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事业的职工如何办理支付宝什么,支付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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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二版)附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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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分章复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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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再不能允许不给施工现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
中国建设报
  职工的利益无小事,涉及职工意外伤害能否得到合理补偿的事,更是天大的事。为了切实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好《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实现2003年内在全国各地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目标,建设部于5月23日发出《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号)的通知,此《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施工企业和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为施工现场职工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应负的责任,此举必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为职工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施工企业应尽的法律责任《指导意见》第一条就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规定,并强调据此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应属法定强制性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且不得向职工摊派,为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施工企业应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前能主动防范与事故后能及时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的最低保险金额;否则,施工单位的行为就涉嫌违法,就不能拿到施工许可证,也就无法开工,孰重孰轻,这里的利害关系,建筑企业比谁都清楚。《指导意见》规定:“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既然是严肃查处,想来,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一定不会拿企业和个人的前途作赌注。
  有未按规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手续的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难脱干系。《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确定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的最低保险金额,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务市场,引导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切实把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来抓。《指导意见》中最关键的一条就是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从日《建筑法》颁布实施已5年有余,发生施工人员伤亡事故后,工头畏罪潜逃、企业无力支付赔偿,因未投保,施工伤亡人员不能得到赔付的情况时有发生,一张张无助的面孔常见诸媒体。同样是强制性保险,为什么路上跑的汽车,未买保险的越来越少,因为他们知道,一旦被查出,其处罚会叫当事者后悔不已;天上飞的飞机谁敢不买保险,因为严格的安全审查,让他们没有疏忽的机会,一旦出现差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员,不仅要丢乌纱帽,严重者还可能有牢狱之灾,就使得一些存有风险侥幸心理和玩忽职守的人们实在没有胆量与国法较量。有了建设部的《指导意见》,一旦有未按规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手续的工程项目开工建设,谁发放的施工许可证,谁就有玩忽职守甚至渎职之嫌,一旦罪名成立,这些人以后的日子就难过了。
  随着《指导意见》的公布实施,必将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风险意识和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促进施工企业改革与发展;督促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把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来抓;促进建筑安全保险及中介市场的发育完善,使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序健康开展,切实维护一线建筑职工的利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文明和进步,确保社会稳定。(作者单位:河北省高碑店市中铁十八局四公司合同部)初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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