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津区邮编几江武举村的邮编是多少呀,还是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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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帮忙投诉哈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中学
,而是最少交5元!天热39&#39,寝风扇坏拉,直接罚钱等学校什么也收钱,上报几天都不老说明天!我班还连作惩罚(一人错食堂超垃圾,不放高温假,教师节不是自愿交钱,被查到还记大过,学生拒食(不吃食堂饭),全组或全寝连罚),警告都没,钱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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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事情我也有所耳闻,加油,过去了就好了,但是也是没办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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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道全 我看到他一定会警告他的
自己动手丰衣足食,自己投诉呀,天天630赛
....真的变态哟
..你不如干脆转学去江津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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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渝能华城幼儿园公司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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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概况暂无图片南门社区(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下辖村)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下辖村?全部展开收起 收藏 查看&南门社区(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下辖村)
南门社区辖区面积2.9平方公里,东起长风路,西至津西路,南邻琅山,北接四牌坊。辖区内有居民楼院273幢,常住居民1.23万户,3.58万人,有区委、区交通局、区安监局、区经信委、区广播电视台、江津中学等9家行政事业单位,有电力公司、海伦地毯等6家大型企业。
南门社区辖区面积2.9平方公里。[1]该社区东起长风路,西至津西路,南邻琅山,北接四牌坊。[1]辖区内有居民楼院273幢,常住居民1.23万户,3.58万人。[1]有区委、区交通局、区安监局、区经信委、区广播电视台、等9家行政事业单位,有电力公司、海伦地毯等6家大型企业。[1]社区党委于2005年12月成立,现有党委委员3名,下设5个党支部,386名中共党员。其中第一支部99人,第二支部147人,第三支部95人,两新一2人,两新二3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9名,平均年龄33岁,大专以上文化8人。设12个居民小组,居民代表50名。设有老、工、妇等群团组织,社区腰鼓队、社区文艺队5支,社区志愿者服务队4支60人。[1]南门社区始终坚持以“服务居民、共创和谐”为理念,以建设“发展型、学习型、服务型、法治型、和谐型”为目标,致力将南门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和谐示范社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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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祥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津法行初字第00151号
原告:重庆祥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6-1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邹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理伟,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冯天才,重庆祥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西段金桥港湾B栋,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栋群,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辉,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江津区几江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朗苑小区。
负责人:周守恒,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汉容、李想平,江津区几江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一般代理。
原告重庆祥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业委会行政备案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知江津区几江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俞理伟、冯天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罗辉,第三人的负责人周守恒及委托代理人陈汉容、李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于日对第三人江津区几江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做出几江物会备(2013)第4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该证明载明项目名称:江津区几江朗苑小区,坐落地点:江津区几江,业主委员会名称:江津区几江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联系人:周守恒。
原告重庆祥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既是朗苑小区的建设单位,同时也是业主。朗苑小区分三期开发,总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一、二期已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为68010.14平方米,所占比例为43%。2013年5月,在几江街道的指导和监督下召集少部分业主召开会议,并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同时对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了备案。原告知情后多次向被告提出异议,希望被告撤销对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但被告对原告反映的问题均不予采纳。原告认为,被告的备案行为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朗苑小区出售并交付使用的房屋面积不足总建筑面积的50%,尚未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2)被告参与并派员指导、监督朗苑小区筹备组工作,未审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以致忽略了当选的业委会成员长期拒缴物管费的事实;(3)业主产生代表、业主大会投票的部分书面材料涉嫌虚假,综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日做出的几江物会备(2013)第4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辩称:江津区几江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在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业主及重庆市江津区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下成立的,该业主委员会日成立后及时进行了公示,原告对该业主委员会并未提出异议。我处于日对江津区几江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了备案登记,其后该业主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全面参与小区管理。日,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早已超过法定的三个月的行政诉讼时效。其次,我处对江津区几江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原告诉称的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原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江津区几江的水木年华&朗苑小区属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第一期工程于2006年12月开工,2009年4月竣工,建筑面积为55804.48平方米,其中住宅51233.32平方米,非住宅4321.53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面积172.59平方米。第二期工程于2009年12月开工,2012年1月竣工,建筑面积33057.67平方米,其中住宅32108.62平方米,非住宅763.39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面积185.66平方米,一、二期总建筑面积为88862.15平方米,其中住宅总面积为83341.94平方米,商业总面积为5084.92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为435.29平方米。另外,一、二期已接房面积为71668.29平方米。由于该小区后续工程尚未明确开工时间,按原告在诉状中所称其一、二期已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68010.41平方米计算,已交付部分面积与已完工建筑面积比例达到76.5%,超过50%,符合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同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也明确了后期开发建设完成后增补业主委员会人数及办法。其次,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在日前缴清了物业管理费用,符合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最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综上所诉,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江津区几江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称:一、朗苑小区总建筑规划面积平方米,属分期开发在建小区,一、二期工程总建筑面积88862.15平方米,三期工程未动工,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按一、二期建筑面计算。以日原告移交的材料统计,一、二期工程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面积71668.29平方米,占一、二期工程建筑面积的80.65%。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均为业主,入住小区后均按时交纳物业费,后发现物业违规收费才拒绝交纳。祥瑞物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既不是备案价,也不是政府定价,而是违规自定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到政府物价部门核定价格,业主有权拒付物业管理费。而且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均补交了所有物业管理费,祥瑞物业也同意当选委员补缴物管费。三、业主代表的产生、业主大会投票的书面资料真实无虚假,有书面资料及业主签字证明。有业主代表名单、业委会候选人、业委会入选委员名单公示及照片说明。综上,请法院维持被告对江津区几江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在举证期限提交了如下证据:
