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税

文档贡献者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国际贸易政策理论中易犯的错误——关于关税的多面改革及对高技术产业的补贴
文档星级:
内容提示:国际贸易政策理论中易犯的错误——关于关税的多面改革及对高技术产业的补贴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10|
上传日期: 03:53:09|
下载积分: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官方公共微信
下载文档:国际贸易政策理论中易犯的错误——关于关税的多面改革及对高技术产业的补贴.DOC关税税率的调整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宋昌英--维普资讯网
您的位置: &&
>> 关税税率的调整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关税税率的调整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所属类别:
关税是国际通行的税种,是各国根据本国的经济和政治的需要,用法律形式确定的、由海关对进出口的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通过运用适当的政策调整进出口税率,以达到调节国家内外经济活动和对外贸易活动的重要工具,是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本国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关税手段被世界贸易组织视为透明度最高的对外贸易调节工具,因而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使用。国际贸易关税术语{海关(Customs)}
进出口贸易程序
&&当前位置:进出口贸易资料库
& 国际贸易 & 国际贸易关税术语
&&推荐链接
国际贸易关税术语
海关(Customs)
一国在沿海、边境或内陆口岸设立的执行进出口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它根据国家法令,对进出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管检查、征收关税、编制海关统计并查禁走私等任务。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e)
经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也称为海关估定价格。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经货主(或申报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需按本国关税法令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价格形式多种多样,海关估价以何种价格为依据,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最通常使用的进口货物估价依据是到岸价格。有些国家则使用离岸价格、产地价格或出口价格,也有些国家使用进口地市场价格,进口国官定价格......,或同时使用几种价格。
作为估价依据的价格不等于是完税价格。需要根据国家的估价规定进行审查和调整后才能规定为完税价格。由于各国海关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进口限制的非关税壁垒。因此,国际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估价规定,并为此做了很大努力。
目前,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主要有《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书》,也称《新估价法规》,另一种是《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货物贸易谈判组最惠国协议与安排小组召集各参加方的海关专家做了多次非正式的磋商,并就对关于实施总协定第七条《海关估价守则》的协议草拟了一份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进口商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事项的文本。
互惠原则(Reciprocity)
互惠是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它是作为两国之间确立起商务关系的一个基础。在国际贸易中,互惠是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互惠原则是关贸总协定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有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不仅明确了各缔约国在关税谈判中相互之间应采取的基本立场,而且也包含着各缔约国之间应建立一种怎样的贸易关系;另一方面从关贸总协定以往的八轮谈判来看,互惠原则是谈判的基础,其作用也正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的。
