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后还在拿社保,社保卡是不是可以退属于骗保行为?如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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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保局骗保获奖案,源于深圳市社保局的渎职
梅春来律师文:深圳男子郭某与北大深圳医院合谋,以检查费等项目骗取社保金额高达187余万元,源于深圳市社保局的渎职,为了举报奖金,郭某一纸诉状将深圳市社保局告上法院要求支付举报奖金37.4万,社保局两审败诉,源于社保局的无能。   笔者指责深圳市社保局的渎职,这当然有充足理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从报道上看郭某与北大深圳医院合谋骗保的时间是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终了于2005年12月,郭某于日举报,从2005年12月计算到日,未超过两年,而社保局却答辩时称郭某与北大深圳医院合谋骗保一事已超过两年,不予行政处罚,只追缴骗去的187万元的保费,这说明当时社保局计算的时效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即2004年1月计算,而不是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即2005年12月起计算,也就是说社保局为了使北大深圳医院和郭某免于查处,断章取义支解了法律规定,形成了该罚而找理由不罚的事实,如果不是枉法徇私,就是失职渎职。当然社保局也可说是我们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对政策掌握不够,但这种说法等同骗子,对时效的规定,只要一般法学本科毕业生都能明白的道理,不信社保局处理此等事例的人会是个极端法盲。当然社保局也可以再找理由说,我们受理去查的时候,已超过了两年,但这种说法更弱智,对那么大金额的骗保,社保局居然不引起重视,接到举报也不及时查处,以致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岂不是更渎职了。另外,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看,只要你受理,时效就中断,无论你后面查了多长时间都不算超过时效,所以也就不存在如社保局所说的超过时效问题,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去分析,社保局当初没有对郭某与北大深圳医院进行行政处罚,都难逃涉及循私枉法或失职渎职的质疑,深圳市社保局仅以违法行为超过两年不罚,真是低估了民众的法律知识。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社保局当初经办骗保案的相关工作人员不但渎职,还涉及犯罪,同样郭某与北大深圳医院也涉嫌犯罪。郭某与北大深圳医院为获取非法利益,采取虚假手段窃取或侵吞公共财产,以数额和影响论都够得上犯罪,或涉及贪污罪或诈骗罪,而社保局当年经办此案的工作人员则涉及渎职犯罪,可以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根据《刑法》第402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的社保局对郭某与北大深圳医院侵吞187万社保金的行为不但不予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甚至连行政处罚都免予处理,如果没有免责证据,已经触犯刑律,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定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郭某与北大深圳医院合谋骗取社保金的行为、深圳市社保局及相关工作人员没有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均可以构成犯罪。深圳市社保局对自己存在的问题不好好彻查责任,反而去打这种无聊官司,真是不知重点,也太不把老百姓的养命钱当一回事。因此,笔者强烈建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介入查处深圳市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而且相信只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肯查,这里面的事绝不止现在媒体报道得那么肤浅。   本案应当感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是这两级法院充满智慧的判决,使得这个案例暴露出深圳市社保局这么多的问题,试想如果法院判决社保局胜诉,那么真相一定会掩盖,错误一定会再犯。从情理上讲,一个骗保的人还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举报奖金,是个讽刺性笑话,法院不该犯此错误,因此深圳市社保局极度不服,但从司法的角度讲,法院的判决一点问题都没有,造成这一后果的正是深圳市社保局自己,是他的渎职和无能造成了这一结果,《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保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是深圳市社保局自己制定的,且规定任何人只要举报查实,就可以获奖,现在又不承认任何人里面包括骗保人,这多少有点出尔反尔,让人看不起,政府怎么可以这么不诚信?