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对社保和工龄的关系影响 以及 工作记录补办的...

退掉的社保能否补回来和工龄的问题_百度知道
退掉的社保能否补回来和工龄的问题
之前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三年,为了深造(单位不容许),只好辞职,辞职时一并中止了社保(医保)等,个人账户中的钱也取了出来(当时不懂那么多,去取人家也给取了的),研究生毕业后去新的事业单位,新单位一个要核实过去的工作经历,认定工龄,并且对之前的社保的转移和认定提出要求。问题:(1)之前退掉的社保(另一个省)能否在原单位所在地补交个人拿回的部分,然后重新确认保险缴纳年份。(2)工龄如何计算,由于是辞职,所以事业编制的东西不知道还在吗?
提问者采纳
(1)之前退掉的社保(另一个省)能否在原单位所在地补交个人拿回的部分,然后重新确认保险缴纳年份。
这个估计有困难,需要你到当地社保局咨询。单位还要认可。个人建议你到原来的单位开一个证明,证明你的工龄。(2)工龄如何计算,由于是辞职,所以事业编制的东西不知道还在吗?工龄和社保一样,要看档案和社保记录的。同样的方法,需要原单位出证明。档案里有记载。
(1)原来的社保局和单位去协商吧?(2)工龄正在查档案,应该有记录的。现在又进入了编制,工龄和社保的关系到底是什么呢。
如果是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年限就是工龄。如果是事业单位或公务员,工作时间就是工龄。没有社保不好证明你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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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现在没有全国联网,部分省市如有联网,可以去试一下,我在公司办理员工社保,有时候可以替员工补缴,有时候不行,但一般跨年了是不行的。(2)我们这边可以拿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依据到人才市场去追加工龄。
具体问题、做法你可向当地12333劳动社保人事热线电话咨询、投诉!
1、从社保的角度讲,你当时领取了个人账户中的钱,证明你已退保,养老保险关系不再存在,当然也不能再补交个人拿回的部分,养老保险只能重新参保,缴费年限重新计算;2、工龄问题,你现在的单因为养老保险的原因,前面的工龄可能不会计算,但前面的工作经验现在的单位是会考虑的。你已辞职,事业编制肯定是不会存在,但你辞职的所有资料,原单位是一定有的。
工龄是和编制有关系的吗。工龄肯定和工作经验两回事,工龄是国家认可的工资基本的标准的。
如果你是再次进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龄是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减掉你上学的时间来计算如果是重新进入企业工作,工龄和缴费年限一定是要重新计算的,因为你已经退保了。目前我们国家的养老制度执行的是双轨制,只有企业才为员工缴纳养老等保险,但你以前是有编制的但也缴纳养老保险,这个我不太明白,所以,以企业的政策来回答你,你以前的工龄是不会再给你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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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请问原单位已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如何救济,以便我补缴社保和计算工龄?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公开信箱
&&&&&&&&&&&&
邮件字号:
渝人社信箱[
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来信内容:
请问原单位已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如何救济,以便我补缴社保和计算工龄?
我是一名基层公务员,2010年参加公务员工作。
在参加公务员之前的2006年至2010年期间,在私企上班,但私企没有交社保,私企已经不存在了。
那么我该如何补缴这部分的社保,以便于我计算工龄?
有哪些途径可以进行法律救济?
办理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办理结果:
您好!根据渝人社发〔2013〕66号 渝社险发〔号规定,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早可以补缴时间具体如下:
1. 失业职工
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 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
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个体工商户雇主
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4.个体工商户雇工
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5. 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6. 有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可从有缴费年限的次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7.乡镇企业失业人员
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2011年7月。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发表人: 方晓明  
提问时间:
 标题:怎么把档案的工作记录和工龄补上
&&&&我2004年从天津民航学院专科毕业,当时没有解决户口,档案和户口转回原籍(江苏盐城市人才中心),毕业后我一直在天津开发区企业工作。
&&&&1.7.5在天津三星电机有限公司和天津三星高新电机工作。
&&&&2.2.12在西迪斯(天津)电子有限公司工作。
&&&&3.2013.2-至今在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公司工作。
&&&&在6.20日我已把户口和档案转到天津,户口在东丽区,档案转移到天津开发区档案馆。
&&&&在4.6期间由于档案在江苏盐城老家,所以档案里没有工作记录,这个会影响我的工龄记录,所以我想知道怎么能把这10年的缺失记录补上。
&&&&(养老保险手册有缴纳社保的记录),我电话问过开发区档案馆,其工作人员无法答复我的问题,让我质询社保局。
回复部门: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 15:0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谓的工龄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在社保系统和养老保险手册上均有记录。关于档案,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应当确保参保人员档案资料记载内容完整、准确。因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及存档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 不全、虚假,或不及时申报等原因造成的退休核准时间延误,由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及存档机构承担相应责任。有关建档问题非人力社保局解释范畴,建议您咨询档案局等相关部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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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社保经办服务案例的反思
  社保经办服务是一项民心工程。近年来,随着社保改革的进程,社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保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全面,社保经办服务工作逐步走向正轨,社保事业呈现出了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但在社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及业务培训方面,我们的工作仍然存在很多不足。笔者认为加强社保政策宣传力度,是做好社保经办服务工作的基础。下面通过一起社保经办服务中的实际案例,分析社保政策宣传对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一、案例简介
  张某,男,汉族,1954年3月出生,原系某企业职工,自1997年5月至1997年9月,连续旷工达80余天,严重违反厂规厂纪,经企业日按规定程序召开会议决定对其予以除名。1997年9月,张某将个人档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托管到某人力资源市场。2008年1月至2014年3月,张某再次中断养老保险缴费。2014年3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2014年5月委托其爱人杨某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张某自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委托其爱人杨某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要求对张某的工龄按照其除名之前的参加工作时间即1971年10月起计算工龄,并补发张某2014年4月至今的退休金差额。并于日向省人社部门提请行政复议,经审核,省人社部门认为社保经办机构对张某作出的退休工龄认定及核发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政策正确、程序合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社保经办机构对张某作出的退休工龄认定及核发基本养老金的行政行为。
