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公司的力量公司的力量

为什么彼得·蒂尔不投资前Google员工离职创业的公司?伟大公司要有独特性
摘要那些看起来无比伟大的新产品、新商业模式,通常需要逾越分销、产品研发、政策监管和传统巨头的垄断,即便难度极高,却并非不可能。
  尽管新书全球巡回宣传的劳顿已经刻在了彼得·蒂尔(Peter Thiel)的脸上,他还是在北京的“2015创投极客论坛”活动上发表了令不少该圈人士惊诧的言论——只不过,这次的确是他亲口说的,而不是各种媒体断章取义转述的标题党:
  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我不会投资Google员工离职创业的公司。
  彼得·蒂尔是硅谷著名的创业者、风险投资人,一度被部分科技创业圈人士誉为神人。和所有同行以及绝大多数地球人一样,他认为Google是一家伟大的公司,可是为什么他不会投资这家公司员工离职创业的公司?
  这还要从蒂尔会投资什么样的公司说起。
  在由他和布莱克·马斯特斯(Blake Masters)合著的《从0到1·开启商业与未来的秘密》(Zero To One: Notes On Startups, Or How To Build The Future)一书当中,他明确指出了自己对于伟大的公司的观点:伟大的公司都具有独创性,当成功学教那些平庸的公司怎样与其他平庸的公司竞争的时候,伟大的公司学会的是怎样不与其他公司竞争——学会怎样创造垄断——用他的话来说。
  蒂尔引用了以前和伙伴们创业的经历来辅助描述。
  当时,eBay作为新兴的电子商务平台十分热门,而eBay上面的中小商户需要一种更快捷、方便、电子化的支付服务。挑战过去银行支票系统的统治,他们需要研发出一种更先进,但同时研发难度超级大的支付系统,也就是后来的PayPal。
  最后,蒂尔和他的伙伴们成功了。他们学到的经验是:那些看起来无比伟大的新产品、新商业模式,通常需要逾越分销、产品研发、政策监管和传统巨头的垄断,即便难度极高,却并非不可能。而同时代进行支付系统开发的团队并不止PayPal一家,为什么他们没能像PayPal一样最终垄断了eBay乃至后来全美的在线支付市场,在于他们学到的经验是“困难而不可能”。
  PayPal无疑是一家伟大的公司,而这只是蒂尔眼中的第一种伟大。
  另一种伟大是Google、Facebook。他们依靠一些特别的属性在较短时间内快速起步,在互联网市场相对较早期的时候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并保持至今。
  然而,创始人的成功并不意味着这种经验能够被公司后来员工成功地吸取。在蒂尔看来,那些Facebook、Google离职员工学到的经验,除了他们手头负责的产品、技术和项目,特定领域内操作经验,以及公司提供的免费桑拿、游泳池、零食咖啡之外,并无其他。虽然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人很聪明,够努力,但他们创立公司的所谓“初心”,和创造一家伟大的公司差之千里。(创业者注目)
  “前Google员工”离职创业,或许和“大数据”、“云计算”、“企业市场”、“SaaS”一样成为了一个新的泡沫词汇(buzzword)。当有人嚼着这样的烂词和你讨论他的创业项目的时候,或者上来就告诉你他的产品潜在市场有多大的时候,那多半意味着他们的产品真的很烂,缺乏和市场上现有产品差异化的能力。(投资人注目)
  他根据自己的逻辑判断出下一家千亿美元公司是Airbnb(了解Airbnb请阅读我们的房主体验文章:《一个城市一间房》),却绝对不会像个科技先知一样预测下一家伟大的公司是谁。
  当然,蒂尔可以给伟大的公司定性,比如点子和产品看起来十分古怪,或者能够创造一个全新的sector,当然他们必须能够获得垄断——这可能也是他在演讲中不断提到PayPal黑帮的另外两名成员伊隆·马斯克(Elon Musk)的火箭公司SpaceX和雷德·霍夫曼(Reid Hoffman)的领英(LinkedIn)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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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大厦,在这里你可以选择文艺的办公、小资的办公、或者学院风的办公。饿了、困了、情绪低落了,在办公大...此文是Medium CEO Ev Williams 2014年1月底给内部员工的一封,10月份发表在了Medium专门收集Medium内部文章的栏目Inside Medium上。标题所提到的公司实际上特指Medium,而你则代表Medium员工。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此文适用于所有的初创企业和员工。跟Medium的处境一样,初创企业犹如一艘小船,小到没有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之上的空间,大家必须同舟共济,劲往一处使才能抵达公司和个人胜利的彼岸—因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这是一家初创企业。这些日子里这是个有点沉重同时令人困惑的话题。我的意思很简单—我们的业务尚不可持续。我们要做的不是去壮大或者优化某个东西那么简单,而是要从头开始发动起增长与精华的引擎。
我们的成功并没有保障。实际上,从统计意义来说,可能性不大。套用那句已经说滥了的话,我们真的是团结在一起。这里没有自负、内讧或者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之上的空间。实际上:
你的利益就是大家的利益。
尽管任何公司都希望自己的人这么做,但初创企业有所不同。在一家更大的、业已定型的组织里,实际上个人利益优先有其合理性—这是与内部的其他人争名夺利以及控制权的需要。这个作为“获得成功”战略来说也许是行得通的,而且(在这样的组织里)个人所为往往很难影响到整个公司的成功。因此,哪怕自私行为对组织不利,但对全局影响却是极小的。在大型组织当中,个人利益优先的净效应是有利于个人的,短期内尤其如此。
但你是在这里工作(初创企业Medium)。这意味着:1)你会影响到整个公司的成功。2)公司成功将是影响你个人成功(你的职业、收入、工作幸福)的最基本要素。不好的是,这意味着如果我们失败了,你得另谋高就,而你的期权将不名一文,你的简历将不会给人留下印象。此外:你可能还会后悔本该过上另一种生活。这太糟了。
也有好的一面,在早期阶段帮助一家伟大公司搭建了它的任何一部分(尤其是超级棒的一部分)基本上就可以说你取得了成功。如果你是Google的前100号员工(且呆的时间不太短),那你不仅简历风光,赚钱不少,而且为学习和成长创造了巨大的机遇。此外:
你可以毫不愧疚地说自己帮助了数百万人并改变了世界。