因此,福田法院才会认定,只要你制定的规则里面没有没有限定举报人身份,那么谁都可以举报,谁都可以获奖,依此,社保局拒付奖金当然违反了自己制定的规定。笔者认为社保局能制定出这么低级的规范性文件,确实无能,让他受受这次的自作自受之苦没有什么坏处,至少下次会长一智。其次,深圳市社保局主张郭某与北大深圳医院违法违规骗取社保金,却不能提交当初的调查笔录、处罚决定等相关证据,如果不是源于深圳市社保局自己的渎职就是源于自己的无能,谁让你当初放弃了职责,该查而不查该罚不而罚,以致现在拿不出这方面的证据,弄得让自己吃了个这么大的哑巴亏。从司法角度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深圳市社保局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郭某系实施违规行为的主体,对其上诉理由不支持,这当然是对的,法律当然不能因为你是政府机构,就可以随便对一个人进行定性,没有证据,你认定郭某是违法行为的主体,基本上是胡说八道,所以,判决驳回社保局的上诉,自是情理之中的事,如果这么简单的法律规则都不明白,那深圳市社保局真是白执法了这么多年,只可惜我们的社保局至今好像还没明白过来,还以为法院枉法了。最后,给郭某举报奖金,其实并不妨碍深圳市社保局对郭某和北大深圳医院进行行政处罚,因为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的想法很简单,既然你深圳市社保局没有限定举报人获奖人的身份,法院依法只能判处深圳市社保局给付奖金,但这并不妨碍深圳市社保局去查实郭某是否是骗社保金的人,如果你查实了,你是追究他们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则完全是你社保局自家的事,换句话说深圳市社保局可以对郭某与北大深圳医院罚款100万,也可以将支付出去的奖金再罚回来,前者该奖后者该罚,赏罚分明,则是适用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结果,也是法治社会的体现,但如何罚那不是人家法院管的事,人家法院是你告什么我审什么,对人家没告的事,管不着,这正是司法原则的体现。深圳市社保局连最基本的法治观都没有,还满世界嚷嚷要申诉,真让体制内的人看不懂,也让体制外的人笑话。   笔者建议深圳市社保局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好好查查这中间的猫腻,特别是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要好好地查查,连笔者经过一番简单的分析,都能感觉到这里面有问题,那么检察院的调查应该能还事件的一个真相,笔者不反对给举报人发放奖金,但反对并痛恨放过该受处罚的人,这37.4万元的奖金不能让交纳社保的老百姓来承担,而是要让真正该承担责任的人去承担这笔费用。   写这篇文章,很多好友都给予了善意的提醒,笔者也遇到不少麻烦,因此笔者声明无意于抹黑深圳市社保局,但也不愿意面对问题习惯于保持沉默,面对时弊总得有人去说去做,这样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政府才能做的更好。    深圳男子状告社保局一二审均胜诉   
■新快报记者 黄学民   5年前,深圳男子郭某与北大深圳医院合谋,以检查费等项目骗取社保金额高达187余万元。此后,郭某于日实名向深圳市社保局举报此事。按照相关规定,郭某应从中获得总额20%(约37.4万元)的奖励,但社保局却拒付这笔奖金。郭某一纸诉状将社保局告上法庭,一审二审两级法院支持了郭某的诉求。深圳市社保局前日则表示不能接受这一判决,将继续申诉。   举报医院骗保187万   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郭某与北大深圳医院合谋,以检查费等项目的名义,让2000多名患者刷医保卡配镜,骗保金额高达187余万元。日,郭某实名向深圳市社保局递交举报信,反映其在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间,与该院合谋骗保,并提交了《北大深圳医院眼科配镜业务合作经营协议书》、北大深圳医院眼科配镜收入分配表等相关证据。   社保局拒付奖励金   深圳市社保局经调查核实,于日作出处罚通知,认定北大深圳医院在2002年2月至2005年1月期间与眼镜店合作期间,利用医保卡记账销售眼镜,所得收入双方均分,违规金额达187万余元。   但社保局以该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至今已超过2年,根据规定,已过行政处罚时限,没有进行行政处罚。除追回违规的187万余元金额外,只是暂停医院眼科医保记账资格。   2008年7月期间,郭某两次以书面形式要求按国家规定给予20%查实金额的奖励。但社保局认为,郭某举报属自首行为,不予奖励。遭到拒绝后,郭某一纸诉状将社保局告上法庭。   多方PK   举报人不奖励有违诚信   郭某认为,自己向市社保局提供线索,社保局据此追回了全部违规金额,他举报医院和参保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奖励条件。市社保局没提供任何法律依据否认自己应获得奖励。