关贸总协定互惠原则规定见第二十八条附加关税谈判第一款修改减补表的谈判、第三十三条新成员国的加入等。
互惠原则使每个国家在降低其关税时在经济上安全了,因为相互削减消除了单方面削减所必然带来的国际收支逆差的风险。互惠原则也使削减关税在政治上成为可行,因为相互削减关税被认为是一种妥协交易而不是向别国投降,因而通常不会产生政治风险。
汇兑平价(Par Value of Exchange)
在各国采用金本位制度的时代,汇兑平价是指各国货币的金平价的比例,亦即以一国本位货币第一单位所含的纯金量,与他国本位货币第一单位所含纯金量的比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创设的国际货币基金,为谋求各国汇率的稳定,要求各会员国必须设定其本国货币的汇兑平价,此项平价,须以本国货币与黄金或日每一美元所含的纯金量(每盎司纯金等于35美元,亦即美元每单位为纯金0.888671克)的交换比率来表示,故又称为国际货币基金平价。
汇兑税(Exchange Tax)
又译为外汇税。指国家实行外汇管制的方式之一。按进口贸易的种类不同,对进口所需外汇征收不同的外汇税,以限制外汇的使用。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认为“......因实施多种汇率而征收汇兑税或规费是不当的”。
货币(Money)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商品交换发展和价值形态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货币执行着五种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历史上不同地区曾有过不同的商品交换充当过货币,后来货币商品就逐渐过渡为金银等贵金属。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交换的扩大,商品货币(金银)的供应越来越不能满足对货币日益增长的需求,又逐渐出现了代用货币、信用货币,以弥补流通手段的不足。进入20世纪,金银慢慢地退出货币舞台,不兑现纸币和银行支票成为各国主要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续。但是支配货币运动的始终是马克思所揭示的货币流通规律。
西方经济学的货币概念五花八门,最初是以货币的职能下定义,后来又形成了作为一种经济变量或政策变量的货币定义。货币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1.人们普遍接受的用于支付商品劳务和清偿债务的物品。2.充当交换媒介,价值、贮藏、价格标准和延期支付标准的物品。3.超额供给或需求会引起对其它资产超额需求或供给资产。4.购买力的暂栖处。5.无需支付利息,作为公众净财富的流动资产。6.与国民收入相关最大的流动性资产等等。实际上,后面4条应属货币的职能定义。这些定义都没有科学地抓住货币的本质,但对于货币经济分析也有一定的可用之处。
约束税率(Bound Rate)
经过谈判达成协议而固定下来的关税税率为约束税率。按关贸总协定规定,缔约各国应该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的方式,或者为有关缔约国所接受的多边的程序进行谈判,谈判结果固定下来的各国税则商品的税率为约束税率,汇总起来形成减让表,作为总协定的一个附属部分付诸实施。按总协定规定,关税减让谈判有4种减让形式来约束关税的税率:1.降低关税并约束在降低了的关税水平;2.约束现行关税税率;3.约束在现行关税水平以上的某个关税水平;4.约束免税待遇。
自主关税(Autonomous Tariff)
又称“国定关税”。由一国政府独立自主地制定的关税,包括关税率及有关关税的各种法规、条例。实行自主关税的国家。可同时对缔有贸易协定、在自愿对等基础上相互减让关税的国家实行协定关税。
最惠国税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
某国的来自于其最惠国的进口产品享受的关税税率。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税率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于第三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所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结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一项法律原则,又称无歧视待遇原则,指缔约一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缔约国第一方的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规定有四种形式:1)片面的(单方面受惠);2)相互的(双方受惠);3)有条件的(如第三国为享有优惠已经或将要和作出相应的补偿,缔约的有关方需作出同样的补偿才能享有这样特定的优惠);4)无条件的(缔约一方将新的优惠提供给第三国时,应自动地,无条件地提供给缔约的另一方)。