1、物业管理用房验收接管档案资料移交及专项维修资金缴纳通知,证明朗苑小区属分期开发小区及该小区建筑规划总面积,一、二期总建筑面积的情况。
2、关于祥瑞水木年华--朗苑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业主信息资料;
4、朗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人员名单;
5、会议记录;
6、会议签到册;
7、会议签到表;
8、祥瑞水木年华朗苑业委会筹备组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办法;
9、推选业主代表名单;
10、祥瑞水木年华朗苑推选业主代表名单;
11、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公告;
12、通知;
13、朗苑小区业主代表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签到表;
14、会议记录;
15、朗苑小区业主代表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16、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公示;
17、公示说明;
18、通知、会议记录;
19、祥瑞水木年华朗苑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情况汇总表、统计表、选举表;
20、委托书;
21、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公示;
22、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分工情况公示;
23、申请书;
2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5、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存根;
26、物业资料移交清单;
27、发票;
28、房产证;
29、常住人口登记卡;
30、照片;
31、公示内容;
被告以2-31号证据证明其做出几江物会备(2013)第4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及依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1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2号证据没有签字盖章,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3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人员的产生不真实,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5号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8号证据认为没有看到资料和照片,不认可;9号证据不能证明是推举产生的;11号证据不能证明进行过公示;12号证据认为没有公示过;15、16号证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18、19、20号证据非业主签名;23号证据签名不予认可;24号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26号证据与本案无关联。对其余证据无异议。
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1、房地产权证书,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公示;
3、建筑规划图;
4、朗苑小区日前业主入住情况及明细;
5、关于撤销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的请示;
6、几江街道办事处关于祥瑞集团(2013)29号文件的回复;
原告以2-6号证据证明朗苑小区建筑规划总面积平方米,日前交付使用面积68750.64平方米,不足建筑规划面积的50%,不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条件。被告经原告屡次告知,仍备案的行为违法。
7、朗苑小区业务管理服务协议;
8、缴纳物管费的发票;
9、业主委员会委员欠费明细表;
10、关于重新审查几江街道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报告及邮寄凭证;
11、关于几江街道朗苑成立业主委员会违规的情况报告;
原告以7-11号证据证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长期未缴纳物管费,不符合业委会委员任职资格,而被告明知候选人资质不符,仍进行备案的行为违法。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5号证据的内容不认可;对6号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对7号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8号证据与本案无关联;9号证据陈昌敏是否是业主的身份不明确,其反应的情况是否真实不清楚。对其余证据无异议。
第三人认为原告提交的10号证据是假的,5月30号以后发生的事情与本案无关。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第三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业主购房合同及商品房产权证复印件237份,证明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情况。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第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认为该证据证明了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成员超过了20%。
本院依法调查的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管科科长刘义的证言。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该笔录无异议,被告及第三人不认可。
上述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提交的6-8号证据与本案无关联,不作为本案定案证据。被告提交的1号证据证明了朗苑小区属分三期开发小区及该小区建筑规划总面积,一、二期总建筑面积的情况,提交的其他证据证明了第三人成立的经过及相关材料。原告提交的1号证据证明了原告的主体资格,2号证据证明了朗苑小区业委会公示的情况,3号证据及本院依法调查的笔录证明了朗苑小区属分三期开发小区、该小区一、二、三期共是一个物业管理区,4号证据证明了朗苑小区日前业主入住情况,5、6号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撤销对朗苑小区业委会的备案登记及被告回复的情况,9&10号证据证明小区业主对被告的反映情况。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了朗苑小区部分业主的购房情况,且真实、合法,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根据以上定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江津区几江朗苑小区,坐落于江津区几江。原告既是该小区的建设单位,同时也是业主。江津区几江朗苑小区分三期开发,总建筑规划面积共计平方米,一、二期总建筑面积88862.15平方米,三期尚未开发建设。至日止共有970户住户,已接房已装修面积为68750.64平方米、已接房未装修面积为8064.13平方米,共计76814.77平方米。日,江津区几江街道南门社区居委会张贴公示,告知业主成立江津区几江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前期准备的筹备小组组织,并将筹备小组成员名单公示。此后,召开了相关会议、制定了相关规定、进行了选举、公示等。同年6月8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备案登记。6月9日,被告作出几江物会备(2013)第4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对江津区几江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9月4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撤销江津区几江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9月9日,被告回复原告对其要求撤销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张不予支持。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日做出的几江物会备(2013)第4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本院认为:《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故为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是被告的法定职责。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2、江津区几江朗苑小区在日前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焦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被告做出的几江物会备(2013)第4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的时间是日,而《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中并未告知诉权,原告在日前诉讼并未超过二年,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针对焦点2,《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本案中,江津区几江朗苑小区是分三期开发的小区,共为一个物业管理区,故三期虽尚未开发建设,但其建设面积仍应计算在内。该物业管理区总建筑规划面积共计平方米,其百分之五十为78379.46平方米。一、二期总建筑面积88862.15平方米。至日止共有970户住户,已接房已装修及已接房未装修总面积为76814.77平方米,未达到该区域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即78379.46平方米),不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条件。被告却违反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第三人的申请进行了备案登记,依法应予撤销,至于原、被告及第三人所述的其他理由,均是在满足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条件的基础上进行的,故在本案中对其相应理由是否成立不予评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日对第三人江津区几江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做出几江物会备(2013)第4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诉讼费50元由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迎春
代理审判员  柯润菲
人民陪审员  马恩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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