市社保局也确认了他的举报人的身份,不给奖励的行为违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也违背诚信原则。   福田区法院   未限制举报人身份   福田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保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下称《奖励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是举报人,并未限定举报人的身份。《奖励办法》还规定,对经查实的举报奖励首位署名举报人。   一审法院认为,社保局以郭某参与违法为由不给予举报奖励,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社保局对郭某的举报奖励要求应予以处理。   深圳中院   郭某系违规行为主体证据不足   深圳市社保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奖励办法》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理应遵守,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郭某系实施违规行为的主体,不能认定为举报者的主张不能成立。深圳中院最终维持福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市社保局不接受判决仍将申诉   对此结果,深圳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前日提出三点质疑。   一是举报人必须是举而告知,针对他人违法行为的是检举,而针对自己违法行为的检举则叫自首或坦白。   二是违法者都应承担责任。郭某本身就参与骗保行为,已经违反法律原则,他在每一笔医院交易中都拿到了钱,钱拿到手后再举报,再拿举报金,是否有违法律精神?   三是对于证明郭某系实施违规行为的主体,医院的违法行为不是单方实施的,而是合作实施的。   深圳市社保局表示,不能接受这一判决结果,还将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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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伦教医院骗保案,骗社保行为是把双刃剑
作者:卢一心
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医院为骗取社保补贴,虚开处方以增加就诊量。顺德卫生局经调查,证实该医院确实存在违反社保政策和医疗管理规定的现象,该院院长和分管社保的副院长已经被停职查办。
虚开处方骗取社保补贴的行为不可取,也是违反规定的,理应得到查办。但是,反过来说,骗社保暴露出社保政策和管理的漏洞。如果不是因为社保政策和管理存在漏洞,骗社保行为便不可能得逞,可见,骗社保行为其实是一把双刃剑。
一剑指向医院虚开处方的不正当行为,另一剑指向社保政策和管理的漏洞,因此,双方都要反思,都要检讨。不过,笔者并不打算就个案而分析个案,因个案已成案,只需由当地有关部门去追究相关责任就可以了。笔者感兴趣的是对现象的分析。也就是说,不能把新闻中的事件当成个案来分析,而应该把它当成一种现象。事实证明也是如此,诸如此类的骗社保案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这不会是首案也不会是最后一个案例,以后肯定还会发生。
再说,社保政策和管理的漏洞也不是今天才出现的,因此,完全把剑指向医院不够公平,甚至有推脱责任的嫌疑,最好的方法应该是怎样去想出一个办法,让以后类似案件不再发生,否则,即便把该院院长和分管社保的副院长撤职也没用。君不见,过去有多少类似案件发生后,处理方法都是一样,有的案件只是象征性处罚一下就没事,有的案件只需象征性停职查办一些相关领导也没事,之后便不了了之,又很快恢复常态,根本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甚至形成潜规则。
另外,于个案方面,出现诸如医生护士月 “就诊”6次,1/5医院职工需“住院”等实在荒唐可笑,甚至有些滑稽,政策和管理上的漏洞,窘态更加毕现。当然,笔者也知道,任何一项制度和规定的形成,都要有一个完善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所以在此过程中存在一些漏洞是正常的,但是,有关部门不能以此为借口,当漏洞出现后,就不能第二次发生同样的错误,否则就形同于政策和管理上“共犯”。总之,骗社保行为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剑指之处务必求得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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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社保局有人骗保如何举报
我有更好的答案
将问题写清楚后可以给纪委邮去,或报到中纪委举报网上
是有人以什么方式到社保局骗保还是社保局本身骗保要说清楚然后再发贴。如果是有人骗保可以到社保局举报;如果是社保局本身可以到纪检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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