早期,大多采取片面的形式,属于不平等条约。欧洲国家最先采取无条件的形式,美国最先采取有条件的形式。《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第一条第一款式规定:“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它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使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税率。
优惠差额(Margin of Preference)
系指相同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和优惠税率的绝对差别,而不是指这些税率的比例关系,例如:(1)最惠国税率是从价税36%,优惠税率是从价税24%,则优惠差额是从价税12%,而不是最惠国税率的三分之一;(2)如最惠国税率是从价税30%,优惠税率为最惠国税率的三分之二,则优惠差额为12%,(3)如果最惠国税率是每公斤2法郎,优惠税率是每公斤1.5法郎,则优惠差额是每公斤0.5法郎。
优惠税率(Preferential Rate)
又称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y)。指对于来自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所适用的关税率,较一般关税率为低,通常是由于均属于同一国家集团的成员或者由于政治因素的考虑,而给予的优惠待遇。例如同协优惠、共同体优惠及普遍化优惠关税制度(GSP)等均是。在关贸总协定中,优惠税率是指各缔约国间因特定原因(如普惠制)给予对方的低于最惠国税率的优惠待遇。
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Rate of Protection)
指整个关税制度(和有效保护措施)对某类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给予净重增值的影响。也就是由于整个关税制度而引起的国内增值的提高部分与自由贸易条件下增值部分相比的百分比。有效保护不但注意关税对成品价格影响,也注意投入品(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因此有效保护率计算的是某项加工工业中受全部关税制度影响而产生的增值比,是对一种产品的国内、外增值差额与其国外增值的百分比。可用公式表示如下:有效保护率=(国内加工增值-国外加工增值)/
国外加工增值*100%。在乌拉圭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中,大部分仍集中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这些国家需要大量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出口最终产品。因此,在关税谈判中,什么商品可以减税,减税幅度多大,如何不影响对本国加工制造业的保护而又达到相互减让关税的目的,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应注意的是有效保护率的提高,这就涉及到谈判的策略问题。
[成功案例]   
注册香港公司 | 英国公司注册 | 法国公司注册 |
| 澳门离岸公司 |
美国公司注册 |
| 日本公司注册 | 德国公司注册 |
| 外商代表处注册 |
RICHLMORAL CPA LIMITED
香港瑞丰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第一座11楼
电话:+852- 传真:+852-
客户专线: 400-880-8098
&&&&&&&官方网站:
瑞丰在中国16城市设有分行,500多名资深顾问,提供成立公司、企业并购、股权重组、境外上市、投融资、品牌设计、商业筹划....等服务!作为“潜在的误导”来描述。首先看一看pomp1,它讲的是按dτ=δπ[*]-ετ模式进行的关税改革一定会增加福利。用该表达式消去式(12)中的dτ项,可以很容易地证明这个结果。但这倒底证明了什么呢?从式(10)中可看出,命题中特指的那种关税改革dτ=δπ[*]-ετ与dτ=δπ-(δ+ε)τ是一样的;&用文字来说,这种改革与根据国内价格成比例地按δ提高所有关税,然后根据初始价值成比例地按δ+ε降低关税的做法是一样的。其中唯一的难点在于,既然依据国内价格成比例地提高所有关税并没有改变相对价格,这也就不会影响任何真实的量。特别是它对福利没有什么影响!它所做的只是对国内价格的重新定价:换一种说法就是在计算上做出些改变。因此,dτ=δπ[*]-ετ模式的关税变化就等于按比例地将关税不多不少正好降低(δ+ε)%:pomp1&只是对统一关税减论规则的重新陈述。
这样的论证同样适用于pomp2。从技术角度来看,&如果按世界价格成比例地提高所有关税,福利也会增加,这是没有错的。但是,这种关税变化按前面提到的模式,其中δ>0,ε=0实际上是将关税统一降低δ%。
