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托是什么财产和受托人是什么关系?

什么是信托法律关系
什么是信托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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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trustlegalrelations)什么是信托法律关系所谓信托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信托事实并由信托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而言,一个信托法律关系存在着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三方当事人。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信托法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信托法律关系包括如下三个主体:(一)委托人委托人是指通过信托行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委托其为自己或者自己所指定的其他人的而进行管理或处分的人。通过实施信托行为将有关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以设立信托关系,意味着对财产的处理。这就要求委托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委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②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因为信托的成立要有财产的转移,这就要求信托人必须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否则这一转移便无合法根据。③委托人未陷于破产。因为破产法一般都规定,破产人对于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自己财产丧失处理权。(二)受托人受托人是指因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对信托财产负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或处分职责的人。依各国信托法的惯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均可以成为受托人。在大多数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受托人,在英国和英联邦国家中,国家在一般情况下也担任受托人。受托人可为一人,也可为多人。受托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受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②受托人未陷于破产。(三)受益人受益人是享有信托财产利益的人,不从事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因此受益人无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论自然人或法人,只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作为受益人。胎儿也可以作为受益人,但出生时存活为条件。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受托人原则上不得作为受益人,以防止其滥用受托人的权利,但是各国信托法也允许受托人成为多数受益人中的一个。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由信托法律规范确认并保证其实现的、法律关系各方主体之间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一样。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1)知情权。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信托帐目是全面记载信托财产及其种类、数额或价值、流向、变型、使用状况以及由该项财产派生的受益权的支付情况的文件;对它的查阅能够使看阅者对信托财产以及受托人对该项财产的管理和对信托事务的处理的实际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由于信托关系由委托人设立,委托人在这一关系存在期间,在认为需要之时,有权请求受托人提交信托帐目,以供其查阅从而实现这一了解。(2)管理方法调整权。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对信托财产的管理,需要运用一定的管理方法。这一管理方法一经确定,一般说来不能变更;即便因遇到特殊事由而需要变更,也要符合法定条件。我国《信托法》对此规定了限定条件,即: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3)撤销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委托人的这项申请撤销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4)解任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任受托人。(5)选任新受任人的权利。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前受托人的任务一旦终止,其应当由新受托人依法取代。委托人有权在新受托人的产生方面发挥能动作用。2、委托人的义务信托关系一方面要求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另一方面却排除了其管理信托财产与处理信托事务的可能性。这便使委托人在执行信托方面,无须承担任何义务。然而,提供信托财产,就委托人而言依法应遵循一定规则。不仅如此,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为信托法所授予或承认的受托人的权利,只要能够对委托人行使,则委托人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从此点来看,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有下列各项:(1)确保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的义务。(2)按照法律、信托行为的规定向受托人支付的报酬的义务。(3)除委托人已在信托文件中声明保留权利者外,不得干预受托人的活动。(4)当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时,如其解除信托的时期不利于受托人,则应赔偿受托人因此所受损害(如报酬的减少等)。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受托人的权利(1)管理信托财产与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这一权利为信托关系本身派生出来的,信托目的是要求通过由受托人执行信托来使受益人获益,这就决定了受托人这一权利的享有。只有当受托人享有这一权利,该人才有可能在执行信托的过程中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义务,才有可能凭借自己的能力,使信托财产派生出受益权,从而为实现委托人或有关国家机关设立信托之目的创造条件。(2)请求法院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权利。对信托财产的管理,需要运用一定的管理方法。这一管理方法一经确定,一般说来不能变更。但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有时为了有利于受益人或者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确需要对这一管理方法进行变更。