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财政与编制编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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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央财政决算公开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财政部网站&&&&发布时间: 11:09:39&&&&点击:
& &问:今天,全国人大公布了《关于2011年中央决算的报告》,请介绍一下《关于2011年中央决算的报告》有什么特点。  答:今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查通过了财政部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2011年中央决算的报告》(以下简称《决算报告》),并于今天予以公布。该《决算报告》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注重全面完整。按照预算管理方式,《决算报告》分别从中央公共财政决算、中央政府性基金决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三个方面,反映了中央决算的整体情况。  二是注重解释说明。对2011年支出项目决算数与2011年预算数存在较大差异的,在《决算报告》中都作了解释说明。为方便社会公众阅读理解,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名词,也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加以说明,文字数字与图表相互衔接、相互对照。  三是注重突出重点。《决算报告》在全面反映2011年中央财政决算情况的同时,还专门阐述了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预算执行效果、中央财政用于民生和“三农”方面的支出以及中央本级“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等情况。在总结2011年财政工作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分析了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措施。  问:请介绍一下全国财政决算、中央财政决算和地方财政决算之间的关系。  答:财政决算是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反映。全国财政决算由中央财政决算和地方财政决算组成,包括收入和支出两方面。全国财政决算简称全国决算,中央财政决算简称中央决算,地方财政决算简称地方决算。  问:请介绍一下中央决算与中央部门决算之间的关系。  答:中央决算是年度中央财政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反映,包括中央财政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的内容。中央部门决算是年度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反映。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中央部门的资金来源,既有中央财政安排的财政拨款,也有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因此,部门决算的收支范围,比中央决算收支范围更宽。其中,部门决算中财政拨款部分,与中央决算支出相对应。  问:中央决算何时公布?  答:中央决算也已于今天公布,2011年地方决算和全国决算同时公布。决算共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公共财政决算部分。包括《2011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决算表》、《2011年中央公共财政收入决算表》、《2011年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决算表》、《2011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决算表》、《2011年中央公共财政支出决算表》、《2011年中央本级支出决算表》、《2011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决算表》、《2011年地方公共财政支出决算表》、《2011年中央财政国债余额情况表》等9张表格,以及关于中央公共财政收支情况的说明。其中2011年中央公共财政本级支出决算表,在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 “款”级科目的基础上,公开至“项”级科目;汇总的全国和地方公共财政支出决算表,按同口径公开至“项”级科目。二是政府性基金决算部分。包括《2011年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决算表》、《2011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决算表》、《2011年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决算表》、《2011年全国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表》、《2011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表》、《2011年中央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表》、《2011年中央对地方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决算表》、《2011年地方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表》等8张表格,以及关于中央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的说明。三是国有资本经营决算部分。包括《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决算表》、《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表(按科目分类)》、《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表(按项目分类)》等3张表格及相关说明。  问:请问“三公经费”具体是指什么,在加强“三公经费”管理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财政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给相关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用于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和公务接待等方面的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部门收入除财政拨款收入外,还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行政单位“三公经费”支出主要由财政拨款安排;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支出除通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列支外,财政拨款也安排一部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有关要求,近年来,财政部会同中央部门主要作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三公经费”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细化“三公经费”预算编制,规范预算编报口径,要求中央部门从基层单位逐级汇总编报“三公经费”预算,努力提高“三公经费”预算编制准确性。强化“三公经费”预算执行约束,明确要求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不得超过预算规模。对部门提出申请追加预算事项中涉及“三公经费”预算的,经财政部严格审核并报国务院同意后,方可追加。二是加强相关制度建设。研究完善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使用和公务接待等经费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规范和改革公务接待工作。随着《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实施,“三公经费”管理的制度建设将得到进一步加强。三是压缩“三公经费”预算。按照国务院要求,2009年中央部门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在前三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了2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在前三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了15%,公务接待费预算在上年基础上压缩了10%。年部门预算编制中,均按照零增长原则对中央部门“三公经费”预算进行了严格审核和控制。其中,2011年按照国务院要求,又按2%的比例进一步压缩了相关部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2011年中央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支出93.64亿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19.77亿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9.15亿元,公务接待费14.72亿元。2012年中央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79.84亿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21.45亿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3.48亿元,公务接待费14.91亿元。与2011年决算相比,2012年中央本级“三公经费”预算减少13.8亿元,主要是从2012年起,中央本级“三公经费”总额中,不包括武警部队。  问:请问行政经费具体是指什么?  答:行政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维持机关运行开支的费用。行政单位主要包括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  行政经费的支出内容:一是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包括工资、津贴及奖金等,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一般购置费等。二是维持本单位运行的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租赁及大中修、专用设备购置费、专项培训费、办案费、网络运行专项维护费等。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加强行政经费管理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如不断完善基本支出定员定额和实物费用定额标准,扩大定员定额实施范围,加强单位资产管理等。  汇总2011年中央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维持机关运行开支的行政经费,合计899.7亿元,比上年增长1.42%。  问:请问中央部门决算、分部门的 “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什么时候能够公开?  答:按照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中央决算后,财政部应在20日内批复中央部门决算,中央部门收到财政部批复后即可公开本部门决算。依此程序,预计从7月19日起有关中央部门将向社会公开2011年部门决算,并同时公开“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等有关数据。据了解,公布时间会尽可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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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贯彻省编办、省财政厅鲁编办发[2011]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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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省编办、省财政厅