在这里同样有可能。
因此,这就是你的工作:竭尽所能帮助Medium取得成功,把个人的抛诸脑后。
我的意思不是要你牺牲自己,连自己不快乐或受到不公正对待都不说。实际上这对Medium也不好,因为你长时间保持健康快乐和富有生产力对于公司来说是最好的事情。
我的意思是你得努力工作,帮助别人取得成功,不要去想个人荣誉或“往上爬”。这条船里没有这种梯子。它很小,我们所有人都只做一件事—划桨。如果你担心的是同一条船上的其他人而不是其他船上试图击败我们的人,那你担心错了。
还有,如果你是劲往一处使的集体的一部分时,那种感觉会很棒的。那样最好了。
而且,你在一条小船上时,可以看出谁在拼命划桨,谁在东张西望。在小公司里面,周遭谁在做贡献是很容易知道的,最起码日久见人心。所以,在一家运用得当的公司里,少些自我、少点抱怨、埋头苦干的人就能得到相应的名誉与地位的回报(记住:你周围都是会赏识你的有心人)。
有雄心,希望获得承认、希望给同事留下印象,这都没有问题—只要那些努力用在帮助我们取得成功的方向上。但是一般而言:
无私就是自私。
我们来说得具体一点。
不要关注你自己的地位、角色或者头衔。人很奇怪,总是喜欢与周围的人相比。但在“holarchy(合弄制)”的组织结构里,谁都知道那些并不是贡献的反映。用你帮助了多少而不是头衔来定义自己。
乐于助人。帮助公司的另一个人取得成功—不管方式如何,无论是教东西,提供真诚的反馈或者仅仅是一些鼓励的话,你都是在帮助我们大家。
保持弹性。不变的唯有变化本身。也许你得到了一个巨大的机遇,后来不是出于你的问题那机会又没了。也许对方只是打错了电话。什么样的事情都会发生,姑且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放眼长远。如果我们成功了,那就会有无限的扩张机会去做大事。到时候你就可以以一位乐于助人、没有自我的贡献者的身份树立起个人声誉,并获得无数机遇。
承担责任。这是你的公司,要有主人翁精神。如果出了问题,那是你的问题。帮助找出问题,尽你所能解决问题—不管是什么问题,也许是关系紧张,也许只是洗个盘子。
不要抱怨。适当的关系紧张和担忧是有益的。但是抱怨别人或别的部门或决策通常是无益的。如果你的确需要抱怨,向可以有所作为的人抱怨。不要传播负面情绪,这样不好。
注意形象。那些过分专注于打造个人品牌的人往往不以公司为先。你跟外面的人或者媒体乱讲也许有合理的理由。虽然别人不知道,但你的同事清楚真相,这时候你已经开始播下怨恨的种子了。
Biz Stone绘图原创文章,作者:bo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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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雷为爱奇艺提供众包带宽迅雷宣布与爱奇艺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迅雷的水晶计划将为爱奇艺提供众包带宽服务。水晶计划是一项正在进行之中的计划,思路是众包迅雷用户的闲置带宽和闲置存储容量,可以帮助互联网内容供应商提高它们的服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以及降低运营成本。同时,复杂的网络环境下水晶计划的用户也可以获得流畅的视频观看体验。
提供免洗到店快剪服务,美发 O2O “星客多” 获数百万美元融资 美发 O2O公司 “星客多” 今年 3 月已完成数百万美元天使轮融资,由创新工场李开复、明势资本黄明明和天使汇联合投资。星客多只提供 10 分钟 20 元免洗到店快剪服务,不提供上门服务,其模式源自于台湾。目前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预约服务,也可以直接到门店小票机排号取票。目前,平台有 50 多名全职发型师,和一批正在接受培训待上岗发型师,每日每店平均单量超 140 单。 培生以 13.2 亿美元将金融时报集团卖给日本经济新闻社 今日,培生宣布以 8.44 亿英镑(13.2亿美元)出售,但此次出售的资产不包括培生拥有的经济学人的50%的股权。培生目前有三大业务板块:培生教育集团、金融时报集团以及企鹅兰登书屋出版集团,卖掉融时报集团使得培生更加专注于教育。拉勾战略升级互联网职业成长平台拉勾二周年发布会上,拉勾 CEO 马德龙宣布,将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搭建一个帮助互联网人进行职业技能成长的平台。未来,拉勾网将针对互联网职场人推出内容资讯、职业顾问和成长商学院服务。之后拉勾网将逐一启动升级计划,据马德龙介绍,未来招聘只会占到平台上业务 10 %的比例。线上便利店平台&爱鲜蜂&获高瓴资本、红杉资本B轮融资,估值超3亿美元 爱鲜蜂于2014年6月上线,是一个基于LBS的线上便利店平台,通过整合供应链+自营品类,接入社区小店,利用小店运力,提供一小时送货上门的即时便利服务。据称,目前日单峰值10万单,用户500万,合作便利店1万家,月流水1亿元,业务覆盖11个城市。此前曾获红杉的2000万美元A轮融资,以及清流的天使轮投资。“轻松家电”获 1100 万美元A轮融资轻松家电专注于家电后市场服务,通过家电保养、维修、回收、以旧换新等服务,利用移动互联网手段提升家电服务产业链整体运营效率。轻松家电现拥有过千人的自营家电服务工程师团队,并建立了服务品质管控体系。成立不到一年,业务已覆盖北上广深等多个城市,累计用户五十万。今天,轻松家电宣布获得祥峰投资、光信资本、腾讯集团高级管理顾问吴宵光 1100 万美元 A 轮融资。Marketo 新一季收入大幅增加但仍保持亏损 根据 Marketo 最新公布的财报,其第二季度收入达到 5070 万美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 41%,但仍有 1800 万美元净亏损。其中,亏损幅度接近两倍于分析师预期,而收入方面则与预期接近(5000 万美元)。Marketo 称其第三季度将获得更高收入,预计全年收入在 2.1 亿美元左右。原文链接还有 ZDNet 总结的其它to B 服务公司财报。苹果开始在美区 App Store 开展“1 元促销”活动 中国试验大获成功后,苹果开始在美区 App Store 开展“ 1 元(0.99 美元)促销”活动,活动设计 100 款应用和游戏,其中包含 Pixelmator、GoodReader、The Room Two、Rayman Jungle Run、BADLAND、Real Racing 和 Angry Birds 系列等。 AWS 上季度创造了 18 亿美元收入 根据亚马逊公布的第二季度财报,亚马逊网络服务 (AWS) 创造了 18
亿美元收入,比去年同期增长了82%,第一季度增长了49%。过去4个季度,AWS 共创造了60亿美元的收入。