受托人有权在需要之时请求法院变更这一管理方法。(3)费用及损害补偿请求权。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要使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对信托事务的处理有效地进行,通常需要由受托人支付一定的有关费用。这种费用主要表现为因信托财产所负担的税金与管理费,正常维修信托财产所必需的费用,以及因实施信托行为中规定的各项行为所必需的费用等等。在许多情况下,这种费用均是受受托人用自己的固有财产来垫付的。除此而外,在信托执行的过程中,受托人有时也会非因自己的过失而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对第三人负有债务,并且这种损失或债务又较多地体现为受托人并未取得相应利益却开支了一定的金钱,故两者也属于“有关费用”的范围。受托人对其在这一过程中垫付的前述各项有关费用,理应获得补偿。(4)就自己的执行信托获得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对于这一报酬权,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行使:一是直接对信托财产行使;二是对受益人行使;三是对委托人行使。究竟按其中的哪一种途径来行使这一权利,一般应当由导致受托人取得这一权利的法律或信托行为来规定。如果有关的法律或信托行为中对此并无规定,那么可以由受托人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5)为信托行为所授予的权利。这一权利与上面提到的四项权利在性质上不同或者不完全相同:它是由委托人意定的权利。还可以在有关的信托行为中,以明文规定形式,授予受托人一定权利。这些权利即可以包括与信托财产或信托执行有关但在信托法中却并未规定的权利,还可以包括在信托行为中规定的事由出现之时变更或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权利,等等。2、受托人的义务(1)诚信、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2)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指受托人必须以受益人的利益作为处理信托业务的唯一目的,必须避免与受益人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在管理信托财产时,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3)对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的义务。信托关系以信托为基础,没有委托人或有关国家机关对受托人的信任,不可能有前两者对后者的选任或指定,有关的信托关系便不能产生。信托关系的这一特征,要求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亲自管理,对信托事务亲自处理。即要求受托人以自己的行为来执行信托,而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5)共同受托人共同行动的义务。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决定。(6)帐簿制作义务、报告与保密义务。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7)交储信托利益的义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是受托人最基本的义务,这一义务是信托关系的目的所派生的,目的是要求通过受托人执行信托来使受益人受益。受托人的其他义务均服务于此义务,即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履行其他各项义务均是为了在法律上创造条件,使这一义务得到切实的履行。(8)信托财产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义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录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负有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义务。三、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1、受益人的权利(1)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当受益人为两个以上时,为共同受益人。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2)放弃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①信托文件规定的人;②其他受益人;③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4)享有委托人的知情权、管理方法变更权、撤销权、解任权。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裁定。2、受益人的义务信托法在承认受益人享有很大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受益人承担的义务,而且认为这种义务行为是特别有效的。这是在法律上反映了受益人才是信托财产的实际所有者的事实。其义务主要有两项:(1)依信托行为规定,给付受托人报酬。(2)补偿受托人在执行信托过程中垫付的有关费用。受益人承担上述两项义务,以其享有受益权为前提。3鲈鱼,Yixi,泡芙小姐,KAER,方小莉.页面分类:信托术语0评论内容为网友针对条目&信托法律关系&展开的讨论,与本站观点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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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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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埂哗第窖郢忌电媳钉颅人之托,代人理财。详细说就是有大型企业想融资的话,可以提供抵押和担保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制定信托计划,同时确定监管银行,交银监会报批后,由信托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募集资金,并和投资者签订信托合同,投资者的钱直接汇给监管银行,由银行保证专款专用,到期收益和本金也由银行直接划转。信托公司派人进驻企业实行财务和管理双重监督
A地产公司想在B市搞个住宅地产项目“和谐社会”,但是由于在当地的子公司才刚刚设立,且目前地产企业受政策调控影响,无法直接从银行获得较低利率的贷款。
无法从银行贷款,也没有发行债券的资格,但是这个地产项目自己又非常有把握,自己却只有30%的资金,怎么办?
找信托公司C去!
信托公司派了D经理过了负责此事。 D经理(对地产行业的开发和运作有深入的了解和较为丰富的经验)带了几个助手,对A地产公司的实力和项目的前景及可行性做了深入分析,得出结论:该公司资产实力、地产开发实力雄厚,该项目前景看好,风险不大。
经过协商,信托公司向A地产公司表达了以下想法:我们公司不可能直接投资金给你们,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发行信托理财计划的方式从老百姓手里募集到资金给你们。你们给我们2%的手续费,给银行1%的手续费(他们帮我们找到了客户),给投资者9%的利率,产品期限一年。为了能够吸引投资者,我们必须设立许多风险控制措施,我们会把产品的份额设成优先级和次级。你们的资金用来买次级份额,投资者的自己买优先份额,亏先亏你们的。整个地产项目的资产全部归属于我们这给信托项目:既不是你们名下的资产,也不是我们名下的资产,而是以一个项目独立存在。整个信托项目的资金流也归我们来管理,第一期楼盘卖出的自己必须先用了偿还投资者的资金。如何?