鲁编办发〔2011〕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编办〔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度假区)编办(组织人事部)、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鲁编办发〔2011〕3号),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管理,规范编制使用程序,提高编制管理质量和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厅字〔2011〕19号文件的分工意见》(厅发〔2011〕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编制使用审批和人员经费管理
各区县机构编制、财政及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编制使用管理和人员经费管理工作,认真执行编制使用报批制度,规范进人管理程序,从源头上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节约财政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审批的编制使用范围内并按照编制用途补充人员,优先满足招聘(引进)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或高层次人才;不同类别的编制,不得相互挤占,不得混编混岗;从严控制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到财政补贴或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逆向流动;对职能弱化、人员结构不合理、体制建制面临调整等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不予安排使用编制。
二、切实做好编制使用审批与人员经费管理工作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员额内调任、转任、公开招考(聘)、调入、调整及其他方式新补充人员的,须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制使用申请。同意后,机构编制部门向提报部门、单位出具《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
(二)机关事业单位凭《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办理补充人员事宜后,持相关有效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备案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出具《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备案通知单》,确定为正式在编人员并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三)财政部门依据《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备案通知单》或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数据,核定预算、核拨经费。未经编制使用审批,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自行补充人员的,机构编制部门不列入编制实名制名单,财政部门不核定预算、不核拨经费。
(四)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出现减少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到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办理核销编制实名制人员信息数据和调整财政预算事宜。
三、纪律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对违反规定使用编制、以虚报人员方式占用编制冒领财政资金等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通过“12310” 监督举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举报投诉。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淄 博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
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编办发〔2011〕3号
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11〕13号文件的分工意见》(鲁厅字〔2011〕19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
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管理,规范编制使用程序,提高编制管理质量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补充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使用审核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空编运行、动态管理的原则。
  凡机关事业单位职能弱化、人员结构不合理、体制建制面临调整等,不予安排使用编制。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补充人员,须先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报编制使用申请。编制使用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主要职责、经费形式;
  (二)编制数额、实有人数;
  (三)用编类别、数额及理由;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使用编制补充人员的数量、类别等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向提报部门、单位出具《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
  机关事业单位凭《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办理补充人员事宜。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补充人员完成后,要进行入编登记,机构编制部门列入编制实名制名单。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的编制实名制信息数据,核定预算、核拨经费。
  第七条 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补充人员的,机构编制部门不列入编制实名制名单,财政部门不核定预算、不核拨经费。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生变动,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销实名制人员信息。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编制、以虚报人员方式占用编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通过“12310”监督举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举报投诉。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设区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版权所有:桓台县国土资源局&&&鲁ICP备号技术支持:桓台县信息中心 桓台县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中心大街729号&&&联系电话:&&&邮箱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 【实施日期】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企业单列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地产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问题,必须及时加以解决。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我们在《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签订项目开发合同、合资开发项目,暂按如下规定处理:1.项目开发合同中规定按投资额比例分配项目开发产品的,主办企业收到投资各方开发资金作应付账款管理。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主办企业按合同规定分配投资各方项目开发产品,应按实际成本冲转开发产品及相应的应付账款。投资各方对分回的开发产品应及时作为存货管理。2.项目开发合同中规定按投资额比例分配项目利润的,主办企业收到投资各方开发资金作预收账款管理。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主办企业对外出售项目开发产品,应将预收账款转为营业收入,并相应结转营业成本。项目利润形成后,按合同规定分配项目利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无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单位签订合资开发项目合同,合同中规定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项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出资各方资金作预收账款管理。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规定分配出资各方项目开发产品,应按合同规定的转让价格计入营业收入,并相应冲转预收账款,结转营业成本。合同中规定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项目利润的,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与土地方合作开发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需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调整后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入开发成本;不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入开发成本。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分配合作方开发产品,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入营业收入,并相应结转营业成本。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代建房屋及其他工程,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房户登记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办妥交接手续后,应按照委托方确认的结算价款,计入营业收入,并结转代建工程相关成本。