What: 音乐演出直播观看平台。 How:汇集一些大大小小的音乐演出(从音乐节到 live house 演出都有),用户通过付费观看直播。Think It Twice:模式很简单。创始人李宏杰认为足够优质的音乐内容一定要收费,中国音乐才有未来。野马的内容上要做到“足够优质”,依靠的是自称“全国最好”的直播团队。创始人认为直播是二次创作,只是单纯架两台机器并不能产生真正好的现场内容。What: 语C创作平台。 How:产品今天正式开始公测。语C即语言Cos,二次元人群通过角色扮演从而协同创作文字作品的玩法。用一个产品把散落在贴吧、QQ群的语C玩家们聚在一起。从创作环节的更好的工具体验,到平台化所带来的优势(找玩伴、找开戏、找作品看),这些都是吸引玩家们来产品上玩的理由。Think It Twice:语C人群并不多,可能去国在 100 万左右。但每个玩家都创造力丰富,所产出的内容质量很高。语C或许会成为下一个文学IP爆发性诞生的领域。语戏想吃下这部分人,把这部分IP掌握在自己手里,从而变现。What: 基于 LBS 的陌生人图片社交。 How:基本功能并不新颖,让用户能看到附近的照片。不以“附近的人”为单位,以附近的内容为单位。有关注人的功能。能查看其他指定位置(比如搜索别的城市)的内容。Think It Twice:创始人希望这款并不“特别”的产品能让最普通的人受到关注,愿景是将全国从地理上划分为栅格状,让每一块小的地方都有那一块地方的信息中心。目前产品上并不清新,交互和 UI 都比较朴实,但是切到了比较准确的用户群(例如年纪稍大的商务人士),用户活跃度比较高。一些中老年人在产品中发布内容也能得到附近的人点赞或评论。创始人是微博上注明的投资从业者“简直”。What: 二手车C2B交易平台。How:九车卖卖在检测标准、交易规则、服务方式、评级方式有自己的标准。可以完成30分钟检测,共有118项全息检车项目。Think It Twice:C2B项目要求B端买家一定要多,而九车卖卖上面只有数千商家,承诺的也只是1天卖车,这样用户还不如去上车易拍、优信拍这样的平台。What: 同城O2O智能物流及快递平台。 How:可以将货主、车辆、派送员信息进行动态匹配,并且双方可以直接通过平台议价、形成订单、托管运费,省去原有的协议、押金等流程; 较传统物流单一的信息交流方式,搜谷拉货APP更加高效。平台上实现资金的支付托管,并且着重引入“一键投保”系统,用户操作可以更方便,并且可以针对货物的类型、价值匹配相应的投保方式。Think It Twice:做单纯的信息匹配其实附加值并不大,重要的是平台能够提供担保系统。What: 服务业人才招聘服务 How:美差使用1对1的专人服务的模式,向个人求职者免费推荐兼职和全职的工作。个人求职者可以通过微信、App和400电话等方式获取帮助,也能在应用上上传照片后直接预约面试。平台上职位主要来自星巴克、85度C、味千拉面、优衣库等连锁品牌。Think It Twice:目前整个蓝领招聘市场还处于一个用户教育的阶段,招聘产品的第一个功课是打消蓝领工作者的防备心。美差的400电话、1对1服务在过去招聘中少见,但在蓝领招聘中会成为标配。What: Saas模式的薪金管理工具 How:薪朋的主要功能有工资和福利的自动计算和发放、报销流程管理。另外薪朋还具有分析报表生成的功能,支持移动端办公审批。值得一提的是,利用薪币偿还信用卡和兑换电子商店购物券。Think It Twice:企业服务SaaS是最有可能诞生多家独角兽的领域。薪朋称拿到了拜耳、惠氏等世界五百强的单子,在销售上会有这些企业背书的优势。What: 购物指南 How:路口是一个基于购物的社区。用户主要可以在路口中发起团购、获得实惠商品推荐和分享购物经验。同时能够对商品信息、购物指南像微博一样转、评、赞。Think It Twice:路口这样的产品最重要的环节是运营。三项功能需要有大量优质购物KOL(意见领袖)的支持,如何把这群人锁定在平台上是路口需要思考的。What: 大学生找工作平台 How:见招是一个基于移动端的招聘平台。主要的特点是收集了大量针对大学生的职位,取消了简历投递的模式,学生简单填写求职意向和优势就可以快速进行投递。同时系统还能自动筛选匹配职位。Think It Twice:产品机制对大学生非常友好,满足了“海投”职位的要求。产品机制对在招聘上弱势的公司也很友好,但对一些热门公司的热门项目意义不大(如腾讯暑期实习生)。产品最终对接的可能是创业公司实习岗、大公司的日常岗等职位。What: 大学生兼职交易平台 How:探鹿已打通交易闭环,通过信息、服务、支付、评价四个环节让用人方和劳动者形成自循环,整个过程像网购、外卖一样流畅起来,所以探鹿更像是兼职领域的“淘宝”,搭建的是一个自主交易平台。探鹿创始人周文华在互联网+人力资源行业有着近十年的创业经历,曾创办中劳网,联合创始人郭旭伟曾负责智联、千品网的市场工作;孟广曾是智联校园运营的负责人;李坤,则是淘宝和百度糯米的技术骨干。探鹿在4月份获蓝驰创投1000万人民币天使投资,目前月交易额突破1000万,日服务人次达到5000,已在青岛、西安、郑州等多个城市开展服务。Think It Twice:兼职市场今年异常火热,全国已有近百家团队出现,此时各家拼的就是对兼职市场本身的熟悉程度、团队的执行力、快速占领市场的能力。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辨析
一、中的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从一般意义上说,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种属关系,公司是企业中的一种。但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经常将公司、企业并列进行表达,例如,《刑法》第30条在规定单位犯罪时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93条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时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162条在规定妨害清算罪时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等等。从我国1997年刑法及其修正案和补充规定来看,在我国刑法中,只有当公司或公司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犯罪主体时,在刑法中才规定其为&公司&。这时的公司,是指依照我国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了极个别条文外,当公司及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或公司及其他企业的工作人员都可以作为犯罪主体时一般都是将公司、企业同时并列规定。因此,在我国刑法中,&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取得公司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当其与公司并列表述时,是指除公司以外的其他所有企业,包括未取得公司资格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即仅指非公司制企业,是所谓狭义的企业概念。只有当&企业&未与&公司&并列规定时,它才包括公司在内的所有企业。