A地产公司一算总的融资成本12%,但是一想这个项目自己预估的利润远高于这个融资成本,所以马上签署合同。
过几天:银行的一些大客户就收到了自己客户经理的来电:“张老板您好,我是F银行的客户经理小G,我们行现在有个信托产品,1年期,收益率9%,大型房地产商A是融资方,风险控制措施也很到位,你要不要考虑一下?”_______________如果上面懂了,其实下面的根本不用看_______________
委托和代理(尤其是委托)是和信托非常近似的一种法律制度,也可以运用于财产管理。但是,信托作为一项关于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独特的法律设计,它与委托、代理存在巨大的差异。简单说来,这种差异表现在:
(1)成立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
(2)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系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受托人/代理人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3)财产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债权人可以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在国外的实践中,信托显示了自己独特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长期规划。信托因有受托人的中介设计以及管理连续性的设计,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2)弹性空间。信托设立方式多样化(有信托合同、其他书面形式、遗嘱等)、信托财产多元化(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权还是债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信托目的自由化(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而创设信托)和实务领域宽泛化(信托品种繁多、应用领域宽泛)的特点,使得信托具有巨大的弹性空间。
(3)受益人之切实保障。一方面,信托中信托财产所有权“名实分离”,受托人承受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使得伴随所有权所生的管理责任与风险皆归属于受托人,而伴随所有权所生的利益则纯由受益人享受。另一方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质,使得信托财产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所追索,从而赋予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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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信托是以贷款方式运用信托资金,是资金信托的主要运用形式。贷款信托以实际获利、分红为原则,不允许受托人承诺保证信托资金的本金和最低收益,是一种带有变动利息的金融产品。贷款信托的利息水准上下浮动,一般受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影响,在基建项目或其它适于作信托计划的企业的资金需求大量增加时,信托资金贷放款额就高。不过,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都要遵从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贷款的利率区间中国人民银行作了统一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信托资金贷款的收益可以作大概估计。变动利息的金融产贷款的收益
贷款信托的合同年限一般为3年以上,比较缺乏流动性。信托资金大部分是贷给基建用户的,期限较长,一旦委托人与受托者达成信托合同,在其期限之内不得解约。不过,在合同期内委托人急需用钱,也可以采取转让的方式办理。[1]
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信托是英美法的产物。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从而使信托法律关系在我国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信托法律关系打破了大陆法系民法中物权法律关系与债权法律关系的界限,突破了 “”的原则,也为贷款担保创造了一个新的模式。
在贷款信托担保关系中,存在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信托担保公司)和受益人(贷款人)三方当事人。信托财产既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也独立于信托担保公司的财产。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源于所有权的受益权。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不同于债权的权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信托担保公司以信托财产偿还贷款。第一,的与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相区别。因为委托人不是,委托人依法清算或被宣告破产时,信托财产既不属于清算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同时,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受托人依法清算或被宣告破产时,信托财产也不属于清算财产和破产财产。这样,作为的贷款人就不用担心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他们可以通过拍卖、变卖信托财产来清偿贷款的本息。此外,根据《信托法》第54条的规定,除非信托合同另有约定,终止时,信托财产归受益人所有。一旦债务人违约或出现财政困难时,信托关系终止,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见,采取信托担保方式可以大大降低贷款的风险。
第二,信托担保的非诉性,有利于贷款人低成本地及时回收贷款。因为信托担保公司经贷款人要求可以直接出卖信托财产以清偿贷款人的,无须经过司法程序,请求法院、变卖信托财产来实现债权。这既可免去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费用,又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实现债权所设置的种种障碍。
第三,有利于克服银行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和渎职行为。因为信托担保公司是以盈利为主的专业担保公司,由他们来对(借款人)的财力情况、信誉状况和信托财产变现的可能性进行全面审查,定会比贷款银行工作人员更加谨慎和注意。这样可以防止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因人情、回扣而放松对贷款人的审查,从而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局面出现,大大提高了贷款的安全性。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采取贷款方式进行投资,使得这类在收益风险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项目的收益是封顶的。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贷款利率,而且面临着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可能对这一收益的抵扣。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利益。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有的信托产品采取了具有风险激励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即根据信托的不同收益率计提不同比例的管理费用。如果低于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不计提管理费用,节省下来的管理费用将用于弥补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低于预期收益率的损失。这种具有风险激励性质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形成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与资金信托委托人一致的利益取向,充分体现了信托公司取信于投资者的决心和诚意。