  2014年12月,张某提请了行政诉讼,认为社保经办机构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错误解读了劳办发[号文,要求依法撤销社保经办机构对张某作出的退休工龄和核发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按张某实际1971年10月参加工作起计算缴费年限,向其支付退休金;补发2014年4月起至今的退休金差额;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社保经办机构承担。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答复:&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和《关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计算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甘劳社险[2000]1号)第三条规定&被企业除名和开除的职工,除名、开除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重新就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甘肃省企业固定工从1992年7月起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张某1997年9月被企业除名,工龄认定从1992年7月企业职工实际缴费起计算。
  关于养老金发放,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7号)第四章第二十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和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退休、退职的时间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日期为准。参保人员从批准退休、退职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因企业或授权经办单位原因影响正常审批的,由企业或授权经办单位承担推迟办理时段的工资或生活费。参保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号发放《退休证》。&张某办理退休手续是因本人延误造成,并出具了承担后果的书面声明。因此,张某2014年6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政策规定。综上,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是一起对社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当事人片面、错误理解政策而引发的典型案例。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根据劳办发[号文规定,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张某理解的&溯及力&溯及的是除名前的视同工龄,实际上在这个文件中的&溯及力&指的是之前的法律没有规定,现在出现了一个新的规定,把新规定出台前的一段时间也认为适用这个新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客观上社保政策宣传力度不大,不仅老百姓不了解,就连企业社保经办人员也对政策模糊。牵扯到个人利益时,就查找相关的文件,囫囵吞枣,生搬硬套,甚至断章取义地强词夺理,哪一项政策对自己有利,就把哪一项政策往自己的情况上靠。因此,本案中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熟悉社保政策,理解把握政策准确,认定张某从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开始计算其连续工龄是正确的。
  (二)片面解读社保政策文件。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劳[1987]31号)、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文中主要涉及了三种情况的工龄计算,一种是&辞退&,一种是&自动离职&,一种是&除名&。三种情况,对职工工龄的连续计算是不同的,&辞退&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自动离职&按&除名&处理,连续工龄的计算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因为各地实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并不是一致的。因此,&除名&职工根据其所在的地方实际缴费的时间作为其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在本案例中,张某对此文件混淆概念,把辞职的情况拿到自己除名的情况下来计算连续工龄,应属对政策片面理解和断章取义而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经办人员解读政策不严谨,了解政策不全面,很容易造成概念的模糊,不仅解释不清楚政策,而且容易出现经办错误。
  (三)国家在政策的制定上缺乏整体性、连贯性、统一性。就&除名&这一问题,也是涵盖在对地方的请示答复中。同一个问题,对河南省劳动厅的答复劳办发[号和对广州市劳动局的答复劳办发[号,两个文件就存在着细小的出入,由于政策缺乏整体性,职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更愿意靠近与自己有利的相关政策。再加上有些地方,同样的问题,地方政策与国家政策有出入,甚至相左。就&除名&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张某本人定居上海,咨询的是上海的政策,上海社保经办部门答复的是连续计算工龄。张某认为我省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政策的解读是错误的,对他的工龄认定是错误的。造成张某数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先的工龄认定,重新计算本人的连续工龄。
  三、对本案的反思
  本案中对张某工龄问题,从退休认定到上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前后历时3个多月,围绕的就是对&除名&这一政策的不同理解。此案中由于对社保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对政策理解不一,加之不同的地方政策误导了当事人。总结此案,我们应该认识到社会保险服务工作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百姓,任何一项政策的执行都代表着政府和窗口单位的形象,关系到百姓的社会保险权益享受。应该把学习社保政策,理解掌握社保政策,广泛宣传社保政策,作为我们搞好社保经办服务工作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民。
  一是要强化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系统内的政策学习和宣传。社保经办服务工作人员要增强三种意识,即使命意识、主体意识、服务意识。要充分认识学习、掌握社保政策对于搞好社保经办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政策原则,按规矩办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对企业和参保人员的社保政策宣传。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企业社保经办人员的政策宣传力度,强化其责任意识,要区分不同对象做好有针对性的社保政策宣传工作。要引导参保职工学习社保政策,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促使参保人员提高按社保政策规定参保,按社保政策规定享受待遇的自觉性。
  三是强化全社会社保政策宣传。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大事,社保经办服务工作不单单需要社保经办机构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理解,一方面要抓好媒体宣传、网上宣传、发放个人权益对账单、社保宣传资料以及举办社保业务培训班等丰富多彩的宣传形式进行宣传,还可以深入用人单位开展宣传,通过发放享受社保待遇一览表、知识竞赛、文艺晚会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宣传,使社保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另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换位思考,善于站在参保人员的角度审视问题,把参保人员急需知道、最希望知道的政策作为重点加以宣传,真正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社保经办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社保经办机构的服务能力。
  (作者单位: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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