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设立的管理委员会是什么?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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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二、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厂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需经厂长同意。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车间(分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车间(分厂)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车间(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六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日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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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优缺点是什么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优缺点是什么
09-11-16 &匿名提问 发布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以生产资科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或服务性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以下是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一些内容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讲,它是指所有调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济关系的法障规范。狭义讲,它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企业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 (一)国家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关系;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企业和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内部关系。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必须符合《企业法》规定的各项条件。设立企业报请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企业应该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的变更形式有:(一)企业的合并;(二)企业的分立;(三)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企业变更应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后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二)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律、法规决定解散;(三)依法被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是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依法具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全民所有制工业的义务,是指全民所有工业企业依法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的主要内容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可以划为产、供、销和人、财、物两个方面。其中,产、供、销方面的权利有(一)生产经营决策权;(二)产品、劳务定价权;(三)产品销售权;(四)物资采购权;(五)进口出权;(六)投资决策权。人、财、物方面的权利有:(一)留用资金支配权;(二)资产处置权;(三)联营、兼并权;(四)劳动用工权;(五)人事管理权;(六)工资、奖金分配权;(七)内部机构设置权;(八)拒绝摊派权 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有(一)企业对国家的义务;(二)企业对社会的义务;(三)企业对职工的义务。
 六、厂长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负责制是指厂长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定决策,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的法律制度。对内,厂长是企业经营管理系统的中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全面负责;对外,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对外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法律活动。 厂长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征求职代会的意见;二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厂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或通过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 七、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依《企业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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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领导体制,确定厂长的责任和权限,实行厂长负责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负责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厂长依据本条例规定,对本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第三条 厂长在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企业主管机关的决定。
  第四条 厂长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产,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五条 厂长在企业缴纳税金、上交利润和提取、使用利润留成以及转让固定资产和进行重大经济活动等方面,必须接受审计、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国家银行的监督。
  第六条 厂长应当定期向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七条 厂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章 厂长的条件和任免
  第八条 厂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革命精神,能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熟悉本行业生产业务,懂得有关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大中型企业的厂长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小型企业的厂长一般不应低于中等文化水平,或者通过国家厂长考试,成绩及格;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厂长的产生,应当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委派任命;
  二、按照企业主管机关的部署,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推荐,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批准或任命;
  三、企业主管机关招聘、提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任命。
  第十条 厂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至5年,可以连任。
  厂长任期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厂长应当根据国家要求、社会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提出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实现长远发展目标的任期责任目标,经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任期责任目标的实施,应当作为对厂长考核、监督和决定可否连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厂长任期届满前,原任命或批准机关应当根据厂长在任期内的实绩,在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连任或离任的决定。
  厂长在任期内申请辞职,必须向企业主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经原任命或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离职。
  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厂长的建议时,企业主管机关应当在30天内调查处理完毕。在调查处理期间,厂长是否继续履行职责,应当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
  厂长在任期内因力不胜任或有严重失职行为,企业主管机关有权免除其职务。
  厂长在任期内,企业主管机关和干部管理机关一般不调动厂长工作。
  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
第三章 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和生产指挥
  第十一条 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就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助厂长决策。
  管理委员会由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和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包括工会主席)人数一般应当为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称重大问题是指:
  一、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计划和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企业党政工团等脱产人员编制和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三、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上述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厂长提出。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讨论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事项中需经企业主管机关审批的,由厂长负责上报。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讨论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中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厂长负责提出。
  第十五条 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企业建立各级经济责任制。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规模大小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厂级经济技术负责人。企业是否设副厂长以及副厂长的名额,由厂长提出方案,报企业主管机关决定。
  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
  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
  行政职能科(室)科长(主任)和车间主任,在厂长或分管的厂级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或分管的厂级负责人负责。
  厂长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厂长指定1名厂级负责人代理其职务。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设立必要的、精干的管理机构。
  有关会计、统计、审计、质量检验等机构的调整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厂长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厂长的职责
  第十八条 厂长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结合任期责任目标,提出企业的年度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厂长应当组织企业各方面的力量,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给企业的各项任务,严格履行经济合同。
  第二十条 厂长应当注重市场信息,不断开发新产品,降低成本和费用,增强企业的应变、竞争能力。
  第二十一条 厂长应当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厂长应当采取切实措施,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三条 厂长应当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环境保护。
  厂长应当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厂长应当组织职工群众切实做好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厂长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智力投资和人才开发,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文化、业务教育,组织职工进行技术革新,支持合理化建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五条 厂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其职权;在决定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厂长应当支持企业共青团和科协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章 厂长的权限
  第二十六条 厂长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决策权和生产指挥权。
  厂长同管理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对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厂长有权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副厂长和厂级经济技术负责人,以及中层行政干部的人选方案由厂长负责提出,并征求企业党委意见。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决定任免;厂级行政副职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厂长用人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人选方案,厂长应当倾听各方面意见,经充分酝酿后提出。
  第二十八条 厂长有权按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
  除经营亏损企业外,厂长对确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可按国家规定予以晋级。
  厂长对违纪职工,有权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辞退;辞退职工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厂长对厂级干部的奖惩、调资、晋级和对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人员的奖惩、调资、晋级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二十九条 厂长有权拒绝企业外部任何组织和个人抽调、借用企业的人员,无偿占用企业的资金和物资,对企业摊派劳务、费用。
  第三十条 厂长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厂长应当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第三十一条 厂长有国家规定的企业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方面的其他权限。
  第三十二条 厂长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威胁、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厂长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荣誉奖励、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
  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全国同行业、同类企业中达到先进水平;
  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有竞争能力,为国家创汇做出较大贡献;
  三、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交税利连续3年以上有较大幅度增长,职工收入有所增加;
  四、创优质名牌产品,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五、推行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成绩显著,有重大技术突破,或为企业创造了自我发展的条件;
  六、推行现代化管理取得显著效果。
  第三十四条 由于厂长工作上的过错,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区别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损害国家、企业、职工、用户或消费者利益;
  二、没有不可克服的外部原因,连续两年完不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日删除)
  三、有条件履行而未履行经济合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忽视产品质量,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在物质、技术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
  六、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第三十五条 厂长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经济利益,应当区别情况,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厂长的奖惩和调资、晋级,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或由企业主管机关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机关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厂长的产生、任期、任免、奖惩,企业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都按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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