二、对国有公司、企业范围的认识分歧及后果
公司、企业依其所有制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公司、企业和非国有公司、企业。我国刑法在许多条文中规定了犯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此,实施了同样的行为,但由于主体身份的不同,即具备或不具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身份,则会出现不同的法律后果,产生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差别。例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而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实施同样的行为,则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同样,国有公司、企业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单位受贿罪,而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同样行为则不能构成犯罪。又如,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一般的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同样的手段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则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同样,同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与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实施同样的收受贿赂行为,则前者构成受贿罪,后者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前者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因此,可以看出,在刑法中,区分犯罪主体是否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对于区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界限,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对于何为国有公司、企业,特别是对由国家控股、参股、含有其他经济成分的公司、企业能否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具体而言,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有限度的肯定说三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国有企业是指其财产归国家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在广义上,它包括狭义之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即《刑法》第165条所谓的国有公司、企业。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才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另有著述在谈到国有公司、企业时也认为,&&国有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成立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所谓有限度的肯定说,是指主张凡国有资产所占比例较大的混合制公司、企业都应当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如果国有资产所占比例较小,则不能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至于该比例具体应该有多大,则又有不同认识,通常主张以51%为标准。在西方,也有将国家在公司中的股份和表决权超过50%的,就认为是国有公司或者国有企业。但在实践中,也有将国家参股未达50%,而实际上由国家控制的公司,也认为属于国有公司。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国有企业绝对控股或者相对控股的,应当按照国有企业对待,在这些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股权超过50%比例的为&绝对控股&;在股份分散的情况下,国有股权高于30%、低于50%的比例,但国家或原有独资公司、企业对该公司、企业具有控制性影响的为&相对控股&。
对国有公司、企业内涵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对同一行为在法律认定上的重大差别,甚至是罪与非罪根本性差别。一旦这不同的认识为不同的法官、官或人员所采纳,则会导致对同一案件完全不同的处理后果。
三、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仅指全部资本为国有的公司、企业
