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保金申报,残疾人来单位不到一年,残保金申报按一年还是按...

您还未登陆,请登录后操作!
关于残保金
如果增加一个残疾人,对企业有哪些利好?(以前企业没残疾人)
一、安置残疾人与未安置残疾人,残保金缴费计算不同。
1、未安置残疾人职工计算公式:
缴费基数*1.5%=应缴残保金;
2、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或达不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
缴费基数*(1.5%-已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在职职工总人数)=应缴残保金(出现负数按零申报)。
二、安排残疾人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安置残疾人与未安置残疾人,残保金缴费计算不同。
1、未安置残疾人职工计算公式:
缴费基数*1.5%=应缴残保金;
2、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或达不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
缴费基数*(1.5%-已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在职职工总人数)=应缴残保金(出现负数按零申报)。
二、安排残疾人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工资,这些加起来要比残保金多很多,所以,从这上面赚钱是不可能的,从为社会做贡献的角度考虑,安排残疾人到公司是很有公益心的,值得佩服.
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到属地民政部门申办福利企业手续,各地要求的残疾人比例不太一样,大致手续如下:
(1)《新办福利企业申请报告》
(2)《新办福利企业审批表》
(3)企业职工登记表...
大家还关注登录 | 注册 |
| 新闻热线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55号令)和《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浙财社字〔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日起调整残保金征收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经济组织;
  3.省部属和外省市驻龙单位、分支机构。
  以上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均应依法缴纳残保金。
  二、征收标准和办法
  残保金统一由县地税部门代为征收。具体征收方法如下:
  1.实行查账征收的用人单位按税收管辖范围,从日起向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以本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以1.5%的费率按月申报缴纳残保金。
  2.实行定额征收的用人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税收管辖范围,从日起按每人每月25元标准向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申报缴纳残保金。
  3.财务列入县会计核算中心(含教育、建设等分中心)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县会计核算中心(含教育、建设等分中心)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直接划转,征收时间为每年的7月。
  4.财务未列入县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向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缴纳残保金,征收时间为每年的7月。
  5.除实行查账征收的用人单位外,以后年度残保金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变动等情况,由县残疾人联合会、县地方税务局共同发文调整。
  6.当年度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数有变动的,可通过年终汇算清缴一并结算。
  三、费用列支
  纳税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残保金,可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有关规定
  1.各单位安置的残疾职工必须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本县户籍;
  2.已安置残疾职工必须在职在岗;
  3.残疾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应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不得歧视;
  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及时报送县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核;
  5.有关证件和用工档案必须齐全;
  6.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县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所报送上年度以下资料:
  (1)《龙游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1)。
  (2)《龙游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人员名单》(附件2)。
  (3)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5)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单原件和复印件。
  (6)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逾期拒不报送相关资料,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7.县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对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核定。于每年1月25日前,完成用人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确认,并抄送县地税局备案。
  五、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职工残保金核减的有关规定
  1.对安置残疾职工人数达到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不征收残保金。
  2.对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未达到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按照县残联根据核定的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核减计算出应缴纳残保金的数额申报缴纳。
  六、法律责任
  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又不按比例缴纳残保金的单位,将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保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保金的,依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由财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县相关部门过去制定下发的关于残保金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年检地址:龙游县文化西路24号县残联综合楼。联系电话:
  龙游县残疾人联合会
  龙游县财政局
  龙游县地方税务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征收政策问答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征收政策问答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你可能喜欢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用人单位:
  2014年(费款所属期为201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即日起开始征收,现将征缴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缴对象
  日前在温州市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外地驻市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征缴标准
  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一是财政全额补助单位:市本级财政全额补助单位按上一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212元/年&人征收,人均折算后为723元/年&人。二是其他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财政全额补助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仍按2013年征缴标准征收,201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800元/年&人,人均折算后为312元/年&人。具体规定:(1)2013年已足额缴纳的缴费单位,按不低于2013年实际缴纳数申报缴纳。2014年缴费单位与2013年相比,从业人员减少的,其应缴人数由残联部门核定。(2)2013年未足额缴纳或未缴纳的缴费单位,按2013年残联部门核定的应缴数申报缴纳。(3)2013年以后新办的缴费单位参照2013年征缴标准征收。
  三、征缴方式
  残保金实行按年征收方式,残联核定应缴数,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1)财政全额补助单位:按市残联核定的应缴数扣缴;(2)其他单位:由该单位按残联根据上述征缴标准核定的应缴数申报缴纳。
  四、征收期限
  2014年10月至11月30日。
  五、征缴流程
  (一)确认费额