最后,pomp3是怎样一种情况呢?&既然从已知的论证中我们可以清楚所有n+1种商品的作用,因此没有必要再对多面规则进行第二次证明。如式(8)所示,假设商品1的关税率比其它任何商品的关税率都低,同时商品1又可以作为这些货物的净替代品,那么如果提高商品1的关税率,福利毫无疑问会增加。但是,由于没有一种可计算的商品,“提高最低关税”又指的是什么呢?这个最低关税或者是个负值,或者不是。如果它是个负值,那么它实际上就是进口“补贴”,而“提高”它实质上是在消除扭曲,因为补贴率正在变得越来越接近于0。另外一方面,如果最低关税不足负值,那么我们就可以在不产生任何真正的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按我们已提到的方式重新给所有国内价格定价,直到某种关税率降到0。现在,提高这种税率,等于对所有货物的关税进行等比例的降低是同质性的。在这种情况下,pomp3(正如pomp1和2一样),&也只是对统一减税规则的另一种解释。
总而言之,我必须强调的是,最早提出这些命题的文章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而我所评论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然而我认为,这一类型的命题,在试图为扭曲的小型开放经济提高关税提供案例的同时,带来的却都是潜在的危害。比如,世界银行似乎已经在它的撒哈拉南的非洲的一套体制援助计划中实施的这种建议。当然提高某些关税的做法也许有别的说得过去的理由:希望避免关税收入的损失就是一种可能。然而,至少在我在此分析的模型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说他们无法给出提高关税的理由。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总有许多商品(例如出口品)在贸易扭曲情况下是零税率甚至是负税率,因此在提高一种低税率(但要为正税率)时,多面关税改革所运用的条件就不一定能站得住脚。
三、贸易政策的单边改革与多边改革:&我回顾的第二个题目是关于多边的关税变化的。这里我并不想说些文献中存在着可能产生误导的结论,而是想说明人们没有正确评价在这些明显不同的结论之内的一些相似性。因此,我用“arts”来表示“可能是冗长累赘的理论”。请考虑以下几点:
art1:在一个小国开放经济中按比例地降低关税会提高福利水平。
art2:在可替代性情况下,一个小国开放经济中关税的多面改革会提高福利水平。
art3:在所有国家都实行成比例的关税削减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art4:在可替代情况下,各国都进行关税的多面改革是帕累托改进。
art5:如果一个国家集团将它的净外部的贸易额固定,那么就存在一种帕累托改进式的关税形成。
art1和2&重复了我们在第二节中讨论过的小型开放经济中的两种结论。我已经指出(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二者都是可增进福利的关税变化的一般表达式(5)的特殊形式。对比之下,art3和4则与一个十分不同的重要问题有关,这一问题首先由瓦尼克(1964)探讨过:在什么情况下世界各国协调一致的关税改革会使各国福利都得到提高?最后,art5讨论的是另一个问题,即如何描述那些能保证某个关税同盟的各成员国的福利水平得以增加的关税变化。在整个关税同盟的理论中。奥耶马―肯普―黄理论是为数不多的简单明了的结果之一。
如同上一节,我首先从概述一个分析的框架着手。幸运的是,其中大量必需的工作已经完成。我们来探讨一下一个由许多国家组成的世界,这些国家分别用j=1,…,m表示,每个国家都和第二节的小国开放经济下的讨论是一样的,因此每个国家(用上标j&表示)的净进口额都等于其贸易支出函数的导数:
e[j][,p]=(p[j],u[j])=m[j],j=1,…,m;&(13)
国内价格等于世界价格加上关税:
p[j]=p[*]+t[j],j=1,…,m;&(14)
净国内花用等于关税收入:
e[j](p[j],u[j])=t[j]'m[j],j=1,…,m.&(15)
这就为3m个国别内生变量提供了3m个方程,这些变量分别为{u[j]},{p[j]},{m[j]}。再加上世界市场的必须扫清的要求:
σm[k]=0&(16)
这样就可以得到世界均衡的说明。最后一个方程决定剩下的未知数p[*]的值。
要想全面完整地求解这个模型是很复杂的。幸好我们不必这样做,因为我们所需要的只是找到能够带来帕累托改进的关税变化。首先,像在小国开放型经济案例那样对式(13)到(15)进行约分,然后求出所有国家的总数:
σ(1-t[j]'x[j][,i])du[j]=-σt[j]'s[j]dp[j]&(17)
很明显,式中已将第二节中的那套符号延伸应用至多国的情况下。(例如,j国的替代矩阵是s[j]≡-e[j][,pp])。为了进一步加以简化,我们需要一个世界价格变化的表达式,这可以通过对式(16)求约分得出:
dp[*]=s[-1]σ(x[k][,i]du[k]-s[k]dt[k])&(18)
这里s≡σs[k]是世界替代矩阵。最后,代入式(17&)得到下列条件:
σ(1-t[j]'x[j][,i])du[j]=σt[j]'s[j]dt[j]&(19)
其中t[j]'=t[j]'-σt[k]'s[k]s[-1]&(20)