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实际成本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房屋类固定资产,应作如下处理:1.出售合同中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开作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该项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摊余价值及在出售过程中交纳的有关税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地上建筑物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该地上建筑物的残值以及出售过程中交纳的税费后的净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2.出售合同中实行房地产统一作价的,房地产出售收入扣除该项房地产的账面净值、清理费、出售过程中交纳的各种税费和其他费用后的净收入或净支出,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出售的自用房屋类固定资产属于职工住房的,所取得的净收入计入企业住房周转金。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周转房时,应将周转房转作开发产品处理,并按照合同、协议约定价值计入营业收入,按照周转房的摊余价值结转营业成本。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所得的价款,只能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并作为企业预收账款管理。商品房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后,应将预收账款转为营业收入。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商品房租赁预约协议,取得的商品房预租价款,作为预收账款管理。商品房竣工验收办理租约手续后,应将预收账款转为营业收入。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采取先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再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出售给该承租人,所取得的价款应按下列情况处理: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作为租金收入计入营业收入;租赁期满,承租人愿意购买该商品房,企业取得的售房价款计入营业收入。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时与买受人约定,在出售后的一定年限内由企业以代理出租的方式进行包租。企业出售商品房时,与买受人签订售房合同、协议并不据价款结算账单,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计入营业收入。代理出租期间,收取的房屋租金作为其他应付款处理。合同、协议中约定,租金收入可用于冲抵售房价款,企业应将其他应付款冲转应收账款。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而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初期当年无营业收入或能够取得少量的营业收入,但确需发生业务招待费的,须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方可按当年完成房地产开发工作量(即开发成本的当年借方发生额)的60%预计营业收入,并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待摊费用;预计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预计营业收入的5‰;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预计营业收入的3‰;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预计营业收入的2‰;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预计营业收入的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出售开发产品实现营业收入的年度开始,应将待摊的业务招待费,在3-5年之内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十四、经有权机关批准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比重较大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建筑面积或投资比例采取预提办法从开发成本中计提公共配套设施费。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只能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采取预提办法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偿转让。单独立项且已落实投资来源、能够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从开发成本中预提公共配套设施费。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时,按照国家规定代为收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作为代收代缴款项管理,并专户存储。按照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维修基金时,相应冲转代收代缴款项。维修基金在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企业之前而滞留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期间,产生的利息净收入转入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办理竣工验收后而尚未出售前发生的维修费,计入销售费用。开发产品出售后,在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冲减质量保证金(应收账款);质量保证金不足冲减的部分,计入销售费用。  十七、本补充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八、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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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民政发[200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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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 文件
鄂民政发[2007]42号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到实处,现就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强调通知如下:
  一、足额落实城乡低保地方配套资金。一是要足额落实城市低保调整标准地方配套经费预算。从2006年7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人月均补助水平提高了15元,其中省政府要求市县财政按保障对象人月平3元标准落实预算。请各地足额落实提高标准所需经费,不折不扣做好保障水平提高工作,缓解当前粮油副食品价格上涨给城市低保家庭基本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各地要在稳定保障规模的前提下,强化动态管理,巩固应保尽保工作成果。二是农村低保资金按照人月平补助30元标准筹集资金,省与市县按5:1比例筹措。资金除了按规定中央和省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各地福彩公益金新增部分解决,各地要严格按照省里规定保障规模,将农村特困救助对象全面过渡到农村低保。各单位不得随意扩大保障人数,降低补助水平,也不得通过减少家庭保障人口虚报、少报人数。
  二、切实做好农村五保户对象供养标准调整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7月1日开始,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年人平15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年人平1000元。各地提高标准工作要在年底前完成。从2007年7月1日,农村福利院公益服务经费由县级财政按集中供养五保对象20元/人*月标准给予补助。2007年省级补助资金从省级下拨农村“以钱养事”公益服务补助经费中列支。各地要千方百计落实农村福利院公益经费预算,并通过“购买服务”办法,逐步建立农村福利院管理服务新的工作机制。同时,各地要按照2004年省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转发民政部等部委通知要求,五保供养资金全部采取社会化发放办法,实行资金直达。
  三、进一步做好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今年,中央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将有较大增长,各地也要加大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要通过扩大救助病种或不设病种限制,使医疗救助惠及更多救助对象,改变目前医疗救助资金结余过多的状况;通过开展定额救助,缓解一部分五保对象、低保对象无线看病的矛盾;通过“三办(窗口)合一”办法,简化审核手续,加强与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衔接,为困难群众提供便利服务。
  四、实施城市低保对象一次性价格补贴。今年上半年,猪肉、鸡蛋等副食品价格大幅度上涨,给城市低保家庭基本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经报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城市低保家庭实施一次性基本生活消费价格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30元。发放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15元,其余资金从各级低保资金中调剂解决。城市低保对象基本生活消费一次性价格补贴工作必须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
  五、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库,既是政务公开的需要,也是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紧迫性,尽快建立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库。民政部门运用低保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库,定期通过网络导入财政社保部门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社保部门审核后传至国库,然后由国库转传到代发金融单位,并实现省、市、县定向数据传输,最终达到“动态联网、实时监控、及时发放、信息共享”的目标。与此同时,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库还要与相关部门链接,为有关部门实施专项救助提供准确信息。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调配技术力量,安排必要的信息化建设经费,购置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加快数据采集、录入和联网工作,力争年底前完成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库建设任务。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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