笔者认为,何为国有公司、企业,应从法律的规定上进行考察,尽管我们在一般日常生活中将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公司、企业称为国有公司、企业,但是在刑法上,必须特别分清国有公司、企业与国有资本参股、控股的公司、企业之间的界限。笔者认为,就目前的刑法规定来看,所谓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包括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全部资产为国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非公司化的经济组织。相应地,非国有公司即是指公司财产不属于或者不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包括私营公司、外商独资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由国有投资主体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中一部分股份必须向社会公开募集,因而也不是国有公司;所谓非国有企业,就是财产不属于或者不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非公司化的经济组织。
作上述理解的依据在于:
1.从我国刑法对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分别进行表达来看,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应认定为非国有公司、企业。因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的国有公司、企业,只有凭借其投入的资本才能委派人员到作为与其具有平等民事主体地位的其他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否则,其委派即没有法律根据。如果将国有资本占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公司、企业认为是国有公司、企业,那么,如果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组建一家公司并向其中委派人员,岂不成了国有公司、企业向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人员?岂不成了只有向国有资本不占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的公司委派人员才叫向非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人员?如果外国资本与国有资本组建一家由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公司,外国资本向其中委派工作人员管理公司,岂不成为外国资本委派了国家工作人员。从此可以看出,从刑法的角度看,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并不是刑法中所称的国有企业。
2.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行政管理总局日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国家投资或者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当然属于国有资产。。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暂行规定》并没有将国家有投资的企业或者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都认定为国有企业,而有的仍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其在第9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由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1)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用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无形资产投资所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2)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金;(3)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届国有的资产。&第10条规定:&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由国家出资以及税后利润和专项基金中国家按照投资或协议应占有的份额,属于国有资产。&这也就表明,国家有投资的企业(包括公司)不一定是国有企业(包括公司)。
3.从最高人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推论出有其他经济成份参与的公司、企业不应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最高人民日在《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即使是国有资本占有相当多的份额,在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并不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只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可以推论,最高人民认为,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相应地,有其他经济成份参加的其他公司、企业,也都不应认为是刑法中所称的国有公司、企业。可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认了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不能认为是国有公司、企业。
