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外地人员如何办理沈阳市失业保险中心及领取失业金

[咨询]外地人怎么申请领失业保险金?
日&&07:36:40&&&&
问:外地城镇户籍参保人员,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怎么办理申请手续?
答:失业保险待遇可以选择在杭州享受,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享受。
如果选择在杭州享受,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天内办理有关材料报送手续。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报送材料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带身份证、暂住证、1寸证件照片两张,到受理其原用人单位资料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如果选择在户籍地享受,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天内办理有关材料报送手续。
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天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凭身份证到杭州市就业服务局(中河中路242号劳动大楼409室)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
失业人员到户籍地按当地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转出后,不得再转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来源:都市快报&&&&作者:&&&&编辑:周曦(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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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促进其再就业而制定的我国自日起作&&&&者国务院出版时间日装&&&&帧平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失业保险条例[1]已经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朱镕基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第五条 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高于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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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友发表于
我是一名外地人员在单位工作2年了,现在单位要倒闭了,有交社保,交了2年了,想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带哪些证件,开哪些证明?要详细答案
由:nj_市人社局网络发言人 发表于 15:58:25
您好,我们尽快给你回复。
由:nj_市人社局网络发言人 发表于 10:40:26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时需提供:1、填写完整的《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2、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应提供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协商解除的,应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书)及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时需提供:(1)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的《申报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应提供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协商解除的,应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书等);(2)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原五县人员);(3)失业人员档案资料;(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时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选择在本市享受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及复印件(不能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转移或退缴手续);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的,还应提供转入地区失业保险机构的名称、开户行及银行账户;上述领取方式一经选择并核定后将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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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杭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外地人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余杭时间: 15:47
来源:社保查询网
编辑:Sinky
  背井离乡在外地工作,我们都不容易,都是为了多赚一点钱。但是大城市的房价真的是嗖嗖往上涨,我们是没有办法在大城市买房的。近日有朋友问,我外地户口,现在准备辞职会老家,请问在余杭怎样可以领取金啊!这里就给大家说明一下:
  符合《浙江省条例》第21条规定,本人持身份证、档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到企业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所办理手续。
  如在企业所属地领取失业保险金,还需提供余杭区域内的有效居住证并经居住地社区确认。如选择户籍地领取,还需提供户籍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失业保险专用帐户。
  现在大家知道如何在余杭领取失业保险金吧!版权声明:《外地人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余杭》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注明:/shiyebaoxian/10827.html上一篇: 下一篇: "余杭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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