在这一节中,式(19)是最为关键的一个式子。我特意用一套能够显示它与小国开放型经济条件下的等式(5&)的相似性的符号来表述它,然而式(19)与式(5)在两个方面存在着很明显的差异。首先,&式子左边并不是一国效用的变化,而是各国效用变化的加权之和。这是因为我们所需要的只是那些能够带来帕累托改进的关税变化,换言之,就是那些能保证全球场可获得收益的关税变化。将这些收益真正地转化为帕累托改进要求能够获得一次总付的国际转让。假设可以进行一次总付的国际转让,我们就可以标示du[j]的系数。这个系数应为正数,否则的话,只需将用作计算的商品从系数为负的国家转移至系数为正的国家就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
式(19)与小型开放经济式(5)的第二个区别在于,&替代和收入效应在后者中是乘以实际关税t,而在前者中是乘以t[j],即各国关税与全球加权平均数σt[k1]s[k]s[-1]的离差。&(权数都是正确定的矩阵,而且共计为同一性矩阵σs[k]s[-1]=i)。因此,&在多国情况下,对福利改革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绝对的关税水平,而是相对的关税水平。我将这些t[j]条件称为“影子奖赏”,因为这样就可以很容易地知道它们等于各国国内价格与世界影子价格之差。
现在我们可以考察式(19),立即给出一个大概的结果,这个结果包括全部五个arts:
命题2:可能带来帕累托改进的关税改革的应要条件是式(19&)的右边为正。
命题2是一个强有力的结论。它表明,就效率而言,国际间的关税协调总是可取的。进而言之,选择进行关税协调的国家的数量多少并不重要。这既可以是单个某国与世界平均水平的关税协调(如art1和2&所设想的那样),也可以是全世界所有国家之间的关税协调(如art3&和4所设想的那样),还可以是许多国家的任何中间的集群之间的关税协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国家的关税结构都是一样的,那么就不可能获得进一步的帕累托收益。这是因为,如果所有国家之间的相对价格是一样的话,那么其共同关税就相当于一次总付的税收,也就没有任何福利成本可言。
很显然,所有5个arts都是命题2的推论。art1和2&都能很容易地得出。在这种情况下,比起世界矩阵s:s[k]s[-1]=0,小国开放经济条件下的替代效应可以忽略不计。将他国的关税忽略不计,就可以象第二节中一样得出统一关税削减和多面关税改革的结果。art3和4&也可以直接推算出来。唯一的限制条件是,为了保证多国都实现帕累托改进,这些理论必须用式(20)的影子奖赏条件来表达。因此,统一关税削减就要求某一国家的所有关税削减都与影子奖赏同比例地进行;而多面关税改革的要求(在可替代条件下)降低拥有最高影子奖赏率(而不是最高税率)的商品的关税。
最后,art5,也就是奥耶马―肯普―黄结果,又是如何的呢?形式上,它只是命题2&的另一个推论吧了:如果一个关税同盟的所有成员国的外部贸易额固定的话,那么就存在一种帕累托改进式的关税改革。然而对此的解释却是不同的,因为我们讨论的只是整个世界这个大集合下的一个子集。在推导art1到4时,我们可以引用式(16&)的微分式σdm[k]=0,因为世界上再无其它国家;&现在这个做法同样适用(即使σm[k]=0不再适用),因为这个关税同盟的对外差距可以根据必要进行调整以保证它的对外贸易额不变。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奥耶马―肯普―黄结果的这种解释很有建设性,因为它描述了一系列能够带来持续帕累托改进的内部关税变化,而不只是表明取消所有内部关税(已知固定的外部贸易额)是帕累托改进的。因此,命题2&不仅包含了所有早期的关税改革理论,而且对现有的理论进行了重要的扩展。
四、对高技术企业的补贴&我所要讨论的第三个重要问题是政府是否应该支持高技术的出口导向企业。由于这类企业都是在寡头垄断的行业内竞争,而传统贸易理论基本都侧重于完全竞争的一般均衡模型的分析,故而对寡头垄断基本上没有什么阐述。然而,在过去15年里,战略性贸易政策有了很大的发展,并把现代产业组织理论应用至开放型经济中。在我看来,这些结果都只是一些新奇的理论探索,而并未形成强有力的政策建议。有一部分学者,例如克鲁格曼(1987),&已经就后者作出了一些研究,然而给人的印象好像是在提出新的重要的政策建议。从这些已有的或强或弱的提法中,我挑出了3种,并称之为&“quarts”,亦即“可疑的颇似理论的断言”:
quart1:(《经济学家》1996)出口补 &&&2&&&
看了“国际贸易政策理论中易犯的错误――关于关税的多面改革及对高技术产业的补贴”的网友还看了:
【内容提要】本文探讨了国际贸易理论、贸易实务和开放经济下的工业政策之间的关系,并特别注意于在政策讨论中曾被误解的理论的教训的三个领域。作者认为关税改革的“多面规则”为降低高关税提供了理由,但都没有向统一化方面迈进,特别地没有提高低关税。作者认为,…… - [] - []
【内容提要】本文探讨了国际贸易理论、贸易实务和开放经济下的工业政策之间的关系,并特别注意于在政策讨论中曾被误解的理论的教训的三个领域。作者认为关税改革的“多面规则”为降低高关税提供了理由,但都没有向统一化方面迈进,特别地没有提高低关税。作者认为,…… - [] - []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相关管理学论文文章手机扫描二维码,把小组装进口袋
第三方登录:}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