4.从我国的其他有关立法中,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将国有公司、企业与国有资本参股、控股的企业相区别,认为它们并不是一回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但同时,又规定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这就表明,在审计法中,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并不是一回事,国有企业只能是全部资本都是国有的企业。又如,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国有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通过其标题明确地将国有企业与国有控股企业加以区分,即认为它们并不是一回事。如果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企业也是国有企业,党中央、国务院就没有必要在标题上将国有企业与国有控股公司加以区分,而直接称为国有企业即可。可见,即使在中国的最高决策层,也并不认为国有控股企业就是国有企业。再如,在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外交部、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外经贸部、国务院港澳办在《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公司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的审批办法》中也将国有企业与国有控股的公司分别表达,而不是笼统地称为国有企业。
5.如果将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公司、企业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在刑法处理上会产生自相矛盾的结果。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而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中的人员,只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这样,如果一个由私人资本委派到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公司、企业担任董事或者经理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或者侵占本单位财物或挪用公款,则应该按照受贿罪、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处理,因为他们在这类公司中从事的是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活动。但这样定罪显然是不适当的,因为他们到公司、企业中从事管理活动,不是基于国有资本的委派,也不是受国家机关的委派,而是受私人资本的委派。如果认为他们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会产生一个滑稽的结论:私人资本委派的代表私人资本在公司、企业中利益的人员竟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把他们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则与认为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公司、企业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结论相矛盾。结论的自相矛盾说明了这样立论的逻辑前提存在问题:将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认为是国有公司、企业是错误的。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公司不能理解为刑法中所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中,只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的人员,才能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不能认为所有的对公司、企业从事管理活动的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6.将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公司、企业理解为国有公司、企业,会导致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性质变动不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企业的股权是可以转让的,由此也就决定了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中国有股份是会发生变化的。如果认为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就是国有公司、企业,将会导致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到底是否属于国有公司、企业及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处于动摇不定的状态,一个公司、企业,今天由于国有资本占据控股地位,因此,它是国有公司、企业,在其中对公司、企业进行管理活动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明天,因为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例如,私人资本在市场上购买股份而取得控股地位),它就不再是国有公司、企业,与此相适应,其中的工作人员,又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后天,他们的身份又会发生变化。如果真这样理解国有公司、企业,对他们的行为在定性上将会出现极大的困难。