  用人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缴纳残保金前,需及时办理人数、费额确认工作。具体操作如下:(1)对《残保金核定缴纳通知单》无异议的用人单位,登录温州残联网站()点击&残保金申报&模块,按要求申报确认人数和应缴残保金费额。办理时限为日至11月30日。(2)对《残保金核定缴纳通知单》有异议或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携带相关资料(详见残联网)至所属残联经办机构办理重新核定人数或残疾职工安置确认手续。
  (三)缴纳费额
  用人单位在日至11月30日期间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税网&)&网址www.&,在报税网的&纳税申报/综合申报表&,按残联网站的&残保金申报&模块查询的应缴残保金费额进行申报缴纳,或到主管地税部门业务大厅办理缴纳手续。操作如下:
  (四)报税网操作规定
  1.应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应缴费额录入&应税收入&栏。
  2.已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已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税收入&栏录入&零&。
  六、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如对残保金的核定数有异议的向主管残联经办机构进行咨询;有关申报缴款业务咨询主管地税部门。
  相关网址:温州市残联网址: 。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网址:www. 。
  市区残联联系方式:温州市残联劳服部(学院中路305弄1号、电话50399)。鹿城区残联劳服所(学院中路307号、电话50177)。瓯海区残联劳服所(瓯海区行政审批中心112号窗口 电话529979)。龙湾区残联劳服部(龙湾区文化路22号电话600028)。温州经开区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滨海园区明珠路850号1230室 、电话)最受欢迎栏目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
关于2014年度萧山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确认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告
[发布日期: ]  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88号国务院令),《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323号令)、《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浙财社字[号)和《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杭财社[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14年度单位安置残疾职工就业进行全面确认,对2014年度未达到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确认、征缴范围及对象
  凡日前在本区域内成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外地驻萧单位等用人单位安置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的萧山籍持证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安置残疾人就业不到1.5%比例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缴纳残保金。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确认
  (一)安置确认
  凡在本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驻萧单位等用人单位,均应按在职职工平均总人数的1.5%比例安置法定劳动就业段内残疾人劳动就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确认为安置残疾人就业。
  1、安置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持有萧山区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就业,并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应为残疾职工购买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工资定级晋级、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会养老保险应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合理安排工种和岗位。
  (二)确认时间
  日至10月20日(双休日除外),逾期不再确认。逾期不办理的单位,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三)确认方法
  1、网上确认
  各用人单位对2014年以前已经残联窗口确认过的残疾职工应进行网上确认(福利企业统一在网上确认),具体操作如下:
  (1)登陆萧山残联网。网址:,进入安置残疾人确认系统;
  (2)进行网上申报。按以下步骤进行:输入企事业单位地税编码→输入密码(初始密码123)→登录→企业网上申报→提交→确定→残疾职工申报→输入身份证号→根据身份证调取信息→保存→确定→点击提交到残联部门→提交成功确定。
  2、窗口确认
  各用人单位对2014年新安置的残疾人或首次确认的单位须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金城路1098号水务大厦C座六楼)进行窗口确认,并提供以下资料:
  (1)《残疾职工花名册》(在萧山区残联网下载或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领取);
  (2)《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在萧山区残联网下载或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领取);
  (3)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5)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
  (6)2014年度由单位投保残疾职工的缴费明细;
  (7)2014年度4月、12月份残疾职工工资发放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中的复印件,应由用人单位盖章,用人单位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申报时须带资料原件,经受理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用人单位。
  三、残保金征缴
  (一)残保金计征标准和计算方法
  计征标准: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1.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各类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全年21000元的标准缴纳残保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外地驻萧单位按全年22000元的标准缴纳残保金。
  单位应缴残保金计算:单位应缴残保金金额=(单位2014年度残保金征缴计征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计征标准。
  (二)残保金缴纳方法
  1、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驻萧单位应交纳的残保金,由地税部门征收,应在10月份税收征收期内向单位所在地地税分局申报缴纳(《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中单独计算申报),缴纳的残保金从企业管理费科目中列支。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残保金,按区编委办统计的实际在职人数计算,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确认,区财政局在核拨部门和单位预算经费时予以划转。
  3、用人单位2014年度开办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月份征收,残疾职工工作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4、对逾期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额5‰的滞纳金。
  (三)残保金减免
  1、因遭受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破产等原因,缴纳残保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在今年9月30日前凭2014年度的单位《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职工工资年报表》及有关文件和书面申请,填写《萧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审批表》,经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镇街签署意见,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申报,经区残联、地税局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酌情予以减免。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其它
  残保金属政府性基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以上有关政策事项,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萧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
  萧山地方税务局规费科:&
  萧山区财政局综合科:&
  萧山地方税务局城厢税务一分局:&
  萧山地方税务局城厢税务二分局:&
  萧山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萧山地方税务局义蓬税务分局:&
  萧山地方税务局临浦税务分局:&
  萧山地方税务局瓜沥税务分局:&
  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残保金申报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