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独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业自查说明怎么填啊

58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
上亿文档资料,等你来发现
58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第一版);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印刷时间:2011年05月;?1?;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⑥一次性告知单(2011年第一版)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 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www.”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11年05月 ?1?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资格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合伙人为工会的,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提请注意: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办企业和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有关规定。除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以及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投资人外,其他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无论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无论其经费来源属于何种性质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为投资人(合伙人)。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办企业。但属于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申请投资设立企业的,应查验该社会团体设立时的出资人性质,出资人为会员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不能提供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材料的,应查验该社会团体的章程,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提供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 ?2?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特别提请注意: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1、《房屋所有权证》应载明“房屋用途”,未记载“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2、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通知书》、《备案表》中记载的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不能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城镇地区的,应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的,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3、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门管理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提交证明文件:(1)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2)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3)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4)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房屋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同时应明确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5)使用未来科技城内的房屋,以及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各园区管委会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4、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使用武警部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驻京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有效《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加盖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公章的复印件。(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4)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5)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6)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7)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1)将住宅楼内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2)将平房中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于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应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6、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登记注册咨询方式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咨询,您可以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登记管辖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一)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经营的 ?4?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二)西客站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住所所在地区县分局负责登记注册。收费标准1、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3、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程序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一般要经以下步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4、《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5、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2、《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变更投资人: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变更投资人的姓名或居所:相应的更改姓名或居所的证明文件。变更出资方式(出资方式有个人财产出资和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两种):改变出资方式的文件。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提请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 ?5?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专业论文、文学作品欣赏、各类资格考试、行业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58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等内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⑥ 一次性告知单 (2006 年第二版) 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 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 ...  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⑥一次性告知单 (2007 年第二版) 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⑥一次性告知单 (2009 年第一版) 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 致申请人 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⑥ 一次性告知单 (2004 年第二版) 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 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 ...  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的流程_生产/经营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中...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申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次性告知单(2007 年第二版) 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 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提交材料目录及说明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  问: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答: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是: 1、...问: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办事程序是什 么?)答:1...京财税[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 - 地方财税法规 - 税
您的位置:
京财税[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
更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
&京财税[号&&&&&&&&&&&&&&&&&&&&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程序,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市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对象具体包括:
(一)本年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独资、合伙企业;
(二)由查账征收方式变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独资、合伙企业;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不设置账簿的新办独资、合伙企业。
  二、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要求
(一)鉴定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文件附件一第七条内容进行审核。
  (二)鉴定时间
1.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12月开展下一年度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除特殊情形外,征收方式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2.对于新办的独资、合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报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三)鉴定流程
1.主管税务所初审人员按照要求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实后应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两份,经税务所长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税务所公章。
3.主管税务所初审人员将鉴定结果录入核心征管系统。
4.主管税务所初审人员将一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留存,另一份送独资、合伙企业,同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并按照有关要求归
5.鉴定工作中产生的资料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规定归入税费管理类税收征收方式核定(4100)予目录下。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可结合政策宣传辅导、评估和稽查检查,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税政管理科应掌握辖区内投资者的情况和税源状况,定期开展对税务所鉴定工作的检查,督促企业建制建账。
  四、本通知自2 011年5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中部分条款同时停止执行:
(一)《》()中附件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办法》。
  (二)《》()中第五条及附件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点这里复制本页地址发送给您QQ/MSN上的好友相关评论
本文章所属分类: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通知公告
最近更新:
关于做好2003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阅读次数:8346[ 字体大小:&&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在《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京地税个〔号)文件基础上,现将200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发给你们,请各局结合征管情况的实际和具体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及措施,努力做好2003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一、各局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做好组织工作。&&&&
各局要高度重视2003年度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克服“查帐户数少、征税不多”的疏于管理的思想,根据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建立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专责组织,统一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落实。&&&&
二、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源监控,做好基础工作。&&&&
各局要以这次汇算清缴工作为契机,针对日常征管反映出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完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基础信息和其他各项基础工作。要结合税务登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协作,核对工商营业执照,进行管户范围的核对,重点是核实企业性质。特别是对税务登记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户数有差异的,要查清原因、说明情况,防止丢户、漏户,从而确定适用税收政策,明确征收办法,并做到善于运用计算机手段加强对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加强宣传辅导,做到政策明确、程序清晰。&&&&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局一方面要加强对一线征管干部的业务培训。同时,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各局可根据实际征管现状,采用多种有效方式进行辅导、培训、宣传,包括办班辅导、印发辅导材料、网上辅导、上门辅导等形式,确保纳税人及时正确了解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做到宣传辅导不留死角。&&&&
四、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的各项审核工作&&&&
各局要根据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对纳税人按规定报送有关审核、报备事项(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认真审查核实,有必要的可与检查部门协调,对其进行检查核实,把好审核关。尤其对具有一定规模但经营亏损的企业更要着重审核,到户检查,审核面要求不能低于亏损户总数的50%。&&&&
五、汇算清缴工作中需要明确的业务政策问题:&&&&
(一)在200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对于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生计费扣除标准仍为1000元/月(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仍为960元/月)。以上从业人员工资低于扣除标准的,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按从业人员实际工资额扣除。从日起,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生计费扣除标准调整为1200元/月。&&&&
(二)对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提存的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市政府《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和《关于确定2003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89号)执行,即日至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为744元;日至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880元。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手续仍按照《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100号)以及《关于规范办理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364号)办理。经批准后,可按实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予以税前扣除。&&&&
(三)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申请税前弥补亏损,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方能弥补。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而自行弥补亏损的,一经发现及时予以调整并在当年不能进行弥补亏损。&&&&
(四)对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各局根据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仍只需对征收方式发生变更的企业填写《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进行征收方式的调整。&&&&
六、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根据《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应补交税款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缴清。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受理纳税人的申报,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应完成汇算清缴期间的各项税务审核处理工作。&&&&
(二)汇算清缴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局要及时搜集、分析、反馈。市局将根据需要,适时组织阶段性汇算清缴工作汇报会,并将反馈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保证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
(三)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要认真总结,将有关数据核实分析,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3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并于日前与书面总结一并上报市局。&&&&&&&&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3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责任编辑: 来源:
主办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技术支持:北京博士山科技有限公司
建议使用 IE 5.0 以上,分辨率
浏览本网站更多法律知识
  根据《北京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者核定征收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填表说明:
  (二)表中项目
  1.应税所得率:按纳税人主营项目及应税所得率表,确定纳税人应税所得率。
  2.生产经营所得:等于收入总额Χ应税所得率。
  3.分配比例:投资者分配获得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比例。
  4.应纳税所得额:等于生产经营所得Χ分配比例。
  5.适用税率: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6.应纳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Χ适用税率。
  7.实际已缴纳税款:纳税人前期预缴税额。
  8.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本期实际应缴纳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1个回复】
【2个回复】
【3个回复】
【3个回复】
【1个回复】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频道热门知识排行
频道热门法规推荐
微信法律咨询
扫一扫 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独资合伙企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