7.如果说,一个国有资本占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的公司、企业是国有公司、企业,在其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那么,按照同样的逻辑应该顺理成章地得出另外一个结论,私人资本占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的公司、企业是私人公司、企业,在其中从事公司、企业管理活动的人员,即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这一结论是错误的,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是在私人资本占绝对控股地位的公司、企业中,只要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的人员,应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由此也可以看出,那种将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企业视为国有公司、企业,其工作人员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正如不能把私人资本控股的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都认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一样,也不能把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中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由委派其的资本的性质决定的。
8.国有公司、企业与其他非国有公司、企业合伙或者参股,意味着成立一个新的经济实体。新成立的法人,其资本财产来源中虽然有国有公司、企业的投资或股份,但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一旦作为资本投资注入合伙或股份公司企业的资本金,与其他非国有公司、企业的投资即合而为新的独立法人财产权,具有不可分离性。国有公司、企业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即使是充任董事、经理,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也不是单纯损害国家财产利益。将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的公司、企业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实际上会导致否定或忽视这种公司、企业中的非国有资本权力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在所有侵犯公司、企业制度的犯罪中,都需要区分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与非国有公司、非国有企业,而是在一些特定的犯罪中作这种区分才对区分罪与非罪、此罪被罪具有意义。从我国刑法对公司、企业或其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的规定情况看,有些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工作人员,有的是对公司、企业作一笼统的规定,而并不规定这种公司、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前款或另外的条文中对公司、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进行规定,对于。但又通过后一款或其他条文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工作人员实施同样行为应如何处理。只有当刑法在其条文中明确规定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或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国有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同样行为,但要被确定为不同罪名时,区分国有公司、企业与非国有公司。企业才具有意义。例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规定其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则不能构成这一犯罪。又如,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构成挪用公款罪,而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同样的行为,却构成挪用资金罪。而在刑法条文仅是对一般的公司、企业或其工作人员作出规定时,则这种区分并不能起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作用。如,妨害清算的行为,不管是国有公司、企业,还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可构成犯罪,在此类犯罪中,区分是否是国有公司、企业并无实际意义。
诚然,上述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理解与论证,是依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并不说明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是合理的。特别是对于目前刑法中规定的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的犯罪,如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签订、履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其犯罪主体是否应当作如此狭窄的规定,是值得研究的,但这已超过了本文讨论的范围,笔者将另具文讨论这一问题。
注释与参考文献
在1997年《刑法》中,包括标题共有41条使用了公司、企业这种并列表达,在1999年刑法修正案中,共有3处使用了上述表达。
这几个特别条文是:1.《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以公共财产论&时,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其中的&集体企业&;2.第126条规定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时,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在第134条、第135争中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仅在这几个条文中,&企业&是广义上的企业,即包括公司在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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