告费记录单》,并在领取登记证时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公告费记录单》交回发照窗口(注:中国工商报社委托在登记大厅的联络点只支持现金缴费方式,采用其他缴费方式的请自行到报社办理公告手续)。(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登记证》复印件;4、办理下列事项备案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代表备案:(1)变更批准文件;(2)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代表任免文件及新任代表的身份证明(凡属接替原代表的,应说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上述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3)新任代表的简历、叁张照片及身份证明复印件;(4)变更代表应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证》原件;(5)由中国公民担任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注:审批机关取消了变更代表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注册。(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原中方承办(担保)单位或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证明;注:审批机关取消了注销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3、国、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4、原《登记证》、《代表证》;5、《指定(委托)书》。特别提请注意:代表机构注销,由登记机关进行公告,公告报样存入代表机构登记档案。(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新聘雇员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雇员登记表》雇员及身份证复印件;2、外事服务单位的雇员派遣书;3、雇员一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二张。(六)雇员延期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1、聘用合同或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续聘证明;2、《雇员证》。(七)雇员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雇员证》。(八)因登记证或代表证丢失、损毁申请补发,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指定(委托)书》;2、首席代表签署的情况说明;3、在《中国工商报》上登载证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登报挂失手续可到登记注册大厅发照窗口办理);4、《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特别提请注意: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2、被委托人应为本代表机构的代表或雇员。注:首席代表本人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无须提交《指定(委托)书》。3、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4、(五)至(七)项雇员登记的文件、证件,应由雇员派遣单位统一向市工商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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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二O一三年度年检须知
来源:驻青机构事务处
发布于: 16:06:17
各会员单位:
& & 根据市工商局发布的对驻青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3年度继续实行年检的通知要求,为方便年检,特将年检要求归纳成以下须知:
& & 一、年检时间
& & 日至日
& & 二、驻青代表机构年检
& & (一)日至日期间驻在期限尚未到期的代表机构,应当提交:A、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书(注册证),香港企业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B、2013年度的年检报告书(工商局网站)。C、2013年度青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D、首席代表护照或身份证的复印件1份盖青岛代表机构公章。E、青岛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工作证。
& & (二)日至日期间驻在期限已到期的代表机构,为简化办理。应当提交:A、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书(香港企业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1份。 B、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的委任书及护照的复印件(并注明首席代表全权处理代表处的一切事务)1份。C、外国(地区)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D、2013年度的年检报告书(工商局网站)。E、2013年度青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1份。F、青岛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工作证。
& & 以上(一)、(二)涉及的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书、委任书及护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都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构及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只需公证。银行资信内容包括:开户时间、资金情况和信誉情况(出具时间在三个月以内)。
& & (三)根据规定,对尚未将名称&办事处&改为&代表处&的和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未规范为&从事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非营利性业务活动&的驻青机构,在此次年检中需进行更正。在2013年年检前,先变更名称与经营范围再进行年检。
& & 三、企业的年检已取消,今后登陆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年报即可。
& & 目前公示平台尚未运行,待全国统一确定运行时间,将及时为您提供服务。
& &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是复印件的材料需加盖青岛代表机构公章。
青岛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
青岛市外商驻青机构管理协会
二0一四年三月六日关于开展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书及换发代表机构证件工作的公告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将开展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书及换发代表机构证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交年度报告书的范围和地点    在日之前成立的驻杭代表机构,均须向工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其中,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的特殊行业(如航空、银行、保险等)驻杭代表机构向浙江省工商局提交年度报告书(省工商局地址:西湖区莫干山路77号),其余驻杭代表机构均向杭州市工商局提交年度报告书(市工商局地址:江干区凤起东路109号)。    二、提交年度报告书的时间    日至6月30日。    三、提交年度报告书的有关流程    驻杭代表机构可登录省工商局网站(网址:www.),点击“各类表格下载”中的“企业年检”栏目,在线下载“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范本。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确认后,提交至工商部门。  四、有关审计报告的提示说明  驻杭代表机构在提交年度报告书时,需一并提交审计报告。有关常驻代表机构的审计基本要求和审计报告参考格式,工商部门已会同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在杭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培训。驻杭代表机构可自行与其联系出具。   五、代表机构换证工作  (一)换证时间: 日至8月31日。  (二)换证需提交的文件:  1、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代表证换发、补发审核表  2、提交代表机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4、登记证和代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代表机构应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三)换证注意事项:  1、日前已登记设立且驻在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代表机构,应在依法提交年度报告后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  2、驻在期限已届满的代表机构,需在依法提交年度报告后办理延期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3、日以后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不需提交年度报告,直接办理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   4、在换证期间如代表机构登记事项需变更的,按《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具体程序及登记表格请在杭州市工商局  经盾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WWW.。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公告
湖北日报讯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武汉代表处,注册号:610,于日,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代表机构名称: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武汉代表处,首席代表:AMANO SHINYA,驻在场所: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634号新世界中心写字楼A座12层A3、A5号,驻在期限变更为自日至日,外国(地区)企业名称: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外国(地区)企业住所:日本东京都港区赤坂一丁目12-32A2K森大厦,业务范围:有关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湖北经贸活动的联络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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