其次,尽管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挑选了相关的项目进行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依赖对信托公司的信任。而信托公司刚整顿完毕,自身的信誉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通过外部机制来控制。为此在产品设计方面有多种措施来控制信用风险。●财政支持的方式即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入直接来源于财政资金(如长春基础设施项目和生态环保项目);或者如果出现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财政承诺按照这一差额补偿(如北京国投的CBD项目);或者财政资金作为项目投资的一部分直接参与贷款,降低其他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如浙江绍兴文化街开发项目)。
●采用第三者担保担保方都是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和偿还能力的企业。
其它控制贷款信用风险的方式还包括:房地产资产超额抵押方式和贷款偿还的责任保证保险方式。它们方式各异,但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可能的信用风险。
●采取贷款方式本身面临着利率风险这种利率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现有信托产品面临着基准利率上调可能带来的风险。
随着通货紧缩局面的改善,升息的可能性非常大,投资者面临实际收益减少的危险。如果出现这个情况,在利率调整当期,贷款的利率是没法调整的,也意味着投资者实际收益的降低。即使重新制定贷款合同以规避利率风险,但这种规避依赖于相关的存贷利率差不变的前提。然而,随着市场利率化的进程,很有存贷差缩小的可能。现在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之差大致为3%左右,较之于国外1.5%~2%的普遍较高。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这个存贷差很可能下降。这意味着投资者在未来2~3年的投资期间,不仅承担着基准利率上升导致的实际收益的下降风险,还可能面临着贷款利率不能同比例上调补偿这一损失的可能。贷款信托业务包括委托人确定用途的贷款信托和由受托人确定的贷款信托。
1)委托人确定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信托:厦国信将多个委托人的信托资金聚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以流动资金贷款的形式将资金提供给既定的资金使用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信托收益。
2)由受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贷款信托: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一定金额的资金委托给厦国信(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确定管理方式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回收本金及利息并交付给的资金信托业务。
信托资金主要运用于:经济实力较强、资信等级较高、信誉好的知名企业或有较强的资产抵(质)押的以及有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偿还的风险较低的。厦国信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选择信托资金使用人。在资金闲置期间可运用于、等风险较低的。贷款信托在中国将有良好市场前景,原因在于:
(1)贷款信托在形式方面采取贷款方式,只要落实或、手续,一般情况下风险是可控制的。而在收益方面,贷款信托的资金运用是大多是中长期的,其远远高于的定期储蓄利率。因此,贷款信托收益率对投资者(委托人)有一定的吸引力。
(2)以信托公司处于主动地位创设信托,只要安全性、收益性对投资者有足够吸引力,通常都会取得投资者的认可。
(3)中国与创设贷款信托时的日本一样,是一个后起的发展中国家,中长期建设开发资金的筹集,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贷款信托作为一个能够为中长期项目建设融通巨额资金的信托品种,必然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1]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信托与委托区别
一、信托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主要法律特征如下:1、信托关系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基础;2、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信托生效以信托财产转移于受托人为条件;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之后,信托财产即不再属于委托人所有,而是被置于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一言以蔽之,信托即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二、委托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委托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行为。委托关系的建立通常以签订委托合同为表现形式。
委托的法律特征在于:1、委托是以受托人管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的一种提供劳务的行为,当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时,其后果由委托人承担。2、委托自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成立。
三、相同点和区别
信托与委托都具有相同点,即其产生都是基于双方的信任,也都是一方受托为他方办理事务,都具有契约关系。
信托与委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两者的主要区别为: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信托合同存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信托当事人,而委托合同只约定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信托合同中,作为受托人的一方往往是主要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而这类机构的设立必须经过专门的审批.对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法律则没有特别要求。
(二)适用范围不同
信托运用于财产管理领域,委托的范围则广泛得多,几乎所有法律行为都可以以委托方式由他人处理。
(三)行为主体的名义不同
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而委托法律关系,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处理委托事务的活动。
(四)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将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受托人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自主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而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则需严格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
(五)财产的独立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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